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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財務審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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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財務審計管理辦法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學院財務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財務審計的原則和依據

  為規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院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合理編製學院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院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會計制度,規範學院管理;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對學院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三條 財務審計處根據《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等國家有關規定,在院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的各項財經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和會計制度,認真貫徹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的各項規定,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學院財務管理制度是學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學院各部門要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 財務審計制度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審計學院各部門有無違反國家規定的支出現象、有無私設小金庫、賬外賬等。

  第二條 審計學院各部門有無私自收取學費、培訓費,套取現金的現象。

  第三條 審計學院各部門有關自收自支、隱瞞辦班收費情況。

  第四條 審計承包部門辦學情況,辦學協議、辦學計劃、辦學人數。

  第五條 審計承包部門協議執行情況及財務收支情況的合理性。

  第六條 每半年自查審計一次,每一年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次。

  第三章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範會計檔案管理,根據《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檔案的範圍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均為會計檔案範圍。

  第二條 會計檔案的立卷

  會計年度終了,應及時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做到“三統一”:一是分類標準統一,二是檔案形成統一,三是管理要求統一。

  第三條 會計檔案的裝訂

  會計檔案資料要按年度排序和類別賬訂成冊,裝訂要整齊、結實、規範,符合檔案管理要求,便於查閱利用。

  第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

  會計檔案應由專人保管(或監管),出納人員不得監管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或定期。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后,辦理登記手續方可查閱或複製,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第五條 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期滿后要求銷毀時,由財務審計處提出銷毀意見,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在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下銷毀。銷毀后,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行冊上簽名蓋章。

  第六條 會計電子檔案

  1、會計電子檔案,包括儲存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以及計算機打印出來的書面形式的會計數據。

  2、會計電子檔案是重要的會計基礎工作,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檔案進行管理,專人負責。

  3、會計電子檔案的數據,每月、每年堅持備份,重要的會計數據應準備雙份備份,存放在不同的地點。

  4、會計電子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要定期檢查,定期複製,防止丟失。

  5、會計電子檔案要嚴格保密,按規定保管,不得隨意翻閱、打印和複製與己無關的數據。

  第四章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調崗和離職必須和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予辦理調動、調崗和離職手續。

  第二條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並整理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條 編製移交清冊,交接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以明確責任。

  第四條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五條 對於會計人員臨時離職和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應辦理交接手續,目的是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和分清職責。

  第五章 財務審計處工作人員守則

  第一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第二條 積极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

  第三條 努力學習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建設有中國特設的社會主義理論,認真鑽研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增強法律意識,強化專業能力,注重工作質量。

  第四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辦理會計事項。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五條 遵守學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按時作息,不遲到、不早退、不礦工。

  第六條 遵守職業道德,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

  第七條 加強廉潔自律,嚴格依法辦事,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第八條 熱愛集體,愛護公物,積极參加學院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儀錶整潔,講究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

  第十條 樹立服務意識,待人熱情大方,使用文明語言,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一條 密切聯繫群眾,接受群眾監督,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六章 財務審計處工作人員紀律

  為了規範財務審計處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嚴肅財經紀律,特制定本規定:

  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會計工作質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必須做到“七不準”:

  一、不準利用職業之便從事個人經濟活動或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

  二、不準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披露會計信息,保守會計秘密;

  三、不準篡改會計憑證,提供假的會計信息、會計賬簿、原始憑證、會計報告等;

  四、不準隱瞞違法或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支出;

  五、不準拒絕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機關的檢查,謊報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

  六、不準提供、出具或受理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

  七、不準收受或變相索取有關的任何報酬、禮金或有價證券。

  會計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財務負責人崗位工作職責

  第一條 認真貫徹《會計法》,遵守財經紀律,執行國家有關規章和制度。

  第二條 在主管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財務審計處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三條 制定會計核算內部工作程序和控制制度,強化內部制約機制,使處內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參與財務年度收支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編製。

  第五條 審核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嚴格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控制經費支出,嚴禁超預算支出。

  第六條 審核記賬憑證、會計報表。

  第七條 編寫財務報告,進行財務分析,提出存在問題和今後加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八章 會計崗位工作職責

  第一條 遵守財經紀律,執行國家有關規章和制度,認真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第二條 嚴格執行《會計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處理各項會計事項。

  第三條 編製財務年度收支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

  第四條 審核原始憑證,辦理報銷業務,編製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製會計報表和決算報表。

  第五條 做好債權、債務及其它往來款項的清理、結算等工作;做好各項法定應交款的計繳工作。

  第六條 負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建檔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條 加強固定資產、財產物資的財務管理工作,保證賬實相符。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九章 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 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財務制度,履行銀行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辦理現金出納事項。

  第二條 負責學院現金出納、轉賬、收費等事項工作。

  第三條 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支付範圍、標準支付現金。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結。

  第四條 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月與會計、銀行對賬,保證現金和銀行存款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條 負責核對會計審核的報銷憑證,複核單據與報銷金額是否相符,發現錯誤及時向會計提出糾正。

  第六條 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空白支票和領用的空白收據。

  第七條 負責辦理銀行開戶、銷戶及銀行預留印鑒更換工作。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章 內部審計稽查崗位工作職責

  第一條 監督檢查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條 監督檢查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情況。

  第三條 監督檢查預算內、外各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四條 監督檢查國有資產賬、實的管理情況。

  第五條 監督檢查會計檔案保存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 監督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和其它各種會計資料是否做到賬賬、賬表、賬實相符。

  第七條 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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