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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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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一通三防”實施細則

  第一章 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第一條 各井必須建立完整、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系統,杜絕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老塘通風。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採區都必須布置迴風巷,實行分區通風。準備採區,必須在採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前不得進行擴幫和安裝;

  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改變一翼或採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礦井需要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二)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規定。按實際需要風量計算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

  第二條 各井的開拓布局、採區設計、作業規程的編製、生產計劃的安排,必須有通風部門參加,保證合理布置礦井通風系統。

  第三條 必須嚴格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格執行“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各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測風結果按旬報礦(井)長、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按月報送集團公司通風部門。對採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同時應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四條 各井串聯通風不得超過3處,嚴禁二次串聯通風。經批准的串聯通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必須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儀及其斷電裝置,確保有害氣體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噴出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上行通風。

  第五條 嚴格通風系統管理,合理供風,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於85%,礦井總進風量比不得大於110%。落實巷道維修力量,迴風巷道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主要進迴風道實際斷面不能小於原設計斷面的2/3。礦總工程師每季、安全副總(井技術負責人)、通風科區長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礦(井)主要通風巷道的檢查,並有記錄可查。

  第六條 必須堅持“有掘必透”的原則,嚴禁在獨頭巷道內開掘其它巷道。

  第七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擋風牆、調節風窗、防火牆、密閉牆等通風設施必須由通風部門提出,編製必要的施工措施,並經總工程師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質量必須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的統一規定,以保證通風系統的穩定性。所有風門必須安裝閉鎖裝置、可視窗(硐室除外);主要風門必須納入監控;主要通車風門必須實現自動化並安裝聲光報警裝置。軌道斜巷、皮帶輸送機道內嚴禁設置風門;嚴禁電絞繩過風門。

  第八條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構成全負壓通風系統后,方准回採。嚴禁非正規回採。採煤工作面進、迴風隅角無全負壓通風系統時嚴禁帶炭回採。

  第九條初次放頂時,採煤工作面空間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進迴風隅角必須及時拆除頂板錨桿螺母並剪網、懸挂風障,做到嚴密不漏風。採空區頂板未能及時冒落時,應強制放頂或懸挂風障。

  第十條各井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採區設計,應考慮區域性局部反風系統。

  第十一條礦井改變主扇運行工況(角度或轉速)前,應結合主扇性能曲線、自然風壓、防滅火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並編製專門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十二條各井必須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及時增補礦井通風阻力測定資料;新安裝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主扇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第十三條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統一砌筑後,按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分區域包保,落實責任。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礦井必須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和後備瓦斯檢查員,實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考核標準:

  1、瓦斯員員要嚴格遵守礦紀礦規和通風工區管理制度,凡違反者每次扣5分。

  2、瓦斯員工作必須服從單位及班長的分配,凡不服從者,每次扣5分。

  3、瓦斯員在現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否則每次扣10分。

  4、斯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凡不執行者每次扣10分。

  5、瓦斯員現場必須及時準確填寫瓦斯手冊和記錄牌,凡發現漏填或填錯者,每次扣5分。

  6、瓦斯員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班中脫崗、班中睡覺等現象,每次扣20分。

  7、瓦斯員不按規定進行班中彙報,發現不了現場通防存在問題的,每次扣5分。

  8、採煤工作面不掛風障者,不督促施工單位超前回料的,每次扣10分。

  9、掘進工作面空風袋、風袋質量差,停風不撤人、恢復通風前不檢查瓦斯的,每次扣5分。

  10、對採掘工作面干打眼、不使用水炮泥、綜合防塵措施不使用等現象不加以制止也不彙報的,每次扣5分。

  11、凡不監督採掘工作探頭挪移,造探頭損壞或不到位的,每次扣5分。

  12、對所轄範圍內的通防設施不檢查、發現損壞不及時彙報的,每次扣10分。

  (二)考核方法:

  以每個瓦斯員的累計扣分為依據,扣分最多者即為最差瓦斯員,三井通風部門要做好打分和月度累計工作,

  季度考核一次,礦每年將對最差瓦斯員實行末位淘汰。

  第十五條瓦斯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瓦斯檢查實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採掘工作面每班必須配備一名瓦斯檢查員進行瓦斯檢查工作。檢查內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

  第十六條瓦斯員在現場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時,有權停止該地點和受威脅地區的一切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報告,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服從瓦斯員的指揮。

  第十七條井下所有採掘工作面和經礦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確定的檢查地點必須設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牌板內容包括:地點名稱、工作人數、檢查時間、檢查次數、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溫度、檢查人等。

  第十八條每年進行一次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並將鑒定結果按時上報。採掘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次數:低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礦井每班至少檢查3次,無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1次,其它可能湧出和可能積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異常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由礦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確定。

