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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村幹部考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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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村幹部考核暫行辦法 標籤:大學生入黨 學生幹部 大學四年 幹部作風 班幹部選拔

  大學生村幹部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縣大學生村幹部的管理,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根據《山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山西省高校畢業生村(社區)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山西省大學生村(社區)幹部考核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群眾認可、注重實績的原則,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組織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考核的基本依據是大學生村幹部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和工作期間的總體表現。

  縣委組織部根據對大學生村幹部管理的目標要求,制定大學生村幹部總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辦法。各鄉鎮黨委會同大學生村幹部所在村黨組織,結合實際,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具體化,明確完成時限,並簽訂責任書,向所駐村黨員幹部和群眾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要盡量細化、量化,便於操作和考核。

  第四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被評為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高於15%。

  優秀: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政策,嚴格履行崗位職責,模範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積极參与所駐村各項事務,發揮自身優勢幫助群眾致富並取得實效,熱心為群眾服務,圓滿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成績突出,所駐村黨員、幹部和群眾高度認可。

  合格: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政策,較好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積极參与所駐村各項事務,熱心為群眾服務,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所駐村黨員、幹部和群眾滿意。

  基本合格:認真學習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政策,基本能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工作紀律,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能夠參與所駐村各項事務,能夠為群眾服務,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所駐村黨員、幹部和群眾基本認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不貫徹黨和國家政策,不遵守政治紀律的。

  (二)不適應工作要求,不履行崗位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三)不履行請銷假制度,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四)在外兼職、外單位長期借用或借口考研究生、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違反管理規定長時間在外脫崗的。

  (五)因工作失誤或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發生,損害群眾利益的。

  (六)參與或者從事與大學生村幹部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動,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喪失威信的。

  (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綜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

  (九)不遵守聘用合同及有關管理規定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條 考核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組織安排,鄉鎮黨委具體實施。考核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分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平時考核佔50分(工作情況考核佔30分,在崗情況考核佔20分),年度考核佔50分。

  第六條 平時考核,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和在崗情況考核。鄉鎮黨委要落實管理責任,健全工作制度,隨時掌握大學生村幹部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和在崗情況,根據縣委組織部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量化確定本人考核分值。在崗考核情況要每月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情況。鄉鎮黨委制定考核方案,派出考核組。考核組通過個人會議述職、民主測評、查看本人工作記錄和實績、與黨員幹部座談了解、聽取村負責人意見等方法途徑,全面了解大學生村幹部履職情況,按照考核標準確定本人年度考核分值。

  第八條 鄉鎮黨委對大學生村幹部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情況匯總,確定本人全年工作考核分值,提出考核等次意見,並將考核情況報縣委組織部備案,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鄉鎮黨委申請複核。如對複核意見不滿意,可向縣委組織部申請重新複核。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條 考核結果作為大學生村幹部獎懲、培訓、續聘、解聘、調整崗位、選拔幹部、調整工資待遇和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償助學貸款,招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研究生加分等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鄉鎮要結合實際,根據中央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對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的考核結果,制定具體獎懲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各鄉鎮可根據本考核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大學生村幹部考核工作可與村班子考核統籌安排。聘用合同到期后,要進行聘期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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