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分局停歇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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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歇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分局納稅人停歇業管理和嚴格內部操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停歇業制度運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權限執行。 第三條:納稅人應在停歇業七日前向轄區內專管員提交書面申請。專管員應按政策規定及時受理,並督促納稅人結清當期應繳稅款,封存票證,在停歇業申請書上籤署意見后報管理組長初審。 第四條:管理組長應對轄區納稅人停歇業的管理、審核工作嚴格把關,按照“執行政策,征管適度”的原則,適當控制停歇業的數量和次數。一般一個納稅期的的停歇業個數應控制在當期應申報戶數的10%以內。當期停歇業戶數超過20%的應查明情況,報分局審批后執行。 第五條:對分局主體稅源的停歇業管理,管理組初審后報分局領導審議,分局長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各管理組對當期申請停歇業的納稅人初審后,由管理組長簽署初審意見後上報分局審批。原則上每月報解結束后至次月納稅申報期內為分局集中審批停歇業申請的時間,其它時間不予受理,各管理組對當期申請停歇業的納稅人應在受理之日起3日內報批,超過停歇業期間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報審或先停后報,各管理組應將當期審批執行停歇業的納稅人清單同時上報分局綜合組備案核查。 第七條:分局綜合組負責對分局轄區內停歇業管理的督辦,核查工作。每月應對當期上報的停歇業戶進行實地查訪,並做好質量記錄,對虛假停歇業,未結清前期欠稅和其它納稅手續的要認真查處,對納稅人偷逃的稅款由綜合組直接追繳並予以處罰,並責成管理組責任人作出情況說明,專管員包庇、縱容納稅人假停歇業,查證落實一次,取消管理組長和專管員年度評選資格,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並扣發全年獎金。各管理組或專管員利用假停歇業在納稅戶中吃、拿、抵、要物資的,一經查實,分局按省、市局規定和國家公務員條例提出處理意見后,報縣局從嚴處理。 第八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連續三個月或累計5次申請停歇業的納稅人,管理組應將其納入重點管理對象加強管理,並上報分局綜合組,分局納入年度重點檢查對象。 第九條:綜合組負責分局停歇業的審核,由分管業務局長按管理權限審批,每個納稅期後由綜合組負責整理並書面報分局長審查,做好質量記錄后歸檔。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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