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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及相關制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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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及相關制度彙編 標籤:三項制度

  (一)健全財務崗位責任制。財務人員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將工作落實到個人,明確職責,各司其職。

  (二)完善內部牽制制度。

  1、會計、出納崗位不得由一人兼職,每筆經濟業務必須由經手人、單位負責人和局領導簽字方可入帳。

  2、出納人員除負責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外,不得兼管收入、費用、支出、債權和債務等帳薄的登記工作以及會計稽核和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3、支票和支票密碼、銀行預留印鑒(人名章和財務專用章),必須由專人分別保管。

  (三)完善內部稽核制度。局財務室每季度對基層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查、核實,每年開展一次財務工作的全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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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基層單位會計人員的調動交接必須在局財務室的監督下進行,列出交接清單,當事人雙方及監交人簽字後方可離崗。

  六、財務人員輪崗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人員實行輪崗制,原則上2—3年輪崗一次。

  七、加強資產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範圍。一般設備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800元以上,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管理職責。政辦室(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財務室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各科室配備的各類固定資產由科室負責人負責具體管理,領導辦公室和公用部分的固定資產由政辦室(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

  (三)固定資產購置程序。

  1、大宗商品和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和預算由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固定資產購置后應將票據及時交給財務登帳造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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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屬於政府控購商品,由局政辦室報控辦批准后,按規定購置。

  3、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管理視同內部購入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調出方所提供的有關依據的價值記帳。

  (四)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設置固定資產總帳和明細帳,固定資產總帳和明細帳由財務室負責管理,主要用於核算各單位全部固定資產的原值,反映單位固定資產總價的增減變動和結存等情況。

  (五)固定資產調撥的程序。固定資產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撥。本單位內確需調撥的,由政辦室(辦公室)統一安排財務登記固定資產登記薄。調撥到外單位的固定資產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固定資產報廢的程序。固定資產的報廢,統一由政辦室(辦公室)負責。固定資產需要報廢時,使用部門向政辦室(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報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由政辦室(辦公室)審核,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后,方可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財務人員據此登記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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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立健全資產清查制度。年末終了,政辦室(辦公室)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盤盈、盤虧或毀損的資產查明原因並進行相關帳務處理。

  八、經費審批

  各單位的行政一把手主管本單位的財務工作,一切開支由局裡統一把關,嚴格管理,隨時掌握資金的收支情況。各基層單位仍實行財務單設、獨立建帳、獨立核算、量入為出的原則。

  (一)局機關財務實行先請示后開支,由局長“一支筆”審批,開支在10000元(含)以下由局長審批;開支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由局長徵求開支項目的主管副局長意見後由局長審批;開支在20000元以上由局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決定。

  (二)基層單位開支實行預先請示報告和局領導簽字入帳制度。

  1、預先請示報告制度。500元(含)以下的小額開支由各基層單位的行政一把手把關;5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由基層單位的行政一把手書面請示主管副局長同意後方可開支;2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書面請示主管副局長報局長同意後方可開支;20000元以上報局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同意後方可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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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局領導簽字入帳制度。全水利系統實行無縫隙公開化審批,所有開支的票據必須由經手人和基層單位的行政一把手背書後由主管副局長核實,最終由局長審批簽字入帳。

  (三)局機關嚴格按照上級的規定發放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各基層單位也要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補貼,關於各單位的獎金和規定外的補助以及招待費、修車費等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定后,具體數額另發通知。

  (四)各基層單位每季度向局裡報送一次財務開支的清單。

  九、責任

  各單位負責人及各級財務人員都要自覺遵守本辦法,有違規行為的,由局黨委做出處罰決定,同時本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和稱職。情節嚴重者要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本辦法由政辦室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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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柔區XX局

  科級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為加強廉政建設,進一步完善廉政監督機制,強化內部約束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審計對象:局屬事業單位的行政一把手。

  二、審計分定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兩種:定期審計每

  半年進行一次;離任審計在幹部調動、退休、單位撤併以及離開本職位時進行。

  三、審計的內容

  1、分管的經費是否按預算項目使用,有無違反財務規定,超出預算範圍和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現象;

  2、債權債務是否清楚,遺留的問題是否交接,手續是否完備;

