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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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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教代會制度(一)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係,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佔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幹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徵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並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並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幹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並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教代會制度(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國共產黨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規定》精神,為發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集中群眾智慧辦好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下同)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依法治校和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支部的領導,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全員聘任制實施方案,教改方案、財務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職責,學校辦公紀律等規章制度。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第七條: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質疑和建議。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教代會複議,複議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時,由學校黨組織會同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協調。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教研組(年級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體職工負責,選舉單位有權監督和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代表的構成要以教師為主體,同時也要照顧到學校各類工作人員,教師代表不應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教職工代表分小學部、中學語文組、中學數學組、中學英語組、中學物理組、中學生化組、中學政史地組、體育藝術組、行政後勤組等九個小組,並推選出組長一名。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權參加學校決策的討論。

  三、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學校行政領導人的詢問。

  教職工代錶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擾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三個代表”思想,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密切聯繫群眾,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如參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認真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積极參加教代會各項活動,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模範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教職工代表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

  第十四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情況。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應當圍繞教育教學改革,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學質量,培育人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形成決議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精幹的臨時性專門小組,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大會討論的有關議案;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於本專門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辦理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教職工代表,但必須經教代會通過。

  各專門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十九條: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報告下一次教代會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教代會和工會

  第二十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它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

  二、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

  三、主持教代會各組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教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提案處理情況,發動教職工落實大會決議;

  五、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

  六、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正常權益;

  七、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張家港外國語學校工會負責解釋。

  教代會制度(三)

  一、 教代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能: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章程、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算、基建工程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通過學校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二、依法建立和健全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以工會小組或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教代會與工會換屆選舉同步,實行兩會代表合一。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對本工會小組的全體教職工負責,工會小組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小組選舉的教職工代表。

  三、教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下的學校,教代會的代表應為全體教職工;50人以上的學校,教代會代表可為全體教職工,亦可按比例選舉。代表的比例應在教職工總人數的30%以上,其中教師不少於代表總數的60%。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四、教代會代表因工作調動或退休等其它原因,離開原工會小組,其代表資格自動消失,由選舉的工會小組按規定程序增選、替補。

  五、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包括教職工代表和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其中普通教師以及婦女、青年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六、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必須報教育工會,並通過各工會小組組長向代表說明情況。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或學校行政組織提議,應及時召開教代會。每次教代會必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定,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七、教代會實行報告制。教代會召開后的一周內,填寫《新區港中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表》,報市教育工會備案。

  八、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九、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臨時性專門小組,專門小組的人選,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經教代會通過。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大會討論的有關方案;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於本專門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解決提案中的問題;辦理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學校工會負責。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教代會代表小組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十一、學校教代會工作考核與學校工作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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