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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員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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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理員工作規範 標籤:黨務工作 辦公室工作 找工作 工作經驗 銷售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負責稅源管理、負有管戶責任的稅務工作人員,按照稅收管理員管戶責任制度開展工作。

  第三條 稅收管理員基本職責為日常管理、納稅評估、納稅服務。

  稅收管理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根據具體的分工範圍和管戶情況確定工作重點。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主要職責是通過巡查巡管,嚴防漏征漏管;加強稅額核定管理,公平個體稅負。企業稅收管理員主要職責是通過開展納稅評估,實施精細化管理,使企業納稅申報趨於真實,徵收率不斷提高,減少稅收流失。

  第四條 稅收管理員在履行稅源管理職責時,依法具有日常檢查權、納稅評估權和處罰建議權。

  稅收管理員原則上不直接從事稅款徵收和稅務稽查工作,不具有稅款徵收權、減免緩退稅決定權和涉稅處罰決定權。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的地區和集貿市場的零散稅收,也可由稅收管理員直接徵收稅款。

  第五條 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工作中應遵循管戶與管事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當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

  第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稅源實際狀況和稅務人員素質及能力,科學配置稅收管理員隊伍。企業稅收管理員應具備一定財會知識、熟悉稅收業務、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稅收管理員占基層稅務人員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並實行定期輪換制,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原則上每兩年輪換一次。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日常管理是指稅收管理員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總局、省局有關制度規定,依法行使稅收管理職能的統稱,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稅額核定調查、催報催繳、多元化申報方式的推廣和稅控裝置的推廣與管理,稅務資格認定調查、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查以及為履行管理職能所進行的日常檢查等。

  第十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規範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納稅人的日常管理,統籌安排下戶,依法進行工作。

  第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轄區內納稅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事項的管理,實地核查納稅人登記認定事項的真實性,清理漏征漏管戶,了解掌握所管納稅人的合併、分立、破產等基礎信息,保證基礎數據的準確和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納稅人賬簿憑證的管理,督促納稅人落實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軟件的備案制度等規定。

  第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對納稅人票種核定進行調查,對其用票種類、領購方式、領購量等提出建議。加強對納稅人取得、使用、保管、繳銷發票等的監控管理和稽核檢查,督促納稅人建立逐筆開具發票制度。加強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廢舊物資銷售發票、進口貨物海關完稅憑證及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簡稱“五小票”)的監控管理和稽核檢查等。

  第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涉稅行政審批事項調查,按照規定提出合理建議。

  第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核定和調整工作的調查,提出核定和調整的建議。

  第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負責對未按期申報、繳稅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按照規定製作相應文書並依法送達納稅人。

  第十七條 稅收管理員要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料,對管戶納稅情況進行分析,並按照工作計劃依法的納稅人進行日常檢查,實地了解納稅人情況。

  第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存在“偷逃抗騙”稅嫌疑的納稅人,要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稽查部門。

  第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對上級稅務機關和部門布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也應按照要求認真完成。

  第三章 納稅評估

  第二十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掌握的納稅人各類內、外部信息,運用有效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管理行為,是強化稅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部門和稅收管理員的基本工作,是企業稅收管理員的重要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應對所管轄的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評估,可根據其實際情況按月、季、年或生產經營周期等進行。

  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企業原則上1年內評估一遍,掌握管戶的實際稅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評估中主要負責評估對象的初步確定、實地調查、約談、對評估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稅評估的要求,根據分類管理的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採集相關涉稅信息,並輸入“一戶式”存儲管理。

  相關涉稅信息包括靜態信息、動態信息、第三方信息。靜態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及日常監控的需要,採集的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一般不會變化的信息,包括生產工藝流程、設備生產能力等。動態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主、輔控指標及日常監控的需要,採集的納稅人每月有變化的信息,包括企業的資金流、貨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據分類管理主、輔控指標及日常監控的需要,需從其他企業(單位)採集的相關信息,包括耗電量、水量、礦產部門收取的資源費等。

  對靜態信息實行一次性採集錄入;對動態信息可根據日常監控需要原則上按月採集錄入;對第三方信息原則上由征管等部門統一採集或指定專人採集錄入。

  第二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在採集各種信息時,應與巡查巡管、涉稅調查、日常檢查相結合,盡量做到一次下戶、全面採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充分利用所採集的納稅人信息、計算機初審結果,結合管戶的實際情況和監控重點,進行案頭綜合分析,初步確定重點評估對象。

  第二十七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評估方案的要求,對存在疑點需進一步驗證的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約談。

  (一)對一般性問題或者行為明確、疑點清晰的問題,可以直接進入約談舉證。

  (二)對於疑點不夠明確,不調查難以與納稅人約談的,可先進行實地調查,疑點初步明確后再進行約談;約談后仍存在疑點的,可再次進行實地調查。

  (三)對於存在遞進關係的疑點,實地調查和約談可同步進行。

  第二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在實地調查和約談時,要經稅源管理科(所)長批准,嚴格按照《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並根據調查和約談結果,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偷逃抗騙”稅嫌疑的,要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稽查部門。

  第三十條 納稅評估結束后,稅收管理員應將相關文書和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並對納稅評估典型案例進行分析,提出加強稅收征管和完善納稅評估辦法建議。

  第四章 納稅服務

  第三十一條 納稅服務貫穿於稅源管理的全過程,稅收管理員應在加強稅源管理的同時,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服務,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第三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要樹立依法服務意識,在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切實做好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各類服務事宜。

  第三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納稅人進行稅法、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特別是新出台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確保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暢通。

  第三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稅服務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承諾服務制、限時服務制等制度,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在對納稅人進行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現有可能發生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時,應及時提醒納稅人。

  第三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根據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輔導。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三十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並按照“以人為本,激勵為主,績效量化”的原則,建立起真正能體現稅收管理員工作績效和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指標體系。

  (一)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登記率、戶月均稅負、虛假停業率等。

  (二)對企業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管戶(按戶)稅負變化率、稅務違法案件發現戶(次)數、未按規定移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對稅收管理員各項職責進行量化分解,合理確定每項指標分值,並按照“人機結合”的方法,定期進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對稅收管理員考核時,應與執法責任制考核、征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應與實地抽查、納稅人意見反饋相結合,確保考核準確性、科學。

  第三十九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考核評價結果,建立與能級制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基層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納稅評估主評制,設立納稅評估主、副評員,對主評員可設置較高的崗位基礎分和崗位福利待遇。

  基層稅務機關可按照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得分較高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較差的,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不斷改進和加強內部執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廉政監督,進一步健全稅收管理員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稅收流失或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發生的,或存在違規、違紀等不廉行為的,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開展稅源管理能手評選活動。省、市、縣每級評選出一定比例的人員為本級稅源管理能手,授予“稅源管理能手”稱號,並與公務員年度考核和“能級制”相結合,給予精神物質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規範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辦法、稅收管理員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並報省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規範所稱基層稅務機關是指縣級以下稅務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規範由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範自 年 月 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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