  3、有無擅自划轉、出藉資金,出藉資金是否符合手續,經批准的支出是否符合財務紀律;

  4、有無擅自轉讓和變賣公有財產,由個人使用的公有物品是否全部交接完畢,手續是否完備;

  5、其它需要審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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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由監察科負責組織實施。

  五、被審計人員應積極配合審計人員行使職責,不得干擾審計人員正常開展工作。

  六、審計工作結束后,監察科要及時提交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實事求是。

  七、此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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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要

  一要頭腦清醒、政治敏銳、立場堅定;

  二要遵紀守法、克己奉公、為政清廉;

  三要團結協作、凝聚人心、不搞分裂;

  四要以人為本、講求和諧、維護穩定;

  五要與時俱進、勇於創新、共謀發展;

  六要身在其位、善謀其政、盡職盡責;

  七要依法行政、公道正派、抵制歪風;

  八要涇渭分明、擺正關係、顧全大局;

  九要勇說實話、敢講實情、多辦實事;

  十要刻苦學習、勤于思考、提高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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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不 准

  一、不準遲到早退、無故缺勤;

  二、不準飲酒滋事、敗壞形象;

  三、不準公時己用、因私誤公;

  四、不準值班缺崗、擅離職守;

  五、不準違反規定、私開公車;

  六、不準參與賭博、公款娛樂;

  七、不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八、不準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九、不準目無組織、紀律渙散;

  十、不準吃拿卡要、生冷橫硬

  做 十 個 榜樣

  一、做政治堅定、道德高尚的榜樣;

  二、做愛崗敬業、創新發展的榜樣;

  三、做知識廣博、業務精通的榜樣;

  四、做深入基層、體察民情的榜樣;

  五、做敢於直言、善於納諫的榜樣;

  六、做任勞任怨、無私奉獻的榜樣;

  七、做秉公辦事、維護穩定的榜樣;

  八、做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榜樣;

  九、做文明禮貌、品行端正的榜樣;

  十、做求真務實、勤政為民的榜樣。

  工作中杜絕十種表現

  一、不思進取、得過且過;

  二、作風漂浮、工作不實;

  三、聽到表揚、沾沾自喜;

  四、受到批評、心急氣躁;

  五、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六、人云亦云、明哲保身;

  七、貪圖享受、奢侈浪費;

  八、以權謀私、與民爭利;

  九、高高在上、脫離群眾;

  十、隨心所欲、自搞一套。

  十個自動辭職

  一、不和黨中央保持一致,背離黨的領導,參與邪教組織、攻擊黨和社會主義以及反黨、反社會主義的非法組織,一經組織發現,自動辭職;

  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侵吞、非法佔有公共財產,或參與社會上的經濟違法犯罪的,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三、無論是工作時間還是非工作時間,無論何人、何地因酗酒滋事,或酒後駕車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四、因參與黃、賭、毒,無論是在工作單位還是在社會上,無論何人、何時、何地,造成不良影響,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五、無論是領導幹部還是一般幹部,無論是自己分管的本職工作還是主管的工作,因領導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工作失誤,造成重大集體訪、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給國家、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自動辭職;

  六、無視局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假公濟私的;違反工作紀律,受批評教育三次以上的,自動辭職;

  七、對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執行公務時,態度生硬、冷淡、蠻橫、粗暴和使用不文明語言,造成惡劣影響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八、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參加由服務對象支付費用的營業性歌廳、舞廳、洗浴中心等場所的休閑、娛樂活動,造成惡劣影響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九、借用、接受、索取服務對象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其它物品的,造成惡劣影響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十、科級以上每一位領導幹部都要下管一級,對下一級幹部和職工的工作、生活等各個方面都要負全責,因領導失誤,失察,不負責任,管理不嚴,造成下一級工作失誤、重大失誤,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造成惡劣影響或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懲處的自動辭職。

  懷柔區XX局

  科級幹部個人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為了加大對科級幹部的管理力度,預防和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保證局黨委能夠及時了解到科級幹部的有關重大事項,特建立此制度。

