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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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費管理暫行辦法
一、招待的事由
1、上級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前來視察、調研、檢查、指導、接洽工作等;
2、外地有關單位的訪問、參觀、聯繫工作等;
3、鄉鎮及局、集團以外的本縣鹽業企業前來接洽工作;
4、局、集團城圈外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前來辦理公務;
5、會議;
6、主要領導決定的其他事由。
二、招待的內容
招待的內容包括用餐、住宿、煙酒、水果等。
三、招待的標準
(一)餐費及陪客人員數標準:餐費標準含菜、酒、煙、飯等發生在用餐時的所有費用。陪客人員的餐費標準按相應招待對象計算。
1、接待局、集團城圈外下屬企業人員,安排工作餐,午、晚餐25元/人以內。
2、接待本縣有關部門、鄉鎮及局、集團以外單位領導人員及隨行人員,午、晚餐35元/人以內;非領導人員來訪,午、晚餐30元/人以內。
3、接待本市各縣鹽業部門領導及隨行人員,午、晚餐35元/人以內;非領導人員來訪,30元/人以內。
4、接待省、市部門領導或本市以外的部門領導及隨行人員,早餐15元/人以內,午、晚餐45元/人以內;非領導人員來訪,早餐10元/人以內,午、晚餐40元/人以內。
5、營銷業務交往或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招待標準由主要負責人酌定。
6、未經批准而超出標準的招待費,有招待申報人自負。
7、陪餐人員數一般控制在2-3人,應為接洽工作的處室負責人及具體辦事人員,必要時由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出面,但陪餐人員最多不超過4人。
四、招待的管理
(一)用餐招待
1、用餐招待實行對口申報。即哪個處室的業務由哪個處室的負責人(或分管此處室的局領導)申報。申報時首先由申報人到辦公室填寫派餐單。派餐單各項目必須真實、全面、正確填寫,項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派餐單填寫后,交辦公室進行審批(辦公室接待由分管領導審批),簽字批准后,由申報人持派餐單到指定地點就餐,並將派餐單交於飯店,結賬時附於賬單后。用餐申報人員必須在飯店賬單上填寫金額大寫,但一律不準簽名。凡有簽名者,不論有無派餐單,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財務的領導不予以簽字報銷(主要負責人用餐招待除外)。
2、派餐單必須事先取得。如分管招待的辦公室負責人不在局內,可向主要領導申請批准。主要領導不在局內時,要在電話中請示批准。在電話中請示被批准的,在補辦派餐單時,必須由主要領導和分管本處室的領導簽發補辦派餐單批准證明,申報人持此證明到辦公室補辦派餐單手續,凡無此證明的,辦公室一律不得提供派餐單,否則追究辦公室人員的責任。
3、急需招待而又因故無法取得與辦公室負責人或主要領導聯繫而進行的招待,要補辦派餐單。首先由接待人寫出申請,說明為什麼未事先取得派餐單,為什麼事先未能與領導電話聯繫,為什麼招待等。申請要交局主要領導審批。凡被批准的,持有主要領導人簽字的申請到辦公室補寫派餐單,否則,辦公室一律不準提供派餐單。派餐單補辦完畢后,由申報人交相應飯店,並附於賬單后。
4、凡無派餐單或有派餐單而在帳單上有簽名(縣外發生的用餐單據除外)的用餐單一律不予簽字報銷。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本局人員外出在無棣境外需就餐或回無棣后需就餐,每人每次不超過25元。如遇特殊情況,需超過此標準的,要向主要負責人電話請示和批准。此情況均要交納現金,單據要有主要負責人簽字後方可辦理。
(二)招待用茶、煙由辦公室根據領導指示辦理,其他內容的招待由局領導指定人員辦理。
(三)凡工作餐,中午一律不準飲酒;其他招待外來人員的用餐場合,陪餐人員必須飲酒的,必須適量,不得因酒誤事或損害單位形象。
五、本制度自二00五年五月 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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