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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徵集與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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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徵集與考核辦法 標籤:群眾路線

  周至縣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徵集與考核辦法

  第一章 徵集

  第一條 為了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為人民群眾謀福祉,鼓勵各鄉鎮、各部門積極為群眾謀好事、辦實事、抓大事,有效地將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工作落到實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事大事項目分為縣政府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部門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和鄉鎮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三部分。

  第三條 縣政府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包括: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縣政府主要領導安排的建設項目或縣政府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部門為群眾辦理的實事大事包括:省、市政府、部門下達計劃內及計劃外爭取的項目、部門招商引資項目、部門向上級或通過其它途徑爭取資金所建項目;

  鄉鎮為群眾辦理的實事大事包括:鄉鎮政府主動向省、市政府、部門或通過其它途徑爭取資金所建項目,鄉鎮招商引資項目,鄉鎮村民自籌資金建設並為集體所有的項目。

  第四條 縣政府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投資額必須在400萬元以上;部門為群眾辦理的實事大事項目和鄉鎮為群眾辦理的實事大事項目投資額必須在10萬元以上。

  第五條 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分類:主要以經濟指標考核的為項目建設類,以建設規模和服務質量考核的為創優服務類。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爭先創優的原則,工作實績與工作作風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考核組織:實事大事的考核工作在縣政府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縣實事大事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縣實事大事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八條 考核對象:承擔辦理實事大事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第九條 對實事大事項目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年終驗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條 考核方式:

  (一)逐件考核,台賬記錄。

  (二)實行單位辦理實事大事總件數平均值優加劣減制。每辦一件實事大事基礎分為100分,單位辦理多件實事大事取其平均值,優加劣減後為最終得分。

  (三)加減分值標準。

  以下情況加分:

  1、縣政府鼓勵各單位多辦實事大事,承辦單位以1件為基準,每多辦1件在單位平均值上加1分。承辦單位中途追加辦理事項,經縣實事大事考核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每追加1件在單位平均值上加2分。

  2、年終考核超額完成投資額的事項,每超額10%,在基礎分上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過3分)。

  3、對部門、鄉鎮(不含縣政府)辦理的實事大事投資額大、工作難度大、產業效益好的事項,在基礎分上給予加分。

  ①投資額加分值。對投資額在50—100萬元的項目加1分,101—300萬元的項目加2分,301—500萬元的項目加3分,501—1000萬元的項目加5分,1001萬元以上的項目加10分。

  ②對受市級部門表彰獎勵的事項加1分,受市政府、省級部門表彰獎勵的事項加2分,受省政府以上表彰獎勵的事項加3分。受獎單位加分,依據上級文件表彰決定,時限在縣實事大事年終考核結果經政府常務會審定之前。

  以下情況減分:

  1、對年終未完成的項目,每件完成投資額在50%以下的,在單位平均值上扣2分,每件完成投資額在50%以上的,在單位平均值上扣1分,單位在年初確定事項的基礎上少辦一件事,在本單位平均值上扣3分。

  2、對承辦單位未成立實事大事機構的,在平均值中減3分;對未制定實事大事實施方案的單位在平均值中減3分;對未按時限要求及不按要求向縣實事大事辦上報辦理進度表的單位,每次在平均值上減0.5分。

  3、單位上報項目已經縣政府常務會通過後,一般不允許更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須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實事大事考核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方可更換,每更換1件在承辦單位平均值中減0.5分。

  4、對承辦單位誇大投資額的,每虛報一件,在單位平均值上扣1分。

  5、對承辦單位弄虛作假,將本年度以前辦結事項立為本年度實事大事項目的,經查實,取消對承辦單位的考核。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一條 實事大事項目獎勵設完成任務獎、排名獎。

  第十二條 完成縣政府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的牽頭單位,各獎1萬元的完成任務獎,所得獎金中的3000元獎給牽頭單位主要領導;部門和鄉鎮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項目按得分排名分別取前6名,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分別獎8000元、6000元、4000元;部門和鄉鎮獲一等獎的單位所得獎金中的3000元獎勵給單位主要領導;獲二等獎的單位所得獎金中的2000元獎勵給單位主要領導;獲三等獎的單位所得獎金中的1000元獎勵給單位主要領導。一等獎並列數大於設獎數者佔取二、三等獎名額,二等獎並列數大於設獎數者,佔取三等獎名額,三等獎並列數大於設獎數者,不超過兩名,納入三等獎,超過兩名取消全部並列三等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周至縣為群眾辦理實事大事工作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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