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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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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會診制度(一)

  凡疑難病例,均應及時申請相關科室會診。申請會診醫師應做好必要的準備,如化驗、X光片等相關資料,填好會診申請單。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1、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或專業會診者,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專業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門診病歷上,並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診療範圍的病人應轉科被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院內科間會診申請必須經本科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批同意,會診醫師要求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擔任(急症例外),會診醫師接到會診通知單后應簽收並註明時間,並於24小時內前往會診。如有困難不能解決,應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同處理。

  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並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由主治醫師簽字後送往會診科室。

  被邀請科室醫師會診時,主管經治醫師應全程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會診醫師的尊重。會診醫師應以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並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於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複雜時,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儘快作出診療方案並提出具體意見。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延誤治療。

  申請會診儘可能不遲於下班前一小時(急症例外)。

  3、急診會診

  急診科值班醫師對於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或者直接電話通知和邀請。會診醫師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全程陪同,配合會診及搶救工作。

  4、院內大會診

  疑難病例需多個科室會診時,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邀請有關醫師參加。一般應提前1-2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會診人員報醫務科。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並通知有關科室及人員。

  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分管副院長參加,由主治醫師報告病歷,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並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5、院外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邀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由主管病人的主治醫師填寫書面申請,包括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等情況,科主任簽字送醫務科批准。由醫務科或相關科室與有關醫院聯繫,確定會診時間,並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醫務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長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情,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

  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室主任審簽,送醫務科登記,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6、外出會診

  外院指定邀請我院醫師會診,必須提供單位(醫務科)介紹信,經我院醫務科同意,辦理外出會診手續後方可外出會診,否則由此發生的醫療糾紛或交通事故,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申請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核同意。

  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會診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主持人要綜合分析會診意見,進行小結,提出具體診療方案。

  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會診制度(二)

  一、會診範圍

  凡遇到以下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會診。

  (一)患者入院七日後仍未確定診斷者,必須在三日內組織科內或院內會診。

  (二)患者住院兩周后治療效果不顯著並逐漸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報告的患者,診斷治療尚不明確者。

  (四)凡術前診斷不明確或技術水平難以勝任的手術。

  (五)患者有嚴重的併發症及多臟器損害。

  (六)對患者實施新開展的技術項目、技術操作。

  (七)患者及家屬對診斷、治療過程提出異議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幹部、老紅軍、海外僑胞、外籍)。

  二、會診形式

  (一)科內會診:由經治醫生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組織科內醫務人員集體會診。

  (二)科間會診:門診由接診患者的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並在門診病歷中註明,由病員直接到有關科室會診。如遇不宜搬動的病員,應由接診醫師將會診醫師請到本科會診或作相應輔助檢查。

  療區由經治醫師提出,並填寫會診單,經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同意並簽字。應邀醫師要在48小時內完成會診,並書寫會診記錄,寫明會診意見、會診時間、會診醫師所在科室,並簽名蓋章。不準口頭會診。

  (三)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診由科主任主持並請醫務部參加。

  (四)醫師外出會診(執業)及外聘專家來院會診。

  (五)急會診:申請科室要在會診單上標明“急”字,應邀科室應隨叫隨到。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

  三、會診要求

  (一)科間會診、院內會診及急會診的要求

  1、應邀醫師由主治醫師以上擔任。夜班或節假日急診會診可由值班醫生擔任。涉及相同專業醫院設立兩個療區的科室,如心內科、神經內科、普外科、骨科,按照年月日的日期確定,原則上單日由1科負責會診,雙日由2科負責會診。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

  2、會診醫生如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或值班期間療區患者病情不允許離開時,應立即請示上級醫生或科主任,上級醫生及科主任應儘快妥善處理會診事宜。值班醫生應邀會診,必須向護士及相關專業療區的值班醫生說明去向。

  3、會診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詳細彙報病史,明確提出會診應解決的問題,做好會診記錄,科主任要進行小結並認真組織實施會診意見。

  4、凡提出會診的科室,會診前必須事先做出書面摘要報送醫務部,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組織,經治醫生認真做好記錄,醫務部做好備案。

  (二)醫師外出會診(執業)的要求

  1、醫師外出會診(執業)為其它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必須經醫院批准。未經醫院批准,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醫院高級職稱醫務人員(正、副高級職稱),外出會診(執業)、調休、事假一天需請示報告,經醫務部准假方可;一周內超過兩次需經主管院長審批,醫務部備案。

  3、會診醫師要在不影響本科室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外出會診(執業)。雙休日、節假日科主任外出亦需到醫務部登記批准。

  4、醫院批准醫師接受會診后,會診醫師應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規、法律、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醫師在外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屬的錢物,不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6、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糾紛,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7、會診結束后,會診醫師要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情況報告院醫務部。醫院將建立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並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8、邀請我院醫師會診的醫療機構,需向我院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簡要病情、邀請醫師的專業、職稱及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遇緊急情況用電話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9、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要統一支付給醫院,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醫院將拿出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的60%給會診醫生作為勞動報酬;節假日出外會診的,醫院將拿出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的80%給會診醫生作為勞動報酬。

  (三)外聘專家來院會診的要求

  1、臨床科室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自願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來院會診時,經治科室要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后,報請醫務部批准。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時,應徵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

  2、申請外院會診的科室,應由科主任提出,並填寫“聘請外院專家會診審批單”及“邀請函”,經醫務部同意,並報主管院長簽字批准。醫務部或申請會診科室應及時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繫,確定會診時間及有關事宜。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採用遠程會診。

  3、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屬醫院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一切費用由醫院承擔;屬患者主動邀請的,費用由患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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