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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2條規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無司機操作室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有司機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內操作的,一次罰司機50 元。

  第二十三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水溝或安置專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沖刷道心。發現流水沖刷道心現象,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二十四條 小電絞峒室應符合設計,其凈高不小於1.8m,電絞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於600mm,電絞後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操作空間內不得有管線通過。峒室支護達合格品。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五章 絞車

  第二十五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一、小電絞發放審批由各井運輸組具體負責。安裝穩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生產部運輸組和安監部機運組組織的驗收;未經過驗收的絞車,不得使用。否則,每台絞車罰責任單位200元,罰單位主管20元。

  二、運輸任務完成後,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乾淨;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範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罰絞車司機50元。

  第二十六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電絞安裝在軌道外側,電絞最突出部分與最近軌道的間距不得小於500mm,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16條規定,禁止用小滑輪代替;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要全部外露,便於檢查,並落實檢查責任人。導向輪支柱應符合設計要求,頂窩在硬面內200mm,柱下穿鐵鞋,支柱角65~75度。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三個月內及25Kw以下的小電絞,必須使用四壓兩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度;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電絞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電絞地腳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礎固定的絞車,其基礎要求按某某礦發(1995)80號規定執行。

  二、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桿;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2000mm;錨固長度採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

  三、採用四壓兩戧固定的絞車,其所用元木戧(迎)、壓柱的直徑不得小於200mm;壓柱要垂直於頂底板,頂窩在硬面內200mm。

  四、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

  五、小電絞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

  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並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絞車附近30m範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否則,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六章 人行車

  第二十九條 斜巷人車運輸系統其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牽引車數必須經過設計計算,並經礦總工程師批准。設計計算的有關資料及文件應存檔備查。礦技術中心和運搬(輸)工區應完善相關資料及文件,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運行斜巷人車的巷道及峒室,必須有正規設計,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1、22、23條規定,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該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間各車場,應設信號峒室及侯車室,侯車室的出口應與上下人台階相接,以便人員上下。在人車上下人地段上下人側,有效間距不小於1m,且要鋪設正規台階。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

  第三十一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質量應達到《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優良品標準,其軌型不得小於22Kg/m。巷道中的地滾應齊全且轉動靈活,提升時鋼絲繩不鋸道板。軌道質量達不到優良品,停止人車運行,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車的軌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在鋼軌內側應裝防止軌枕傾斜的軌枕撐木(規格為100×100×500mm),軌枕應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軌枕或整體道床。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凡使用XRB(抱軌式)人車,其鋼軌宜採用長軌焊接。如採用夾板連接則必須採用特製夾板和特製螺栓。保證連接好后其寬度不超過軌頭寬度,且軌道鋪設必須錯接,接頭錯距不小於2m。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對單位主管罰50元,對責任人一次罰50元。

  第三十二條 斜巷人車通訊信號機必須使用具有“MA”的人車通信機,應具備隨車發送信號和通話功能。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使用中人車通訊信號機應靈敏可靠,有故障應及時停運檢修。嚴禁在通訊信號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鉤,否則,對責任人一次罰200元。

  第三十三條 多水平或雙鉤運輸時,各水平或各車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信號操作應參照《煤礦安全規程》第394、395條執行。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挂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達不到要求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元。

  第三十四條 斜巷人車維修工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斜巷人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停下,處理好后再投入運行。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並存檔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於1年。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斜巷信號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有專人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於3個月。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罰責任人50元。巷道要設專人定期進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產環境符合要求。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100元,並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條 斜巷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並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試運行,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凡無證上崗的,一次罰責任人200元;不按規定跟車的,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時,在每班發車前,跟車工應認真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都要設有把鉤工進行點鉤和維持秩序,並標明停車區域;人員入口處必須設置門欄,實行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車前把鉤工必須全面檢查車門或防護鏈是否掛好,而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單位200元;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條 平、斜巷人行車的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工作人員及把鉤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頭和身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否則,一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條 雙鉤提升人車必須在巷道兩側台階上、下人,兩人車的車箱交鋒側必須用鋼板或鋼板網等封閉,嚴禁開門上下人員。

  第四十條 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報礦(井)生產部(生產辦)運輸組,一份報集團公司生產部運輸科。未按規定做定期試驗的斜巷人車禁止使用,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1000元,對單位主管罰100元。未按規定認真填寫和及時上報《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的,對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一次罰50元。

  第四十一條 斜巷人車的結構件和零部件的更換必須符合原生產廠家的技術要求。

  第七章 信號裝置

  第四十二條 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弔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發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論處,並對有關責任者按某某礦發[2004]17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車房必須設有信號失效報警裝置。多甩道提升時,各車場信號應有區別。達不到要求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八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四十四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並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鏽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並停用整改。

  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釺子、錨桿、錨鏈、皮帶機連桿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罷繩。發現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並停用拆除。

  三、在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一次罰500元,責任人一次罰50元。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責任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定做記錄,一次罰責任人50 元。

  第四十五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可以使用帶絲扣的馬鐙,鋼絲繩鼻子必須有護環並且進行插接,插接長度不少於3.5個捻距,可以用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繩卡子固定,但數量不少於3個,鉤頭、馬鐙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並符合要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罰責任人100元;並現場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並捆綁牢固。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傾斜巷道的絞車未按規定安裝保險繩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人100元。並現場停用整改。

  二、運輸時廢棄保險繩而不用的,一次罰掛鈎工100元。並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三、未按規定要求正確聯結使用保險繩的,一次罰掛鈎工100元。並責令現場停止作業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運搬(輸)工區應建立自檢機構並配置自檢設備,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並記錄存檔備查。未按要求進行定期試驗的,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一次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人50元。

  第九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四十八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礦技術中心在設計運輸斜巷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凡裝設有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斜巷必須堅持使用,並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責任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道擋、連鎖安全門、擋攔連鎖裝置、撲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並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註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一處罰責任單位1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條 選用的跑車防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並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選型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后,方可安裝。

  第五十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后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200m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於30Kg。長度超過100m的斜巷要安裝撲車器。否則,現場停止運行,並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道擋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提升列車長度的斜巷地點,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挂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道擋。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系統連鎖,當兩道道擋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系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礦井主要運輸斜巷也可使用其他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失效保護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並對責任單位罰500~1000元;罰責任單位主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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