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協會五人制球隊註冊和球員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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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協會五人制球隊註冊和球員管理實施細則
溫嶺市足球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註冊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七章《業餘俱樂部註冊》和《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身份及轉會(租借)規定》第五章《國內業餘運動員轉會》的條款,結合本會章程,作為制定本《辦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是溫嶺市五人制足球隊註冊和運動員轉會的根本依據,目前僅限於在溫嶺市足球協會註冊的五人制足球隊(以下簡稱球隊)和運動員,所有球隊註冊和球員轉會不得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實施本《辦法》是為了維護球隊和球員的權益,平衡各級別比賽的水平,使各級別參賽隊水平更加接近,調動足球隊和運動員的積極性,同時規範註冊和轉會制度,促進溫嶺市群眾足球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球隊必須在溫嶺市足球協會正式註冊后,方能參加由本會主辦的各項五人制足球比賽及活動,溫嶺市政府和體育局舉辦的全市運動會比賽從其規定。
第五條 業餘足球運動員必須通過球隊向溫嶺市足球協會註冊后,方能參加由本會主辦的各項比賽及活動。
第二章 球隊及隊員註冊
第六條 註冊程序
一、球隊應於每年3月25日前向溫嶺市足球協會申辦註冊手續。原已註冊球隊應在本時間前統一繳納個人會員費(50元人/年)表示繼續註冊;新註冊的球隊不收取註冊費用,如其註冊隊員中超過3名以前年度註冊過的隊員,則要收取球隊註冊費1000元;新溫嶺人和外籍人士不繳納會費,每次比賽報名時另行確定參賽費用;
二、球隊需同時交納1000元紀律保證金,以確保遵守溫嶺市足球協會章程,服從溫嶺市足球協會管理。若無違紀現象,球隊申請退出溫嶺市足球協會註冊后全額返還;
三、不按時交納紀律保證金和會員費的球隊,溫嶺市足球協會有權拒絕球隊註冊資格;
四、球隊註冊有效期為:每年4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
五、運動員憑會員證和相關證件代表所屬球隊參賽,如會員證遺失,應及時到溫嶺市足球協會報失並補辦。
第七條 球隊註冊要求:
球隊註冊不少於8人,不多於11人,有固定隊名。球隊一經註冊,即表明其同意遵守溫嶺市足球協會制定的各項管理規定,並將本細則由領隊告之註冊隊員。
第八條 球員註冊要求:
一、年滿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且適合於參加足球比賽的協會會員均可註冊成為球隊球員;
二、註冊隊員原則上為溫嶺市足球協會會員。新溫嶺人和外籍人士也可註冊,每隊總計不得超過2人;
三、新溫嶺人可憑身份證和溫嶺市公安局頒發的暫住證可以註冊,其暫住證頒發時間截止為註冊日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外籍人士憑護照註冊。
四、一名球員只能在一支球隊進行註冊。
第九條 文字材料
一、 球隊及球員註冊時,需要的文字材料有:
1、球隊正式名稱
(1)全稱為:"球隊名"或"企事業單位名"+贊助商名+足球隊;
(2)球隊名稱不得使用低級趣味、庸俗不雅等不恰當用語;
(3)隊伍名稱一經確定不得自行變更,僅限於在轉會期時辦理冠名變更手續;
(4)溫嶺市足球協會有權對球隊名稱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隊名不予註冊。
2、球隊及球員基本資料
(1)領隊、教練及隊員名單、聯繫方式;
(2)主客場隊服顏色。
第十條 球隊在註冊時,應按規定填寫註冊登記表;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留足球溫嶺市足球協會存檔,一份由球隊保管(退隊或者轉會使用);非會員辦理註冊手續前需辦理入會手續,交身份證複印和個人近照1寸2張。
第三章 球隊管理
第十一條 球隊在溫嶺市足球協會註冊后,球隊領隊就成為球隊在溫嶺市足球協會內的法定代表,成為球隊管理者,承擔應盡的義務,領隊不在時,可由教練代為行使領隊職責。球隊參加賽前聯席會議必須由領隊或教練參加。
第十二條 球員由球隊辦理註冊手續后,該球員即正式隸屬於該球隊。如要求退隊,需經所屬球隊同意,並由球隊領隊簽署是否同意離隊,方可辦理退隊手續。否則,視為擅自離隊。
球員擅自離隊的,自離隊之日起一年內,溫嶺市足球協會不予辦理新的註冊手續,不得參加協會主辦的各項比賽及活動。
第十三條 球隊可以通過吸收新隊員和轉會的方式變更球員。由球隊在溫嶺市足球協會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註冊入隊手續,非會員的還需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四條 註冊球隊在參加比賽時必需為球隊全體成員購買意外保險,也可以明確告之由協會統一投保,費用由球隊負責,超過保額賠付的費用協會不予負責。
第十五條 比賽期間球隊需要和溫嶺市足球協會簽訂安全協議書,若隊員比賽期間發生的傷殘等意外事故由該球隊和其本人負責。
第四章 球員轉會
第十六條 凡已經註冊過的運動員變更所屬球隊即為轉會,註冊的球隊運動員均可由其本人填寫轉會申請表格(一式三份)提出轉會申請,同時交納轉會管理費。
第十七條 球員轉會,需經轉出球隊和轉入球隊雙方同意,並由轉出方球隊向溫嶺市足球協會提交由球隊領隊簽署意見的轉會申請表,方可辦理轉會手續。
第十八條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為春季轉會期,6月1日至7月1日為夏季轉會期,除特殊情況外(如球隊解散),溫嶺市足球協會在非轉會期不接受球員轉會申請。
第十九條 已註冊球隊在每年的春季轉會期內,可以更換3名隊員(含新註冊隊員和轉會隊員),轉出隊員人數不受限制;在每年的夏季轉會期內,只允許更換1名隊員(含新註冊隊員和轉會隊員),轉出隊員人數不受限制。轉會後的球隊運動員人數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
第五章 轉會條件
第二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會(租借):
一、原球隊同意轉會;
二、因原球隊不再需要該運動員;
三、因原球隊解散失去參賽機會的運動員;
四、符合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運動員若一年內未參加本會組織的比賽,在下一年度將成為自由球員,即屬於新隊員。
第二十一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進行轉會:
一、被本協會處罰期內的球員;
二、未得到原球隊和溫嶺市市足球協會同意轉會的;
三、未在溫嶺市市足球協會五人制足球球隊註冊的球員。
第六章 轉會管理費
第二十二條 轉會管理費
一、球員轉會必須向本會繳納轉會管理費,轉會管理費主要用於升級球隊或者優秀運動員、運動隊的獎勵。
二、球員在同級別球隊間或由低級別球隊向高級別球隊流動,轉會費100元;
三、球員由高級別球隊向低級別球隊流動,轉會費基準費用為100元,每隔一個級別轉會(租借)費翻倍計算。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球隊,視情節嚴重情況處罰如下:
一、公開批評;
二、公開批評並處罰金直至沒收紀律保證金;
三、暫停參加比賽和活動資格半年、一年、兩年;
四、不予溫嶺市足球協會五人制足球隊註冊。
第二十四條 被暫停溫嶺市足球協會會員資格的球隊及所屬隊員,不得參加溫嶺市足球協會組織的一切活動及比賽。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管理規定的球員,視情節嚴重情況處罰如下:
一、公開批評;
二、公開批評並處罰金;
三、停賽;
四、取消溫嶺市足球協會會員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溫嶺市足球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轉會制度從2015年6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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