  第十九條瓦斯檢查員每檢查完一個點,必須及時將檢查結果填寫在隨身攜帶的瓦斯檢查記錄本和現場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記錄本、牌板、台帳“三對口”,並及時通知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向通風值班室彙報每班不少於2次,發現問題隨時彙報,並有記錄可查。瓦斯檢查員第班用光學瓦斯檢定器對瓦斯斷電儀探頭校驗至少三次,並有記錄可查,二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準,兩者讀數誤差大於0.2%時,必須在8小時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儀。

  第二十條井下放炮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一炮三檢”是指:裝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認真檢查放炮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時,嚴禁裝葯放炮。“三人連鎖放炮製”是指:放炮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設警戒,下達放炮分命令,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員,瓦斯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放口哨後進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規原主。放炮現場必須填寫“三人連鎖放炮製”交接表。此表每班由炮管組發給放炮員,班後由放炮員交給炮管組保存、備查,若發現表內有不簽字或漏項不填者,炮管組負責追查,並將追查情況提交礦安全辦公會處理。放炮警戒牌、放炮命令牌、放炮牌分別由炮管組、調度室、通風工區在工前會上發給放炮員、班組長、瓦斯員。放炮員、班組長、瓦斯員必須按時到指定部門領取相應的牌子並在班后及時交回。

  第二十一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採掘工作面電話附近進行交接班,交接雙方同時向通風值班室彙報,通風值班室也可實行反調度交接雙方,並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二條 瓦斯檢查日報及通風調度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井的必須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一通三防”重大問題必須立即進行研究處理;礦(井)調度負責人將領導指示意見通知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回採工作面迴風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迴風隅角應超前進行回料,不得滯後於採空區切頂線,防止瓦斯積聚。迴風隅角瓦斯濃度達到0.5%時,迴風隅角必須懸挂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達到0.8%時,必須報告調度室,並立即進行處理。嚴禁利用礦井總風壓通過風管或風筒引排上隅角瓦斯,嚴禁在工作面一側(包括進風巷)採取增阻辦法利用均壓原理控制採空區瓦斯湧出;嚴禁採用在回採工作面上隅角安設壓入式局部通風機的辦法強制稀釋瓦斯。

  第二十四條 嚴格按規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實行分級管理: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值班領導口頭同意,由通風工區值班領導口頭傳達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由礦山救護隊進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風流直接引入迴風系統而不流經其它採掘工作面或切斷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准;否則,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后執行。閉牆內巷道恢復通風必須制訂探、放瓦斯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由礦山救護隊負責實施,需排放瓦斯的,嚴格按排放瓦斯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排放瓦斯必須由通風工區制定專門措施。措施內容包括:瓦斯積聚地點、瓦斯最高濃度和總量、全負壓供風量、預計排放時間、影響範圍、斷電範圍和撤人警戒地點、主要安全技術措施,並繪製排放區域的通風系統示意圖。排放瓦斯必須執行“撤人、斷電、限量”三原則,嚴禁一風吹。

  第二十六條 排放瓦斯措施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十七條 排放瓦斯結束,必須經瓦斯員驗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負責人向調度室報告。

  第三章 局部通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巷道掘進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掘進工作面通風方式採用壓入式。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有完整的局部通風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嚴禁無設計的巷道施工。

  第二十九條 全負壓供風的掘進巷道開工通知單必須在開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臨時設計的掘進巷道至提前24小時送達通風部門,通風部門根據礦井通風系統作好系統調整、風量分配工作,通風系統不合理,風量不足的不準開工。

  第三十條  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運送,並按通風工區指定位置按標準安裝弔掛,通風工區必須提前三天定好局部通風機位置,施工單位指定專人管理並負責搭火、更換與最後的回收工作。瓦斯檢查員負責風筒完好和臨時延接工作。掘進巷道必須採用壓入式局部通風機通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迴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迴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要求。

  第三十一條 使用局扇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實行局部通風機掛牌管理,牌板內容包括:使用地點、局部通風機功率、供風長度、出口風量、風筒直徑、填寫時間、填寫人姓名。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時,必須提前向通風部門申請,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井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准。停局扇前,現場區隊長、班組長要協同瓦斯員、安全員將人員全部撤出,並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

  第三十二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試驗檢漏裝置,並由施工部門指定專人守候在局扇旁,確保在1分鐘內恢復送電。否則按隨意停電、停風論處。

  第三十三條 每次局扇停電、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每天檢漏試驗除處),瓦斯員必須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彙報,通風部門都要登記備查。現場施工單位的區隊長、班組長要向調度室彙報,並協助瓦斯員、安全員將人員全部撤出,切斷電源、設置臨時柵欄警標。恢復送電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瓦斯不超過,瓦斯員同意後方可恢復送電。對每一次無計劃停電停風的局部通風機,安全監察部門都要組織追查分析,並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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