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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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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讀後感 標籤:春晚觀后感

  洞穴奇案讀後感(一):在讀書中慎思明辨

  上個周末我去中國美術館附近的三聯書店買了一本6月新出版的《洞穴奇案》(此為簡體中文版,相應的繁體中文版由台灣商務印書館於2006年出版),帶回宿舍,剛拿起便放不下了,但讀這本書的過程並不輕鬆——由於是法律專業的通識讀本,書中充斥着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且句子的長度和邏輯結構有些讓人難以忍受,但經過仔細而又沉重地將書讀完之後發現這些並未阻礙我對本書所闡述的觀點的理解;相反,我對作者的論證感到由衷讚歎,這本書無疑引發我對法律、哲學以及正義、情感以及它們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進行了重新的思考,並使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辨的偉大力量。后得知本書是香港政府推行通識教育的過程中被極端推崇的好書之一,難怪這本書這樣深深吸引了我。

  大家乍一看書名,也許會認為這是一本偵探小說——其實不然,這是一本關於法哲學的經典著作。本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Lon Fuller)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了一個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並且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籤,並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后,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本書中作者富勒圍繞這個虛構的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Peter Suber)延續了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本書便是十四位法官的判決書的集合。

  本書對案例的討論充斥着各種思想觀念的矛盾,充分體現了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時代特點。人在社會生活中,法律、道德、正義、人情等等作為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的幾個維度,在這些維度裡面思考問題,由於每個人的經驗,判斷各不相同,因此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現就書中的話題僅舉兩例以說明幾位大法官的主要觀點以及其中精妙的論證技巧:

  第一個例子,首席法官表達了其主要思想:法典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判處死刑。根據這一條,我們基本可以斷定其"不僅公正明智,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為題,用兩個新觀點巧妙地繞過了首席法官的論點。福斯特法官認為:首先,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上的,一旦失去了這個基礎,實定法便不再適用,而應適用所謂的"自然法",因此本案案發時"不在聯邦法律的管轄下";其次,法律的規定應該根據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為了說明問題,他舉了另外一個案例: 在某一案中,根據把汽車停放在特定區域超過兩個小時構成犯罪的規定,被告有罪,但由於當時街道被遊行所佔據而使得車輛無法移動,因此有罪判決最終被法庭撤消,因為在判案時要"明智地解讀實定法",因此,福斯特法官認為,綜合兩個觀點,本案被告應該被判無罪。

  第二個例子,在討論飢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上,認為飢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在這個例子中,被告沃爾金由於盜竊一個麵包而被指控,被告的答辯理由是當時正處於接近飢餓的狀態中,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飢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麼能成為殺人並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而另一方,贊成構成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着很多區別:首先,沃爾金可能並不是一直在挨餓,我們不知道其挨餓的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許多其他的選擇,比如找一份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在本案中山洞中的探險者卻沒有這樣的選擇,殺人只能成為唯一選擇。這樣精彩的辯論讓我拍案叫絕。

  從以上列舉的兩例,我深刻地體會到思維推理的邏輯性和多元性,這樣的例子書中還有很多。然而問題出現了:每個法官說的都有道理,而結論卻千差萬別,難道法律條文終將成為一場玩弄思維遊戲的文字工具嗎?經過思考,我想這是不會的,因為法律是具有其時代性的,在某個時代,從宏觀上看,主流意識雖然不會左右法律,但其所導致的公眾道德會不自覺地融入到立法和審判中去,因此,處在某個時代的法律規定是具有嚴肅性的且是真理的代言人。本書作者薩伯告誡我們不要"對號入座",道理應該就在於此了。

  讀這本書,我認真思考了很多問題,例如法律與公眾觀點的協調,制度與真理之間的矛盾,同情心對法律的影響以及生命的絕對價值等;同時,我也受到了很大的啟發:第一,任何事物都有多方面的屬性,我們平時思考問題的時候要多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要從總體上把握,多維度、多層次分析,並且注意細節之間的關係,利用關係進行嚴謹的推理,這樣才能得到正確的結論;第二,在平時的學習與科研工作中,要多交流,多討論,這樣會更使知識積累地更加紮實,研究技巧也同樣會越來越高明。俗話說真理會越辯越明,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另外,生活中對各種問題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思考問題時不隨波逐流,不偏激固執,不被他人的觀點蠱惑,而應該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常識進行推理判斷,自主得出結論與評價,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我們在讀書中不斷積累知識,在思辨中不斷升華內心。讓我們在生活中常讀書、讀好書,在讀書的過程中勤思考、多辯論,在思想的世界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獨特之路。願讀書和思考伴隨我們的一生。

