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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預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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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預算管理辦法 標籤:醫院見習

  醫院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強化預算的監督職能,保證預算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進醫院各項事業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衛生部修訂的新《醫院財務制度》(財社〔2010〕306號)以及財政廳、衛生廳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是事業計劃的貨幣表現形式,是醫院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工作任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是經過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經費收支總綱,具有指揮和調控全院各種經濟活動的嚴肅性和強制力。預算一經確定,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第三條 預算編製應當貫徹收支平衡的原則,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穩妥性、重點性、完整性、透明性、績效性等要求。

  第四條 根據管理層次和需要的不同,預算分為部門預算和醫院預算兩種文本。部門預算是根據財政部門的統一格式編製的預算文本,是醫院上級主管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醫院預算則是部門預算的具體細化,是根據醫院內部管理需要編製的可執行的預算文本。部門預算和醫院預算在其收支口徑和總量上應基本保持一致。

  第五條 預算每年編製一次。預算年度與會計年度一致,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 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七條 院長辦公會審查和批准院級預算草案、調整方案以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院長負責審查和批准年終決算,監督預算的執行,決定院長預備費的動用。

  第八條 醫院財務部門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編製部門預算“二上”、“二下”方案;

  (二)具體編製院級預算、決算草案;

  (三)具體負責預算的下達並組織預算的執行;

  (四)具體編製預算的調整方案;

  (五)提出院長預備費的動用建議;

  (六)定期向院長辦公會和主管院長報告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各主管院領導及有關業務職能部門會同醫院財務部門,負責提出本部門所掌管的預算經費的二次分配方案。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條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十一條 預算收入是指醫院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一)醫療收入:是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葯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葯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是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是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於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醫院開支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二條 預算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一)醫療支出:是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是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

  (三)科教項目支出:是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管理費用:是醫院行政及後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五)其他支出:是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編製支出預算時,應分別編製醫院統管經費、部門切塊經費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醫院統管經費指由醫院統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員經費和部分公用經費;部門切塊經費指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的業務經費;項目經費指為保證事業發展計劃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安排下達的專項經費。項目經費具體分為財政專項和醫院自籌兩大類:財政專項是指由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經費,在核算時列入項目支出;醫院自籌項目是指由醫院自籌經費安排的經費,在核算時列入基本支出。

  第四章 預算編製與審批

  第十四條 醫院財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醫院事業發展計劃,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在收入落實、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編製年度預算。預算編製要堅持事業發展與財力的平衡,做到量入為出、保證重點、綜合平衡,原則上不搞超出財力可能的赤字預算。

  第十五條 收入預算應當根據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和謹慎性原則編製,既要積極,又要穩妥。各項預算收入應當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支出預算的編製,應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首先保證醫院維持正常運轉,即保證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預算和財政撥款安排的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的完成;再根據財力可能,按輕重緩急適當安排發展性建設類項目支出。為防止赤字,對於暫不能列入正式預算的建設性項目可根據輕重緩急依次排序,列入遞補預算項目庫,下半年再根據預算的實際執行情況滾動安排。

  第十七條 預算應當按照預算支出額的1-2%設置院長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過程中不可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十八條 醫院財務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在院內部署年度預算編製工作。院內有關職能部門根據財務部門的統一要求,及時編製本部門所涉及的事業發展計劃及項目支出預算並報財務部門。

  第十九條 醫院財務部門應當根據院內部門上報的預算申請,匯總編製醫院的預算,其中項目支出預算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第二十條 醫院財務部門應及早將院級預算草案提交醫院批准下達。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醫院預算下達后的一個月內,將所掌管經費的二次分配計劃,經醫院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部門預算的編製,按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預算執行由主管財務的院領導負責,醫院財務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預算年度開始后,在醫院預算草案批准下達之前,醫院財務部門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二十四條 醫院要嚴格執行批複的預算。經批複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並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醫院分配給各單位的切塊經費指標,實行“總額包干,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院內各基層單位應將各種渠道下達的預算切塊經費統籌安排使用。對有特定用途的項目經費和專項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的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使用院長預備費,必須按照《蘭州大學第二醫院院長預備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醫院應建立嚴格高效的預算執行控制制度。財務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各級負責人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內,原則上不對預算收支進行調整,如遇不可預見開支,應首先從院長預備費中安排解決。如遇國家政策調整、醫院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各種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因素對預算的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醫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預算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九條 每年的第四季度,醫院在分析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可對年度預算作部分調整。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並且貫徹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上級部門增加專項資金撥款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的調整。在預算年度終了后,醫院財務部門應將因預算調整和其他各種因素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情況,在調整預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七章 預算監督

  第三十一條 院長辦公會對院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

  第三十二條 醫院財務部門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向院長辦公會彙報一次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醫院審計部門對院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的執行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醫院職工代表大會對醫院預算實施民主監督。醫院財務部門應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彙報當年預算安排情況以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章 決算

  第三十五條 醫院財務決算由財務部門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要求編製。編製決算的具體事項,由醫院財務部門部署。

  第三十六條 編製決算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 預算考核

  第三十七條 醫院財務部門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並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併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鈎機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醫院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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