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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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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三個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

  一、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職工代表應以班組、科室、工段、車間為單位,(大型企業也可由分廠、分公司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集團公司職代會的職工代表應在包括公司內部、直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中選舉產生。

  (二)、職工代表中應包括職工、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中層以上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高於20%;青年和女職工應佔一定比例。集團公司和資本運營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應由所轄範圍,按各層面人員比例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職工流動性較大的小型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每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四)、職工代表任期未滿,在企業內部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保留。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成

  大中型企業實行職工其代表人數可根據企業規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單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於30人組成;職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可實行職工大會制度。職代會每屆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大型企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年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二)、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上由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其具體職責是:

  1、主持召開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2、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3、聽取和綜合各項職工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提案進行修改;

  4、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工作;

  5、處理大會的其他重要事務。

  (三)、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

  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委員會)成員在職代會上提名,由職代會選舉產生,人數一般為5-9名。其職責是:

  1、平時,經常深入職工群眾了解和聽取關於本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範圍內的工作意見和要求;

  2、會前,徵集、匯總職工代表提案;

  3、會中,上報大會提案,並做好大會交辦的各項服務工作;

  4、會後,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處理屬本組織權限內的問題;

  5、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6、按規定,向職代會報告工作。

  (四)、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人員一般由職工代表團(組)長、是職工代表的企業黨政負責人和職代會專門小組負責人等組成。聯席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遇到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占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

  三、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程序

  1、制定選舉方案。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行政單位設置狀況,確定代表總數(比例一般為5%—20%)及名額分配辦法,根據企業實際按班組、工段或分廠、車間劃分各選區,制定選舉辦法。

  2、宣傳發動。企業工會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職代會的性質、意義、職權、任務以及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民主管理及職代會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把選舉過程作為民主管理教育的過程,使職工充分認識選好職工代表的重要性,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來選好職工代表。

  3、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在組織宣傳發動的基礎上,以選區為單位,充分發揚民主,醞釀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

  4、直接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按分配名額,組織職工進行直接選舉;一般採取無記名方式差額選舉,也可用舉手表決方式。

  5、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由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對選出的職工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是:是否享有政治權利的本企業職工;選舉過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存在不正當競選行為。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

  6、組成各代表團(組)。職工代表選出后,按選舉的行政隸屬關係,組成代表團(組),選舉產生代表團(組)長。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 至5 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 —20% 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 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极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繫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 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新建鄉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11 月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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