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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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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

  二、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應按上級黨組織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黨支部每年不少於兩次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審核。黨員在繳納黨費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認真按照應交納黨費基數計算黨費,做到準確無誤。

  三、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在哪裡,就向哪裡的黨組織交納黨費。

  四、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一般在領取工資的當日至5日內,按照規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小組組長。黨小組長在5日內將收繳的黨費轉交支部組織委員,支部組織委員在5日內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匯總後轉交機關黨委,並將本支部的黨費收入、上繳金額登記入冊。

  五、黨員因外出統計、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交納黨費有困難的,經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黨員除按規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不允許少交或不交。對於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定交納黨費,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七、加強對黨費的管理。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應建帳管理,及時造冊,統計清楚,按月上繳,並妥善保管好資料。機關黨委每年年底前,向全體黨員公布黨費收繳情況。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佔黨費,不準濫用黨費。

  八、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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