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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稅收管理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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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稅收管理員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稅收管理,夯實稅收征管工作基礎,明確管理職責,防止“淡化責任,疏於管理”的現象,全面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促進納稅人及時如實申報納稅,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稅收管理員制度。

  第二條 稅收管理員是分片(類)管理稅源的工作人員,基本職責是按片(類)負責對納稅戶的稅源管理工作。包括對納稅戶的案頭管理和實地了解納稅戶情況、提供納稅服務和進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條 按照“貼近管理、貼近服務”的要求,依據現有的人員和機構配置,稅收管理實行分片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總體上企業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其他納稅人以及各類納稅人的分屬行業實行分類管理,個體戶按相應的街道鄉鎮實行分片管理。每一納稅戶的稅收管理責任均有具體的稅收管理員,做到責任到人,管理到戶,誰管理誰負責。

  第四條 根據稅務管理的工作職責和納稅戶分片(類)管理原則,稅收管理崗位分為企業(一般納稅人)管理員、企業(非一般納稅人)管理員、個體管理員。

  第五條 責任區管理範圍大小或者戶數多少要與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

  第六條 稅收管理員的基本職責:

  (一)稅收政策宣傳送達、納稅諮詢輔導;

  (二)掌握所轄稅源戶籍變動情況;

  (三)調查核實管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

  (四)核實管戶申報納稅情況;

  (五)進行稅款催報催繳;

  (六)開展納稅評估及其稅務約談;

  (七)提出一般性涉稅違章行為糾正處理意見;

  (八)協助進行發票管理;

  (九)其他相關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稅收管理員稅源管理的具體工作職責:

  (一)稅收管理員要嚴格按照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轄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各項登記事項,加強登記環節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與戶籍管理相關的各類動態情況,通過掌握的戶籍管理信息對管戶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包括:納稅人生產經營及其財務核算情況;各稅種的核定及其有關資格認定、各類徵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報和繳款方式的核准情況;各稅種的申報納稅、稅款滯納及其補繳情況;稅務檢查及其處理、享受減免稅政策及其執行情況;納稅人發票領購資格、品種、數量情況;納稅戶關、停、並、轉、歇業、失蹤情況;納稅人委託稅務代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的銀行開戶、關聯企業等情況。

  (二)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實施稅源管理措施。及時掌握納稅人與納稅直接相關的情況,定期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了解其產品、原料、庫存、能耗、物耗、銷售、成本、價格、增加值利潤以及企業人員組成及變動、資金往來、財務狀況、企業前景等與納稅間接相關的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方面的基本情況。並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核對及邏輯判斷,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三)稅收管理員要做好納稅戶的稅源分析監控和稅源管理業務的具體實施,着重做好支柱產業、重點行業稅收的關鍵指標及其增減變化的分析監控。對重點稅源企業根據其申報納稅的情況,包括銷售收入、當期申報稅額與上年同期數的對比分析、與同行業的稅負率對比分析,通過下戶詢問、實地查看、納稅評估等方式,分析稅源變化情況,掌握稅源變化動態,做好稅源監控與預測。加強對塊狀經濟、重點行業稅收調研分析,對行業稅收管理中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議,為分局做好稅源分析工作,強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據和保障。

  第三章 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要求

  第一節 納稅人分類管理

  第八條 稅收管理員要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點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不同類別有針對性地加強管理。具體分成以下幾類:

  (一)重點監控類。包括年納稅額超過10萬元的重點稅源企業;欠稅企業;有使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或廢舊物資收購發票抵扣稅額及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兩頭在外”的商貿企業;月定額超過30000元的,或者月均發票使用量達到或超過其稅收定額的個體戶。

  (二)強化管理類。稅負異常或申報銷售收入明顯偏低企業;其他商貿企業;應建帳但未建帳或者建帳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有使用發票的個體定額戶;新登記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或者處在暫認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起伏大或者生產經營不正常,隨時會發生關、停、並、轉的納稅戶 /P>