  《洞穴奇案》讀後感(二)

  不得不承認,這本書能夠讓讀者從對一個案件的理解中見識到十四種不同的、完整的觀點。幾乎每一種觀點的邏輯都十分縝密,每個法官都能自圓其說,以至於讀者無法從這十四種觀點中得到一個正確答案,或者說是最合適的答案。

  而我想,閱讀這本著作的最終目的,或許並不是從中選取一個標準答案,而是在開拓思維的同時,形成自己的觀點。

  我印象最深的大概是福斯特法官的觀點,十分有趣,可我並不認同。他提出案發時他們不在聯邦的管轄下,即當時他們所處的是"非文明社會的狀態",也是"自然狀態",因此適用的不該是文明社會中形成的法律。他由一句"當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的諺語得出這個觀點,但不難看出,這一觀點能夠立足的前提是福斯特法官所理解的刑法的目的:"促進和改善人的共存狀態,調節共存狀態下相互間關係的公平正義。"而一旦這個前提不存在——也就是說,當人們對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時,這個觀點其實也就站不住腳了。

  目前對於刑法的目的,學界中有多種不同的解釋。我更傾向於這樣一種說法:"刑法被用來維護社會的秩序,它是一套體系,用以統一地懲治犯罪和預防犯罪,以避免個人或團體為達到懲治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而擾亂社會秩序。"

  在這個案件中,雖然被困在洞穴中的六個人就如福斯特法官所說,因其處境而處於"自然狀態",但我個人認為福斯特法官得出這個結論時,已經徹底將洞穴中的五人與社會的聯繫割裂,而把他們看做了孤立的五人。我們都知道,人類具有社會性,哪怕是海難中被困於孤島,也無法完全割裂自己與社會的聯繫。更何況在此案件中,被困于山洞的六個人還能夠通過電話與外界聯繫;不論他們是否被救出,由其家人、生活圈而擴散的對社會的影響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認為,在此案件里,被困於洞穴的六人並不完全處於"自然狀態",他們依然存在於社會的整體之中。如果得出了他們處於"自然狀態"的結論,那麼未免也就犯下了局部化而非整體化的認識錯誤。

  其次,在這六人依然處於社會整體之中的前提下,再來看看他們之間所達成的協議。

  按照福斯特法官的觀點來看,食物不充足的情況下,六個遇難者之間達成了一種擲骰子決定被食之人的協議,這種協議是在自然狀態下形成在六人之間的社會契約。而在這之前,我否定了"這六人處於自然狀態"的這一說法,得出了"他們依然處於社會整體之中"的結論。因此,六人之間的協議不再是新的社會契約,而是一種現有社會狀態下的合約。

  既然是現有社會狀態下的合約,那麼這一合約的違法性也就一目了然了。實施剝奪他人生命的合約當然是一種犯罪。也就是說,按照這種邏輯來理解,五位生還者有罪的事實已成定局。

  當然,說到這裡,我得承認海倫法官的觀點能夠推翻我的上述言論。

  通過婦女的被強姦案,海倫法官推理出了一套非常有趣的邏輯:"婦女在強姦中被迫同意被強姦,並不意味着婦女同意強姦。婦女有意思並不代表婦女故意。因此,人們可以有意識做某種行為(順服強姦者),但同時又違背自己的意願(沒有故意)。"同理可知,洞穴中的五位生還者殺人的行為時有意識的,但它實質上卻是違背他們的意願的。

  從情理的角度上來說,這種觀點簡直無懈可擊。試想:有共同愛好的六個人一同去洞穴探險,這難道不能證明他們之間存在一定的情誼嗎?對於一個身心正常的人來說,即便是殺死一個陌生人,也會感到非常痛苦。更何況五名生還者所殺害的,是個算得上是他們朋友的人呢?即使退一步來說,當時他們身心俱疲已經失去理智,但一旦他們恢復了正常的身心狀態,也會深受殺死自己的同伴這一事實帶來的折磨。

