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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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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 標籤:群眾路線

  華岩鎮中**街道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居)級民主自治建設,建立、健全“兩委負總責,協會當骨幹,依法建制度、群眾作主人”的計劃生育群眾自治新機制,提高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村(居)實際,制定本村(居)《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全體村(居)民要認真學習、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積极參与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新觀念,建設“少生優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條:本《章程》是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為規範,凡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村(居)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全村(居)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員由村(居)“兩委”提名,經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村(居)黨支部書記和村(居)委會主任為村(居)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本村(居)的計劃生育工作受鎮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並按時完成上級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村(居)計劃生育協會(以下簡稱村(居)計生協)在村(居)黨支部的領導和村委會的指導下,依據《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管理本村(居)計劃生育事務。計劃生育協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具體負責本《章程》的實施工作,承擔本村育齡群眾計劃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六條:理事會成員由“兩委”提名,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村(居)計生協秘書長由村(居)計生專干兼任,會員小組由村(居)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居)計生協秘書長負責村(居)計劃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計生協會會員小組長協助村(居)計生協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七條:村(居)建立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監督小組,其成員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對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村(居)民在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權利:

  (一)有權參與村居委會《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公約》、《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協議書》以及有關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權利。鼓勵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條例》規定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能力的,符合《收養法》和《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三)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四)有接受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的權利。

  (五)有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六)有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權。審議本村(居)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決策,監督計劃生育村(居)務公開,推選本村(居)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檢舉揭發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本村(居)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的權利。

  (八)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有不受侵害的權利。

  (九)對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請求法律給予援助的權利。

  (十)可以自願加入計劃生育協會。

  (十一)享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義務有:

  (一)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自覺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接受計劃生育管理。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違反《收養法》的規定非法收養孩子。

  (三)夫妻雙方有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四)有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教育和避孕節育、優生優育指導的義務。不得近親結婚。育齡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五)有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環情檢查的義務。不得違反政策懷孕,發現后必須落實補救措施。

  (六)流動人口有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義務。不得無證外出,外出一個月以上的育齡人員必須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和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不得隱瞞結婚、懷孕、生育情況。

  (七)有支持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不得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阻礙育齡夫妻採取避孕節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視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婦女;不得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不得容留、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不得仿造、騙取計劃生育證明;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

  (八)有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違反政策生育者,應當按《條例》規定接受社會撫養費徵收;擾亂計劃生育管理秩序、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房屋若租(借)給外來人口暫住時,應認真配合村(居)計生部門做好外來人口的計生管理,督促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及上級計生部門的管理。

  (十)享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計劃生育群眾自治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條:學習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學校每季舉辦一次育齡群眾培訓班。講授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識,結合傳授時事政治、政策法規知識和村民需要的實用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二)村民小組經常組織會員、育齡群眾開展學習、宣傳活動。

  (三)村級要利用牆報、黑板報、標語等形式,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民主議事制度。

  (一)每季度召開計生工作例會。鎮駐村(居)幹部、聯片領導、村(居)黨支部委員、村(居)人口計生辦工作人員、村會計參加例會,必要時可擴大至育齡婦女小組長參加例會,彙報小結當月全村人口計生工作情況,彙報全村結婚、懷孕、出生、四項手術、三查、全過程管理、徵收社會撫養費和其它人口計生數據情況,並按變更情況及時調整有關檔案。研究解決計劃生育群眾自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根據上級部署,結合實際,布置下季度人口計生工作任務。

  (二)每年召開1-2次村(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居)委會關於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實施情況和下年度實施方案的報告;評議村(居)委會成員和計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審定表彰名單;討論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管理服務制度。

  (一)建人口計生工作台帳。對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外來人員、享受計生技術服務人員信息錄取入機(電腦)。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案件、接受免費避孕藥具等計生資料建檔入冊,並做到每月進行變更調整完善。

  (二)村(居)委會應及時為新婚夫婦或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出具有關證明或申辦《生育證》,為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三)協會小組長對本組育齡婦女每月上門訪視一次,積極配合鎮街計生服務人員對產後、術后對象及時隨訪,並做好隨訪記錄,做到生、孕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掌握到人。生育者在產後10天內應向協會小組長主動申報生育情況,杜絕出生漏報現象的發生。

  (四)配合鎮街計生服務站按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進行生殖健康檢查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對患婦科育齡婦女和不孕症夫婦,提供防病治病知識和不孕症診治聯繫服務。

  (五)積極實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計劃生育家庭戶中樹立“少生快富”示範戶,搞好計劃生育結對幫扶,儘力為他們提供致富項目、信息、技術、資金、銷售等服務,幫助計劃生育戶勤勞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村務公開制度。在村(居)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下列內容:

  (一)獎勵扶助政策及對象名單;

  (二)再生育政策、生育情況;

  (三)違法生育生育人員及處理情況;

  (四)幫扶對象及項目情況;

  (五)鎮街、村(居)兩級人口計生部門諮詢舉報電話、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協議制度。村(居)委會與育齡村民簽訂《計劃生育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自覺接受鎮街政府、村(居)委會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

  第十五條:評比表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表彰大會,表彰獎勵先進計劃生育協會小組、優秀協會會員和優秀計劃生育協會志願者等。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村(居)委每年從可支配資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計劃生育經費,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人員進行獎勵。

  (一)對獨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殘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領養的,其喪失勞動力后的養老問題,按照上級規定給予照顧。

  (二)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婦女,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三)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而自願終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戶,享受區給予1500元獎勵金;

  (四)村(居)委會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提供就業信息,優先解決就業問題。

  (五)0-18周歲的獨生子女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鎮政府及村委員會承擔,承擔比例根據各村的情況,由鎮政府與村委員會協商確定。

  (六)農村獨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戶的獨生子女上學免交課本費,資金由鎮計劃生育事業費和民政救濟各付50%。

  (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給予產婦產後營養費補助100元,由鎮街計劃生育事業費支付。

  (八)貧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獨生子女考上國家重點大學獎勵1000元,普通大學獎勵500元,經費由區計劃生育事業費支付。

  (九)鎮人民政府審批農村建房時,“自治”獨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審批。

  (十)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實際,制定有利於“自治”獨生子女家庭優惠政策。

  (十一)農村“自治”計劃生育戶改廁時每戶補助100元。

  第十七條: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要進行嚴厲處罰。

  (一)凡享受第十六條所述優惠政策后,違反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應退還所享受的一切優惠獎勵。

  (二)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造成計劃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章程》處理,取消其他優先優惠措施,不得參與村各類先進評比。

  (三)對非法收養、棄嬰及嬰兒出生後去向不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責令當事人寫出檢討,賠償一切損失;觸犯法律的,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獎勵扶助扶貧貸款、子女入學、就業等優惠政策。不得評為文明戶。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村(居)委員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報當地鎮街人民政府備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會通過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或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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