  (三)一般管理類。重點監控和強化管理類以外的納稅戶。

  對納稅人的分類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

  確定一次,中途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個別調整。

  第九條 根據納稅人的分類情況,確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重點監控類納稅戶:稅收管理員要實時跟蹤、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趨勢,稅收變動情況,執行稅收政策和稅收警戒指標、稅源變化等情況,根據各種信息,加強納稅輔導,第一時間處理一般性問題,及時解決普遍性問題,強化細化管理。對定期定額戶在時機成熟時要求健全帳冊,實行查帳徵收。

  強化管理類納稅戶:稅收管理員每月根據各種掌握的情況,分析企業在執行稅收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加強稅收監控和對建帳建證的輔導和監督,重點實行稅負率警戒線和銷售額警戒線管理,發現疑問及時警示,監督糾正,控制發票用量。對不正常的納稅人要嚴密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變動情況,嚴格控制發票使用,必要時停止使用發票,實行代開監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杜絕稅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對使用發票的定額戶應每季度不少於一次到實地調查發票使用保管情況,宣傳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輔導其正確保管使用發票。

  一般管理類納稅戶:稅收管理員要在保證上述兩類納稅人的管理的同時,按照稅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於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納稅戶的生產經營變動情況,做好正常的稅務管理。

  第二節 具體管理要求

  第十條 在保證納稅人得到稅務機關統一服務的同時,稅收管理員要做好服務上門和稅法宣傳工作。

  對新登記的企業,要在5~7個工作日內下戶向納稅人宣傳相關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申報方法、辦稅程序的輔導,及時準確解答納稅人關心的各項涉稅問題。

  對重大政策調整和緊急事項要及時逐戶通知到位,確保使納稅人儘快掌握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要在收到登記部門傳遞過來的稅務登記資料后5~7個工作日內通過所掌握的戶籍管理信息對管戶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登記事項的真實性,並對稅務登記部門的初步稅種核定情況進行複核,有差錯的及時改正。

  依據工商登記信息,及時通知和督促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依法進行處理。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通知其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要督促納稅人依法亮證經營。

  稅收管理員要根據管理的需要及時開展對轄區的日常巡察,並安排開展全面巡察,全面巡察每年不少於2次,及時發現未辦稅務登記戶,防止漏征漏管。按照省局考核口徑的稅務登記率要達到100%。

  稅收管理員要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戶籍管理的各類信息,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強化和細化管理。要健全戶籍管理檔案,並通過信息化實現納稅人戶籍資料的“一戶式”存儲管理。

  第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對列入總局重點監控稅源企業的分戶稅源調查報告每年不少於2篇;對列入省局、市局重點監控稅源企業的分戶稅源調查報告每年不少於1篇。對行業稅源調研分析或者對行業稅收管理中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議每年不得少於1篇。

  第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要加強納稅申報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納稅戶納稅申報的質量。首先做好催報催繳工作。在申報期內做好提醒申報,確保准期納稅申報率達到預定的考核目標;征期結束后對未申報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申報通知書,並依法做好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未及時入庫稅款的催繳工作,杜絕新欠,積極清理陳欠。

  對已經辦理的納稅申報,稅收管理員要根據納稅人的戶籍資料、基礎信息以及各類相關警戒指標,按次對納稅申報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核評估,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不斷提高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審核時要認真比對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報稅銷售額與申報的專用發票銷售額、防偽認證數與申報專用發票抵扣數,比對“四小票”(運輸發票、廢舊物資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票以及海關代征憑證抵扣清單匯總額)與申報表對應抵扣額,其他發票填開額與申報銷售額等。對輔導期的商貿企業,要認真核對其申報抵扣稅額是否已經通過稽核。同時要重點關注納稅人一定期間的總體增值稅稅負率。對上述相關數據間存在邏輯問題或者稅負率明顯偏低的納稅人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疑問核查表》(附表1)作進一步核實處理。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審核時要注意比對其日常普通發票開具金額與納稅申報的金額、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與其納稅申報的金額等方面的合理性。認真核定、修正其申報警戒線。對相關數據間存在邏輯問題或者申報的銷售額低於申報警戒線的納稅人填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疑問核查表》(附表2)作進一步核實處理。

