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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為了規範用工單位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 〕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項目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項目部首先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分包管理中的欺騙隱瞞;二是在全標段作業區內工程建設顯眼位置公布了清欠舉報電話0536-6425270;三是計量款再緊張也要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發放,保證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四是項目部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與分包隊伍,對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分包隊伍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後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分包隊伍管理者拖欠情況進行檢查,以做到利於監督。

  第一條 監督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事項。

  第二條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餘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

  第五條 用工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發。用工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發工資協議,受委託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摺支取工資。

  第六條 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製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第七條 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 日。超過30 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項目部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

  第九條 用工單位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

  第十條 建立工資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各施工隊合同工程價款的3 %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期超過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 %預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

  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一條 實行用工單位工資監督員制度。用工單位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 一2 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項目部反饋工資發放情況,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項目部舉報:

  (一)用工單位未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二)用工單位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用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四)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用工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五)用工單位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六)用工單位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的;

  (七)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不得參與本公司新建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 年3月3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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