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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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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公約 標籤:群眾路線

  村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公約

  (2012年5月8日第七屆村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為了紮實開展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建立群眾在計劃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機制,切實維護和保障各項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計生工作和諧健康發展。依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規定以及群眾自治的宗旨原則,結合我村實際,運用“四議兩公開”決策程序,審議通過了我村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公約,望全體村民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自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已婚育齡婦女領取結婚證后登記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申請辦理二胎生育證生育。

  第二條:倡導男女平等,鼓勵男到女家落後,對男到女家落戶的獨女戶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反者按照相關規定接受行政處罰外,取消夫妻兩人一年村級福利待遇。

  第三條:沒有生育計劃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當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按期參加孕情檢查活動。

  第四條:村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員為外出務工的已婚育齡婦女及時協助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義務;村民對外出租房屋應及時報告村委會,並協助村委會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對有生育行為的租房戶要主動報告村委會。

  第五條:提倡優生優育,村民應積极參加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主動接受計劃生育技術部門開展的優生優育宣傳培訓和免費服務,減少出生缺陷發生。

  第六條:村兩委對獨生子女及雙女戶家庭老人的養老提供幫助和服務,優先解決計劃生育困難家庭老人入住鄉鎮敬老院問題。

  第七條: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滿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獎勵費不低於20元。

  2、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的子女,在報考本市高中時享受加10分的優先優惠政策。

  3、參加城鄉養老保險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妻45-59周歲政府每年給予100元的參保補貼,60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多發放養老保險金10元。

  4、符合國家獎勵扶助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每人每月可享受獎勵扶助金80元。

  5、獨生子女死亡的計劃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滿49周歲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養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別扶助金270元;獨生子女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其父母年滿49周歲且不再生育或不再收養子女的,每人每月可享受特別扶助金220元。

  6、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7、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一次性獎勵2000元。

  8、計劃生育雙女戶夫妻自願實施絕育手術的,村委會免費接送,並安排營養品進行慰問。

  9、計劃生育家庭子女考上大學的給予現金500-2000元的獎勵。

  10、對計劃生育家庭在種植、養殖、加工、經商、自主創業等方面優先解決場地需要貸款的優先協調貸款。

  11、計劃生育家庭的成員優先推薦安置到村轄區廠企就業。

  12、計劃生育家庭確有困難的優先享受低保或救濟照顧。

  13、計劃生育家庭有婚喪嫁娶事宜的,村委村幹部到場致賀和服務。

  14、計劃生育家庭成員要求獲得致富就業技能的,村委會負責聯繫本市內的相關培訓機構,並提供費用支持。

  第八條: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給予以下制約措施:

  1、對政策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家庭,七年內,少分一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對政策外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家庭,十四年內,少分二人(份)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經濟福利和責任田等。

  2、享受各項獎勵優惠政策的計劃生育家庭,若申請二胎生育指標或政策外生育的,終止一切獎勵優惠項目,退回已享受的全部獎勵費用,折價退回已享受的優先優惠待遇。

  3、凡村民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的,不能評為“守法戶”、“文明戶”、“誠信戶”等榮譽稱號。

  4、對持證懷孕人員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一胎給予警告,二胎不再安排生育指標。

  5、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房主和僱主,經教育無效者,取消當年的集體利益分配。

  6、對年度內違法生育的,兩年內取消村級一切優先和福利待遇。

  7、發現村民有溺棄女嬰行為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8、已婚育齡婦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1)康檢對象無故不按期參加康檢,經告知仍不參加的收取20元;

  (2)政策外妊娠,經警告仍不終止妊娠的收取100元;

  (3)新婚、出生或收養小孩3個月逾期不上報的收取50元;

  (4)流出康檢對象不按期寄回合格康檢證明或不提供其孕情信息的收取20元;

  (5)應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不落實的收取50元。

  第九條: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成立誠信計生小組,組員向組長寫出誠信計生保證書,小組再向村兩委及鄉鎮計生辦簽訂誠信計生協議書,公開承諾,誠實守信,認真履行計劃生育義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基層群眾自治監督小組負責村計劃生育自治公約的執行和監督,每年評議執行情況並向群眾公布。

  第十一條:本《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公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為了有效實施本公約,村每個已婚育齡婦女應與村委簽訂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本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國家人口計生政策有調整時,應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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