  對所得稅納稅申報,要比對主表與附表相關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以及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利潤水平。對增值稅企業,還要注意及時

  對其增值稅申報銷售金額與所得稅申報的全部銷售收入;對營業稅企業,要及時掌握其營業稅申報計稅金額與所得稅申報收入比對。對相關指標異常或者相關數據間有邏輯疑問的納稅人填寫《納稅人所得稅申報疑問核查表》(附表3)作進一步核實處理。

  各項申報疑問,在聽取納稅戶的解釋和進行必要的核查后,得出核查結論。納稅人理由充足,核查相符的,得出無問題結論;納稅人存在問題,但問題是由於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失誤造成的,稅收管理員協助納稅人改正;納稅人涉嫌故意偷逃稅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和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加強普通發票使用的管理,做好發票使用戶的日常輔導和管理工作。對初次領購發票的納稅人,10個工作日內到實地了解納稅人發票的保管、開具情況,輔導其正確開具發票,告知發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具體要求。在使用過程中,還應不定期進行輔導和核查。對一次領購使用時間超過3個月的,要進一步了解納稅人的相關生產經營情況和發票的保管使用情況,消除發票使用隱患。

  要按照上級的要求做好防偽稅控普通發票、有獎發票以及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十五條 要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稅源宏觀數據、稅負變化信息和納稅人戶籍資料,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及行業指標的橫向分析和歷史指標的縱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數據集中和“一戶式”信息管理的優勢,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判斷。對主要指標異常的,要及時移交評估檢查部門進行全面系統的納稅評估。

  第十六條 在稅源管理中發現納稅人有需要進行核實的問題,以普通下戶調查方式難以取得準確、有效的數據資料,需要向納稅人調取查閱帳簿、實地盤貨對帳的,要及時移交評估檢查部門進行日常檢查。

  第三節 工作規範

  第十七條 年初各科室要分別制訂稅收管理員下戶的工作計劃,稅收管理員下戶調查輔導或者核查有關事項等各項稅源管理事務時要按照計劃執行,下戶前要填寫《稅源管理下戶報告表》(附表4)向科室負責人報告。各科室要按季報告計劃執行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年度計劃。

  第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下戶時必須着裝,核查要有詳細記錄,根據稅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填寫《稅源管理下戶調查工作底稿》(附表5)。對需要核對項目已有相關表格的,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轉正、年審,納稅人申報疑問的核查等,可以以審批表或者審核表代替工作底稿。所獲稅源信息要記錄歸檔,實行共享,條件成熟時有關信息要全部錄入計算機,實現“一戶式”存儲管理。

  第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下戶執行各項稅源管理事務時,發現納稅人存在可能涉及達到立案標準的“偷逃抗騙”稅、現行稅收政策和涉稅指標、標準有疑問或漏洞等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時必須及時報告,填寫《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報告單》(附表6),根據性質和處理權限由科室或分局集體研究決定處理方案,對不能解決的稅收管理疑難問題逐級上報。對已確定的重大情況或重大問題,稅收管理員要定期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稅收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動向。

  第二十條 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中發生依法需要迴避的情形,應及時向單位報告申請迴避。

  第四章 稅收管理員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必須嚴格遵守廉政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準接受納稅戶的宴請和擅自參加納稅戶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不準接受納稅戶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不準到納稅戶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壓價購買商品或者賒欠貨款;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借錢借物或者無償佔用其財物;不準在納稅戶中入股分紅等。

  實行稅收管理員廉政反饋制度,分局每年年底組織全部或者部分納稅人對其稅收管理員執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納稅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調查反饋。由納稅人填寫《稅收管理員__年度廉政及服務情況反饋表》(附表7),對納稅評估下戶核查及涉及向納稅人調取帳簿、實地盤貨對帳的日常檢查,應由納稅人按次填寫反饋。反饋的方式應主要以郵寄或者網絡等形式回復。

