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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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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綜合治理工作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決定,使我校領導、各職能部門、年級組明確職責,切實承擔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特作如下規定:

  一、重視綜合治理工作

  1、把綜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2、建立領導機構,加強對辦事機構的領導;對綜治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和其他必要的設備及工作條件盡量給予保證。

  3、由辦事機構制定綜治目標並逐項分解,下達到各部門、年級組落實和執行。層層簽訂責任書,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到實處。4、因校制宜,建立群防群治組織,形成網絡。

  5、表彰和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

  二、綜合治理工作責任的劃分學校領導班子是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責任集體。

  領導為學校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幹部是責任人,各職能部門、年級組的負責人是本部門的責任人。

  三、各職能部門和年級組責任人的主要責任為

  1、加強防範。及時清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積極疏導,調解各種矛盾和糾紛;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和群防群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

  2、加強教育。把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任務放在學校工作的首位,加強對教職工、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對學生日常行為的教育和管理,加強學生自防自護、遵紀守法的安全教育,加強對校園秩序的管理。組織專門力量做好後進生的轉化工作,建立起學校、社會、家庭三結合的教育網絡,有效地預防學生違法犯罪。3、按要求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防範制度,推行目標管理,實行綜合治理責任制。

  4、學校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四、實行一票否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或警告。

  1、因對綜治工作不重視,造成本部門、年級組的管理和治安混亂的。2、不及時化解矛盾或處理不力,以致發生問題並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學校穩定的。

  3、部門、年級內部發生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4、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使學校財產遭受損失的。

  5、存在隱患,經上級或學校綜治機構提出警告、建議,限期改進,而未有效改進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內部人員(學生)出現違法犯罪的。

  7、發生案件或治安問題隱瞞不報或虛假報告的。受一票否決的部門、年級,年內取消各類評優的參評資格,責任人不得評優,情節嚴重者應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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