  一、適用範圍:局系統正科實職領導幹部。

  二、期限:採取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

  三、內容:科級幹部本人購房、買車、大病住院、婚、喪、嫁、娶、意外中大獎、子女出國留學、駕車出現交通事故以及違法違紀行為等。

  四、組織實施:由局政辦室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科級幹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檔案。

  五、科級幹部必須實事求是並且及時填寫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表,不得弄虛作假,局政辦室將對科級幹部填寫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表的真實性進行檢查核實,如果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在全系統進行通報。

  六、此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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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柔區XX局

  請銷假制度

  為了保證正常工作秩序,便於統籌安排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可及時處理,避免或減少損失,特制定此制度。

  一、局長、書記外出(指出北京市,下同),按區委組織部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二、局領導班子副職外出,須經局長同意並按相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領導批准。外出前對分管的工作要妥善安排。外出返回上班要及時銷假。

  三、各科室負責人外出,經主管局長同意,需向局長請假。

  四、基層單位正職外出,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三天以內,經主管局長審批,並在局長處備案;三天以上,經局長審批。基層單位副職外出,須經主管局長批准。外出返回上班要及時銷假。

  五、基層單位普通工作人員的請銷假制度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六、基層單位組織職工集體外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報局領導班子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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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此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懷柔區XX局

  關於禁止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擅自駕駛公車的規定

  近年來,部分領導幹部不顧有關規定,擅自駕駛公車,而且公車私用現象比較普遍,已經發生了多起交通事故,這不僅給其家庭帶來極大傷害和痛苦,也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了很大損失,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嚴肅組織紀律,也為更好地保護幹部,確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局裡為局領導、各基層單位為行政一把手配備技術熟練、品行端正、基本素質較高的專(兼)職司機,負責駕駛公車。各基層單位確定的專(兼)職司機要經局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同意,並嚴格審查後方可上崗。

  二、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無特殊情況,嚴禁擅自駕駛公車執行公務,嚴禁擅自駕駛公車上下班,嚴禁公車私用。確需自行駕車的,必須經局主管領導批准,並告知政辦室和監察科,但嚴禁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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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節假日以及晚上公車必須停放在單位。如果停放在單位以外,車輛一旦丟失,由該車的專職司機和相關領導負責賠償。

  四、局紀委、監察科將不定期對此項規定在基層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領導幹部,一經發現,立即向局黨委建議,責令其停職檢查,並在全系統範圍內通報批評;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並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予以嚴肅處理。

  五、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區XX局

  安全監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懷柔區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區各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結合區XX局實際工作,為了進一步明確各級領導幹部安全監管職責,按照“層層分解、責任到人”的原則,特制定《懷柔區XX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第二條 黨政正職為本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管(管理)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行政副職是自己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監管(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科室(部門)負責人是本科室(部門)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科室(部門)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監管(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三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安全監管(管理)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領導幹部除履行本職責中所列的安全監管(管理)職責外,還應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臨時性安全工作任務,對所屬人員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成立懷柔區XX局安全監管(管理)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為:

  組 長:局長

  副組長:局各位副職領導

  成 員:政辦室主任、車管幹部及機關各科長、基層單位行政一把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懷柔區XX局政辦室,辦公室主任為政辦室主任。

  第六條 懷柔區XX局安全監察部門設在懷柔區XX局監察科,主要負責對本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對不負責任或失職等造成事故或其它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黨政正職安全監管(管理)職

  第七條 行政正職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安全監管(管理)保障體系,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安全協作關係,及時掌握本部門的安全工作情況,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各項安全監管(管理)工作。

  (三)組織討論決定本單位安全監管(管理)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目標、工作重點和有關安全的重大活動及獎懲辦法。

  (四)把安全監管(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安全情況分析會,掌握安全工作動態,對安全監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及時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五)組織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典型的事故,應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

  第八條 黨委書記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一)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把安全工作做為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的規定,充分發揮黨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

  (二)把安全工作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參與研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三)緊密圍繞安全生產形勢,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採取有效方式,加強幹部職工的安全思想、愛崗敬業和遵章守紀教育,使幹部職工樹立牢固的安全防範意識。

  (四)對本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把安全業績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幹部職工考核及各項獎勵評比工作中。

  (五)深入基層了解安全情況,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解決幹部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不良傾向。

  (六)組織本單位監察科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工作。

  第三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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