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及相關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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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及相關制度彙編 標籤:三項制度
為了加大幹部交流力度,形成幹部隊伍正常流動的新機制,預防和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避免幹部在同一單位任職時間過長所帶來的弊端,我局正科實職領導幹部實行輪崗制度,原則上輪崗周期一般為3年。
七、建立科級後備幹部隊伍制度
在各科室和各基層單位確定一名基本符合科級幹部任職條件和資格的優秀青年進行重點培養教育,使他們儘快成長起來,為科級幹部隊伍的調整和充實提供人才保障。
八、選拔任用幹部的紀律
1、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幹部選拔任免事項;
2、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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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集體做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4、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與自己關係密切的身邊工作人員;
5、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6、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幹部;
7、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9、不準拒不執行上級關於幹部任免的決定;
10、不準超職數限額配備幹部。
九、加強對幹部的考核力度
1、考核方式:採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2、考核的內容:
(1)思想政治素質;
(2)組織能力;
(3)工作作風;
(4)工作實績;
(5)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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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評定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十、考核結果的運用
對幹部的考核結果應作為對其進行選拔任用、職務升降、輪崗、獎懲的重要依據。考核中被評定為優秀的要給予相應獎勵;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應對其提出誡勉,限期改進工作;被評定為不稱職的,視具體情況免去現任職務、降職或另行分配適當工作。
十一、此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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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柔區XX局
違反行政許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制定本辦法的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轉市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程序性規定和責任追究辦法的意見》。
第四條 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過失行為或違紀行為,應給予責任追究: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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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七)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無特殊原因,未按承諾時間辦理或審核完畢,給當事人的工作造成影響的;
(八)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擅自設立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十)對已被依法取消或撤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實施許可或變相許可的;
(十二)在依法規定並公開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條件或者限制的;
(十三)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工作失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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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企事業單位或者中介機構行使行政許可事項等行為的;
(十五)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六)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索賄受賄的。
(十七)有其它違反行政許可規定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第五條 對違反上述條款的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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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違反第四條(一)至(七)款的,責成承辦人予以改正,並向當事人道歉;
2、對違反第四條(八)至(十二)款的,進行通報批評;
3、對違反第四條(十三)至(十五)款的,對承辦人給予調離本崗位;
4、對違反第四條(十六)至(十七)款的,給予停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或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行為或違紀行為,承辦人是直接責任人,負主要責任;承辦人的上一級領導負有領導責任,是次要責任。領導責任要按有關規定一併追究。
第七條 我局實行行政許可責任制,誰辦理、誰負責。承擔行政許可事項的人員應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時,須經主管局長批准。
第八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由局監察科進行監督,對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班子會議批准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適應於懷柔區XX局從事行政許可的全體工作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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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柔區XX局
財務與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各項規定,發揮財務、資產管理人員的職能作用,增強工作責任感,增收節支,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二、局財務室職責
(一)執行並指導基層單位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
(二)按照規定的財務管理權限,制定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編報部門預算,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調劑基層單位資金的使用,以達到收支平衡。
(四)根據區財政的年度收支預算指標,負責向基層單位撥付。
(五)編製匯總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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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負責對基層單位財會人員工作指導、業務培訓和財務檢查。
三、財務基礎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財務、現金和銀行存款核算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二)開立銀行存款帳戶必須按照財政局國庫科關於銀行帳戶管理規定辦理。未經國庫科批准,一律不得開設帳戶。
(三)會計人員要按會計制度規定建帳、設置帳簿,帳簿登記要清楚準確,要經常核對帳目,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四)各項開支報銷實行雙簽制度,要嚴格審查原始憑證,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不準白條入帳,堅決杜絕不合理開支。
(五)及時編製會計憑證和科目匯總表,並分別登記總帳和明細帳,憑證的填制要項目齊全,科目準確,數字清楚,保證帳表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六)做好報表的編製及報送工作,要做到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數字準確,上報及時,帳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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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季度要寫一份財務狀況分析報告,找出資金收支增減變化的原因,變化比較大的數字要說明情況,對未來的收支情況做出預測,對存在的問題要找出解決的辦法。
(八)所有收入必須及時入帳,認真執行現金和很行存款管理條例,不得坐支。現金和很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結,超庫存的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
(九)不準挪用公款,不準私設小金庫,發現問題,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基層單位未經局領導書面批准不允許從外單位借款,不允許將單位資金借外單位使用,也不允許給外單位或個人擔保,否則責任自負,並追究領導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會計檔案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報表、帳簿、文件等要及時清理、裝訂成冊,要按順序編排號碼,交接要有記錄、有經手人簽字,要防止丟失短少。
(十二)會計人員要及時為領導提供各種數據及資料,協助領導做好本單位的各項工作。
(十三)嚴格執行各項收費標準,增收節支,合理使用資金,嚴禁坐支和提留。
四、票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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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發放,責任到人的管理方法,對票據的領、發、報、存、銷每個環節都要認真登記,記錄要清楚、真實準確,要全面反映票據的使用情況。
(二)票據的使用實行專用制度,不準以其它任何票證或形式代替專用票據。
(三)票證的填寫必須內容齊全,字跡清楚,數字準確,大小寫金額相符,真實反映票據的使用內容。
(四)所有使用的票證必須加蓋印章,有當事人簽字,否則視同無效。
(五)票據整理歸檔要妥善保管,作廢及過期票據要及時清理,不得自行銷毀,更不準再行使用,查出問題嚴肅處理。
(六)對所開具的票據要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後方可入賬。
(七)票據的丟失短少要認真查找,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情況,聲明作廢,如隱瞞不報,經發現視情節輕重對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經濟處罰,後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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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層單位負責票據管理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先清理票據,核對準確,由局財務人員進行監督交接,確認無誤後方可調離崗位,如出現問題由當事人負責。
(九)局財務室對各單位的票據每半年清點一次,平時進行不定期檢查。
五、建立健全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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