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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受負責制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首受負責制

  一、首受負責制是指機關按照自身的工作職責和業務範圍,對前來辦事人員認真接待,對所需辦理事項及時受理、全程跟進、負責到底的一種責任制度。

  二、凡在工作職責和業務範圍內,第一個受理外單位或群眾前來辦理業務、諮詢事項、投訴舉報(包括來信、來電、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員,為首受負責人。

  三、首受負責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熱情主動,堅持原則,文明辦事,清正廉潔;

  (二)服務到位,程序規範,注重實效,辦事徹底;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責權明確,相互配合;

  (四)接受監督,方便群眾,加強管理,獎罰分明。

  四、在本人工作職責和業務範圍內對管理服務對象的申辦事項,都有首接義務和告知義務。管理服務對象的申辦事項由首受人員負責全程辦結相關手續。並在首次受理的同時,給予申報人回執,回執上註明受理事項、首受人姓名、首受時間、辦結時限、諮詢電話、監督投訴電話等。

  五、首受負責制基本要求:

  (一)首受負責人對待來人、來訪、來電要熱情周到、耐心細緻,用語文明,答覆問題和諮詢時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表達準確、符合政策。對不對明確的事項要諮詢有關部門,請示相關領導,及時予以答覆。對確實無法解答的問題要說明情況,並給予指導幫助。對答覆諮詢、辦理投訴中的重要事項要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查詢。

  (二)涉及兩個及以上同級部門或者本機關內多個股室辦理的事項,實行並聯辦理,由首受部門(股室)首受負責人負責受理、協調聯繫、限時辦結、及時反饋。

  (三)首受負責人要認真做好首受辦理工作記錄,實行首受負責人簽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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