  第二十二條 科室每月組織稅收管理員業務學習不少於2次,學習要有詳細記錄,作為科室考核的依據之一。分局每年對稅收管理員組織1~2次綜合業務培訓,並定於每年的11~12月份組織崗位業務考試。以切實提高稅收管理員的稅收業務水平、財務會計水平、計算機應用水平和數據分析能力,使之成為稅源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二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實行定期輪換制度。稅收管理崗位每年年初組織輪換一次,輪換面50%。每一稅收管理員2年應輪換一次。

  第五章 稅收管理員的考核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業績、業務水平、社會評價等因素對稅收管理員進行綜

  考核,考核實行“平時計分,按年評價”的方法,每年年初給予起評分100分,根據當年的考核情況給予加分或者減分,年終匯總得分確定考核的成績。考核的成績作為崗位輪換、公務員考核等工作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有下列情況的酌情加分:

  (一)認真開展稅源調研,稅源調查分析報告或者加強管理的措施和建議受到肯定並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

  (二)積極幫助納稅人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提出促進企業發展的良好建議得到採納,收到良好的社會評價,相關事迹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報導的;

  (三)參加分局崗位業務考試,成績在前三名,或者參加市級以上考試,成績在前十名的;

  (四)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或者在管理中發現重大案源線索,查獲大要案,受到省局嘉獎以上表彰的;

  (五)其它在管理工作中樹立國稅形象的行為,經分局討論確實可以加分的。

  第二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的管戶中有下列情況的每戶(次)扣考核分1分:

  (一)未按分類管理的標準對全部管戶進行分類或者調整類別;

  (二)對新登記戶未按規定做好上門服務及稅法宣傳工作;

  (三)重大政策調整或者緊急事項未及時通知相關納稅人;

  (四)稅種核定有誤,未及時發現或者未及時改正;

  (五)未按規定開展日常巡查,管片內發生漏征漏管情況的;

  (六)納稅人戶籍管理檔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將納稅人的戶籍資料實行“一戶式”存儲的;

  (七)未按要求對發票使用戶進行輔導或者核查的;

  (八)未按規定要求納稅人反饋廉政及服務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 稅收管理員發生下列情況每次扣考核分1分:

  (一)單月登記率未達到100%的;

  (二)單月准期申報率未達到預定考核目標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類納稅戶戶籍情況及生產經營變動情況;

  (四)未按規定完成分戶稅源調查報告或者行業稅源分析的;

  (五)未按要求對發票使用戶進行輔導或者核查的;

  (六)下戶前未按要求報告,擅自下戶的;

  (七)下戶時未按要求記錄核查情況或者未將記錄歸檔及納入“一戶式”管理的;

  (八)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科室業務學習的。

  第二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發生下列情況每次扣考核分2分:

  (一)未按規定次數進行全面巡查的;

  (二)下戶時發現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未及時報告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強化管理類納稅戶戶籍情況及生產經營變動情況;

  (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請迴避的;

  (五)納稅人納稅申報存在疑問未按規定製作疑點表並進行調查核實的;

  (六)無正當理由未參加綜合業務培訓的。

  第二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發生下列情況每次扣考核分5分:

  (一)納稅人納稅申報存在疑問未按規定製作疑點表並進行調查核實,導致稅款流失的;

  (二)未按要求對發票使用戶進行輔導或者核查,導致發票流失或者發生涉票違章案件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重點監控類納稅戶戶籍情況及生產經營變動情況;

  (四)發生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

  (五)參加崗位業務考試,成績不合格的。

  第三十條 專管戶有下列情況的,調離管理員工作崗位:

  (一)管理責任不落實,不具體了解管戶的真實情況,管戶中發生偷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重大偷稅行為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抵扣的發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情況,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採用相同違法手段延續時間超過1年的(以上情況由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中自行發現案源線索,並移送稽查部門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戶,占其總管戶的10%以上的;

  (三)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四)幫助企業弄虛作假偷逃稅款的;

  (五)未按規定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造成納稅人損失的;

  (六)崗位業務考試不及格,經補考仍未通過的;

  (七)因各種原因失去執法資格的;

  (八)征管工作嚴重失誤或者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給國稅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實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慣例與本制度不符的,適用於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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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內”,均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從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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