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治安防範工作考核細則

治安防範工作考核細則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治安防範工作考核細則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一、各基層單位管理人員不盡職而發生管理區域內萬元以下物資被盜,按實際損失價值10%一次處罰責任單位;發生萬元以上物資被盜,按實際損失價值5%一次處罰責

  單位。

  二、對監守自盜者,追回其所盜物資及所獲贓款,並按其所盜物資價值的50%處罰,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私自處理公司物資器材,按監守自盜處罰責任者;情節嚴重者,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四、發生公司院內和可預防性案件,按被盜物品價值的10%~20%酌情處罰責任者,並扣罰責任者的當月效益工資,同時依照《泥漿公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實施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處理。

  五、基層單位接到報案后,應到現場處置而無故拖延或不予處置,造成損失或致使案情擴大的,酌情扣罰單位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當月效益工資。因治安防範不力,造成被盜物資在轉移、藏匿、銷贓過程中,被公安部門及其他單位查獲或被舉報屬實的,按照其所失竊物資價值的50%處罰該三級單位。

  六、巡邏隊在值勤過程中,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發生公司物資器材被盜案件,每發生一起,扣罰帶隊幹部及值勤人員每人效益工資100元。

  七、治保大隊內部人員違規違紀的,每起酌情扣當事人效益工資100~200元,並視情節輕重將其調離治保大隊,或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連續發生3起以上同類案件的,連帶追究基層隊幹部、治保大隊黨政主要領導的責任。

  八、黨群辦、企管辦對公司各類物資出門審批不嚴格或不負責任,每發生一起,酌情扣罰審批人效益工資100~3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黨政紀律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連帶追究領導責任。

  九、公司科室、部門工作不力,造成本科室、本部門發生治安問題的,酌情扣罰科室或部門效益工資100~1000元;屬公司綜治委成員部門的,另酌情扣罰部門負責人年度綜治風險抵押金的5%~50%。

  十、對公司所屬基層單位發生的案件,依照鑽井工程技術公司《重大案件防範責任查究通報制度》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查究或否決。

  十一、對瞞案不報、內外勾結、監守自盜、違規違紀者,依照採油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追究制度》處理,設立舉報電話;8722850。

  十二、對積極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抓獲重大違法犯罪人員、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查清重大治安案件的有功人員,由黨群辦負責整理事迹材料,報綜治委給予適當獎勵。

  十三、在維護採油廠治安秩序中,符合見義勇為條件者,依照管理局《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實施辦法》予以獎勵;成績突出者,為其向上級機關推薦請功。

  十四、在保護國家財產中做出突出貢獻者,由廠工會報請立功。

  十五、對全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紮實,取得明顯成績的單位,年終授予綜合治理“模範單位”、“先進單位”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您正在瀏覽: 治安防範工作考核細則
網友評論
治安防範工作考核細則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