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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殘疾人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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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殘疾人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標籤:和諧社會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社會實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解決殘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難和需求,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的辦法》,結合全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使用對象是具有本鎮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

  第三條建立鎮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帳戶,同時制定鎮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規定。每年的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額,原則上根據全鎮人口總數並按人均5元的標準籌集。資金籌集的來源為鎮財政補貼、市醫療救助基金、福利企業減免稅資金、民政救濟款、就業保障金、社會捐助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一律從鎮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帳戶中列支。

  第二章生活保障

  第五條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本人申請,所在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經村委會審核,報鎮政府批准,優先列入五保,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並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第六條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門實施低保,且對其家庭中的殘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增10%。

  對依靠父母撫養的重度成年殘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體弱撫養困難可單獨列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沒有安排工作的農村被征地殘疾人,直接列為城鎮低保對象。

  殘疾人按本辦法所得的各項救濟金不計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年滿7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補助費(已享受第五條、第六條待遇的殘疾人除外)。

  第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殘疾人實行每月20元的定期補助(已享受第六條待遇的殘疾人除外);

  (1)家庭成員中有2名以上殘疾人的殘疾人;

  (2)無父母撫養或子女供養的困難殘疾人;

  (3)患有重病、大病需長期服藥的殘疾人;

  (4)長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中度、重度智力殘的困難殘疾人;

  (5)殘疾家庭中仍需贍養父母且家庭困難的殘疾人(本人無其他兄、弟、姐、妹);

  (6)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生活來源、需要專門人員護理的困難殘疾人。

  第九條對遇特殊情況發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實行臨時補助和求助。

  第十條對殘疾人免除“一事一議”和“義務工”負擔。

  第三章環境改造

  第十一條有殘疾人的家庭,減半收取有線電視初裝費;低保對象殘疾人家庭,除減半收取初裝費外並減半收取月度收視費。

  第十二條在實施危草房改造中,除按規定標準補助資金外,鎮土管、村建部門為貧困殘疾人家庭減免辦證規費的50%;低保殘疾人家庭減免辦證規費的80%。

  第十三條在改水中,對符合第二章第六條、第八條對象的殘疾人家庭免收60%初裝費。

  第十四條對列入拆遷計劃的貧困殘疾人家庭補助標準比正常標準提高10%—15%。

  第四章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殘疾人在本鎮衛生院就醫時,憑《殘疾證》免收挂號費,按規定標準減收30%的治療費、大型設備檢查費;減半收取住院費、床位費。

  第十六條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康復手術等,無法支付費用的殘疾人可適當給予臨時補助。

  第十七條低保對象家庭殘疾人突發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長期住院治療等,可實施臨時困難救助。

  第五章就業扶持

  第十八條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確保90%以上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年齡的殘疾人就業或穩定從業。

  第十九條企業招工時,應按不低於招工總人數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進廠。

  第二十條採取舉辦培訓班、購買培訓成果、師帶徒等多種形式,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在培訓期間適當給予生活補貼,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訓費。

  第二十一條積極扶持、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謀職業,優先為殘疾人辦理營業執照,減免徵收工商註冊登記費、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第六章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的雜費由學校全額減免。

  第二十三條低保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雜費、住宿費由學校全免。上述對象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含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學的學費,在上級規定公費生標準基礎上減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條對進入本科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屬於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2000元;對進入大專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800元,屬於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1500元;對進入中專(不含高中)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屬於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1000元;

  第七章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凡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的低保對象殘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條1—6條款的殘疾對象,其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由鎮統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凡在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和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依法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勞動的殘疾人尚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也應主動積極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章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採取“黨員幹部包扶”、“部門(單位)扶貧”、“志願者助殘”等措施,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幫助改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的生活狀況,確保為特困殘疾人服務,緩解重殘人員和老年人撫養重殘子女所帶來的家庭困難。

  充分利用春節、“全國助殘日”等節日,開展形式多樣的助殘活動。

  第二十八條對所有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撫恤金等法律服務的,鎮司法部門應優先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免費代寫一般的法律文本,酌情減免其代理費。

  第九章補助金髮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的殘疾人,在申請補助金時應由本人或親屬憑本人常住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殘疾人救助申請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村(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鎮殘聯、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對批准給予定期困難補助的殘疾人,鎮殘聯、民政部門及時發放補助金額領取證(卡),收益對象憑發放的“補助金額領取證(卡)”到民政部門領取補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定期補助的對象和已納入低保範圍特殘困難戶的補助金按季發放;監時性特殊困難補助金的發放(含大、中專在校殘疾學生補助金)待履行相關手續批准后發放。

  第三十二條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和臨時特殊困難補助金的領取,必須由申請人本人領取。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本人不能到場領取補助金的,應由民政部門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並履行受理手續;如申請人委託他人代領的,需附代領人身份證複印件,並說明情況。

  第十章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鎮殘聯、民政部門應會同村(居)委會對貧困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走訪、核查,並根據收入和康復的變化,及時停發、減發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貧困殘疾人定期救助金的發放情況實行公示制,領取補助金人員名單、發生的具體困難、救濟補助金額在各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每年年底,鎮政府組織監察、審計部門對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鎮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服務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誤,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應當予以嚴肅查處,並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鎮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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