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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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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為了加強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我礦加快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根據《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通知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的依據為《某某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井下所有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礦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全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各井機電井長負責本井斜巷軌道運輸工作,並對本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是礦(井)運輸職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長(副主任)專門負責礦(井)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礦(井)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運(搬)輸工區的區長,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採掘及其他輔助單位應明確一名副區長,分管本單位的運輸工作,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範圍:

  一、制定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現並處理斜巷運輸系統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財資部培訓組對電絞司機、掛鈎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財資部要建立要害工種管理台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電絞司機、掛鈎工、信號工班前是否具備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現場環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不符合運行標準的要摘除其運行許可證。

  五、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造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六、負責礦井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製和總結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門運輸專管人員職責範圍:

  一、制定運行許可證發放及收回標準並建立運行許可證制度。

  二、負責組織對全礦斜巷運輸系統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斜巷提升絞車、軌道和安全設施等運行前的驗收工作,符合“運行標準”的發給運行許可證;負責對在用斜巷提升系統進行安全監察工作,不符合標準的摘除運行許可證。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小電絞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電絞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對做不到的責任單位,每一項罰單位100~10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並停止運行限期整改。

  第十條 小電絞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挂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2005]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並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一條 掛鈎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繫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電絞無餘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某某礦發[2005]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並責令現場改正。

  第十二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鈎工同意並打定鍾後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有關責任人按礦發[2005]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並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穩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鉤。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500元,罰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礦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採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並經分管領導批准。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只准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鈎;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並對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責任人罰50元。

  第十五條 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台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台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台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並按時報送礦(井)運輸組以便匯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一次罰50元。

  第十六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斜巷積極推廣使用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道 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採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於一次提升串車長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3條規定要求。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場,一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4m。

  二、機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道岔,曲率半徑不小於12m。

  施工單位要按設計要求對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道進行施工,並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現場檢查,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不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需要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斜巷運輸不應採用對拉電絞施工方式,如確需使用對拉電絞,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必須開鑿電絞和設備峒室或在5 m範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裝使用斜巷對拉電絞的,每台電絞罰責任單位200元,並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倒拉電絞前方應設有護身柱(不少於2棵)或護身石垛,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護身柱採用元木的,其直徑不得小於200mm;要穩固牢固有力;能夠保障操作電絞的司機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並限期整改。對操作未設置護身柱或護身石垛的倒拉電絞的電絞司機,一次罰50元,並責令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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