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汽車管理制度

汽車管理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汽車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二)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准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三)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並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並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並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採用招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採用招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誌。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誌;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挂、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誌、信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置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經營者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復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範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准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准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后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複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複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四)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人次占持有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汽車管理制度(三)

  1、用車條件:

  ①中心領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參觀學習、聯繫事務等。

  ②科室正常業務用車、聯繫重要工作。

  ③貴重設備、精密儀器等運輸。

  ④陪上級單位人員至鄉、鎮檢查指導工作。

  ⑤其它經領導批准的用車。

  2、用車手續程序

  ①申請:上班時間,各科室根據工作計劃,用車時間向分管領導申請統籌安排。

  ②外單位、職工私人用車、節假日及下班時間一律經中心領導審批。

  3、油料供應與費用結算

  ①由財務科統一購買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車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職工私人用車承擔汽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由財務科負責在用車后一周內結清。

  ③加強車公里油耗的核定,車公里數一律憑派車單累計確定。

  4、車輛管理與維修

  ①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整潔。

  ②存車車輛清洗后及時進庫,無車庫的車輛停放指定地點。

  ③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經駕駛員提出申請,財務科審核,中心領導批複后安排送指定廠修理。修理費用由財務科審核,中心分管領導複審后按規定報銷。

  ④財務科負責建立健全汽車檔案,用車、修理、油耗、機油更換等及時記錄。

  5、用車紀律與違章處理

  ①發現駕駛員未開具派車單擅自出車的,一次罰款100元,一月內連續兩次違反規定的,作待崗處理。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並根據情況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管理不力的科室負責人罰款100-500元。

  ②發現加油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或未經財務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報銷,並罰款50元,視情節作待崗處理。

  ③違反車輛修理規定,不予報銷修理費用。

  ④無派車單,車公里數用車科室一律不予承認。

  ⑤財務科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序修車,因科室管理不力發生違規用車的或對責任人未作處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並扣發當月科長津貼。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汽車管理制度
網友評論
汽車管理制度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