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監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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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監理實施細則
**省交通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第一監理處
2010年3月
目 錄
一、 總 則
二、 承建單位應報送的文件
三、 施工過程測量監理
四、 質量控制
五、 其 它
測量監理工作細則
一、總 則
**高速公路是**省重點項目工程,測量工作作為貫穿始終的重要環節,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建設單位必須給予充分重視。為了確保測量工作的質量,特編製該細則。請各施工單位測量工作人員共同遵守。
1.1 本規程依據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公路工程建設管理法規文件,以及現行有關技術規範編製。
1.2 本工作規程適用於監理項目範圍內所有工程項目的施工測量。
1.3 除非承建單位願意承擔風險,否則用於施測的起算數據、技術設計書和觀測大綱等關鍵性文件均須事先報經駐地監理處批准。
二、承建單位應報送的文件
2.1 施工區範圍內現場測量基準點及相關數據由業主單位委託駐地監理處向承建單位(或其施測單位)提供,以作為承建單位進行施測工作的基礎。承建單位在收到上述基準數據后應進行複核驗算。如對該數據有異議,應在收到數據后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測量監理組,共同進行核實。核實后的數據由駐地監理處重新以書面形式提供。
2.2 承建單位應在施測14天前,將有關反映其施測能力、水平和施測進度安排計劃的報告報送駐地監理處批准。除非相關監理實施細則另有要求,否則,這份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測項目概述;
(二)施測技術方案要點(施測方法、操作規程和引用技術標準目錄);
(三)觀測儀器、設備設置(含計算機、氣象儀器和儀器檢驗設備等);
(四)測量專業人員設置;
(五)施測進度計劃;
(六)測點保護措施;
(七)安全防護與成果質量控制措施;
(八)監理工程師依據承建合同文件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2.3 以上報告須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簽署后遞交,監理工程師將限時給予批複意見,作為承包人施測或申請工程開工的依據之一。
2.4 (基本)控制各測量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一)平面、高程控制網(或系統)設計:
(1)已有的控制點成果及略圖、測區地形圖、工程布置圖和建築物設計圖文號等;
(對橋樑工程還應布設獨立的、能滿足施工精度要求的等級控制網)
(2)控制測量設計書(含標石類型、聯測方案、引用技術標準等)。
如採用插點法、插網法和測距導線法,-出-自-范-文-先-生網-或合同文件技術規範允許,或報經駐地監理處批准採用的其它測量方法,尚須遞交聯接圖和精度估算值。
(二)控制測量的選點、埋石:
(1)控制網點布置圖、水準路線圖、導線路線圖;
(2)點之記、託管書。
(三)控制測量觀測:
(1)觀測大綱(含觀測時各種限差標準,各等級控制測量限值應符合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中各項規定);
(2)儀器檢驗資料;
(3)外業觀測資料檢驗計算成果。
(四)內業計算和成果驗收
(1)內業成果計算資料。
(2)成果表(含坐標系統、投影面和高程系統);
(3)質量評價、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五)駐地監理處依據合同文件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包括相應的應用技術與計算程序使用說明)。
2.5 放樣測量各階段一般報送主要輪廓點(軸線)和重要部位的放樣數據與資料。必要時,應根據駐地監理處要求報送所有放樣數據及資料。報告內容包括:
(一)施工區等級控制點成果及略圖、工程布置圖和建築物設計圖文號等。
此項內容重複者,只註明,無須重複遞交。
(二)放樣數據、放樣略圖(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網圖);
(三)放樣方法、程序及點位精度估算;
(四)放樣計算資料;
(五)按合同文件規定應予報送的其它資料。
另外,在每個單位工程完成後的14天以內,承建單位還應報送單位工程的放樣測量工作總結、質量評價和驗收報告。
2.6 斷面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一)斷面軸線點或中心樁放樣圖、斷面點測量方法;
(二)斷面施測記錄、計算和斷面點成果表;
(三)各種斷面圖及斷面編號;
(四)危險地帶斷面測量技術安全措施。此項內容重複者,只註明,無須重複遞交。
(五)按合同文件規定應予報送的其它資料。
2.7 收方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一)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圖、斷面圖或其它業已報監理工程師簽發或確認的資料;
(二)業已報監理工程師確認的收方測量資料;
(三)工程量計算資料;
(四)按合同文件規定應予報送的其它資料。
2.8 局部地形測量各階段報告內容要求
(一)測圖控制:
(1)基本控制(參見2.4 控制測量要求,此項內容無須重複遞交);
(2)圖根控制測量設計、有關永久性標石點之記;
(3)儀器、工具檢驗資料;
(4)測站點平面坐標和高程的測定方法,圖根點和測站點坐標及相應的計算程序使用說明;
(5)加密高程觀測方案和控制路線圖,圖根點、測站點、加密高程點成果表及展點圖。
(二)地形圖測繪:
(1)地形圖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圖式;
(2)儀器、工具檢驗資料;
(3)測站點計算資料,地形原圖、索引圖、圖歷表;
(4)質量評價、技術總結、驗收報告。
(三)按合同文件規定應予報送的其它資料。
2.9 如果承建單位採用新儀器設備或新技術方法,或在施測過程中執行了現行規範尚未規定的技術要求,則須於計劃實施的14天前報駐地監理處批准。
2.10 上述報告文件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授權其施測單位負責人簽署后遞交。駐地監理處審閱后將限時退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原件不退回。
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正)后執行”、“已審閱”或“修改(正)后重新報送”四種。
2.11 若承建單位收到的審簽意見為“修改或修正後重新報送”,則承建單位應抓緊作出安排,並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測或施工作業延誤等合同責任。
2.12 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駐地監理處(或測量監理組)報送以上報告資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
若承建單位在限時內未收到駐地監理處(或測量監理組)的審簽或批複意見,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2.13 監理工程師對承建單位測量成果的批准與確認,並不意味着可以減輕承建單位對測量成果準確和精確度所應承擔的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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