  這就是說,對於五位生還者來說,殺死威特莫爾是他們有意識的行為,但同時又是違背他們意願的行為。那麼,他們犯罪的主客觀事實不相符,不應該被認定為有罪。

  可海倫法官的這一觀點也存在一個漏洞。她將五位生還者比作強姦案中的受害者,然而事實上,這五位生還者卻是一項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因此這是一種邏輯的倒置。在這方面,我同意戈德法官的反駁觀點:他們不該是婦女,而是強姦犯。

  而脫離這個案子來說,海倫法官得出的觀點的新穎性在於,她將一種違背自己意願而又不得不為的行為進行了主客觀的分析,並試圖把這種行為推向一種類似於緊急避險結果的處理方式。但實際上,這種行為針對的應該是一種"准犯罪行為",而她所舉的例子當中,婦女被迫順從強姦犯的行為並非"准犯罪行為".因此從形成這種觀點的根源案例來看,它也並不是十分合理的。

  至於這個案子當中的另一個爭論焦點——對於生命價值的衡量,我並不願意多加思考。關於這個問題,每一種觀點都有它的合理性,但於我而言,任何一種取捨都是殘忍至極的。我更傾向於在現有的刑法規則內談論我對這個案子的認識,而不是超越刑法,討論生命的絕對價值或者一個生命與多個生命的可比性。

  最後稍微做一點總結。我學識淺薄,也並沒有十四位法官的專業精神和豐富的經驗,因此還不足以形成第十五種觀點。但我想,任何一個法官都不會否認,這個案件始終是需要一個結果的,不論這個結果是否在所有人眼裡都具有合理性。

  而在我看來,庭審的最後,法官判決被告謀殺威特莫爾的罪名成立並判處絞刑,而後又由陪審團成員和初審法官向首席行政長官請願將刑罰減至六個月的監禁,已經是最好的結果。

  它既遵守了刑法的嚴厲性,又展現了刑法寬容而人道的一面。

  洞穴奇案讀後感(三)

  在一次和朋友的談話中,他跟我說了一本書,就是《洞穴奇案》,用朋友的話說"極具神奇色彩,堪稱法學獨秀之一",最讓我有一種去看的衝動的就是,他告訴我"你對此案例的所有看法都會在法官的看法當中".所以就專門去圖書館找了這本書,讀罷此書不由長吁一口氣,竟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因為書中充滿了晦澀難懂的法律專業術語,對於我這個法學初生牛犢來講確實應接不暇。然而,我就是帶着一種"要產生自己獨特的法官之外的見解"的非正常思維去讀的,一看就不捨得放下:一個虛擬的案例,竟能引發如此多的觀點,邏輯般的充滿了法律、哲學、正義、人性情感太多的思辨,讓我不禁深深陷入其中,領略這法律的無盡魅力和作為法律人的無限風光。

  該書主要討論的案例是由美國20 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發表了一個假象公案: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中,水盡糧絕,而且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持生命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他四人,維特摩爾使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籤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任執意抽籤,而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以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並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本書的前一作者圍繞這一案例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也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本書可以說就是十四位法官判決書的集合。

  自然我們不是每天都面臨著洞穴探險者案那離奇的事情,我們置身其中的政治、法律、文化以及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與書中所說或者是大異其趣,但這些都不影響我們從其論述中獲得富有現實意義的教義和理性,同時也是對於正義和社會整體道德情感關注和熱議,所以我們才會對那些似乎與我們不是有太大關聯的李麗雲案、許霆案和鄧玉嬌案的關注。因此我可以說,雖然對於洞穴奇案沒有陪審團,沒有媒體大眾的關注,甚至可以說是幾個大法官坐而論道,但其中的嚴禁法律推理,公開理性論辯以及對於公平正義的探求確實讓人嘆為觀止。因每個人的經驗、判斷各不相同,所以就舉兩個例子,談談幾個大法官的主要觀點和辯論中的精妙技巧。

  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觀點是:法典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必須判處死刑。根據這一條,我們基本是可以斷定其是"不僅公正明理,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案".然而福斯特法官以"探究立法精神"為題,用了兩個新觀點巧妙的繞過了首席法官的罪刑法定掛點:實定法是建立在人在社會中可以共存的基礎之上的,一旦失去了這一基礎,實定法就不再適用,而是用自然法則,因此本案不適用於聯邦現行法律;其次法律的規定應該通過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規定,因此他認為本案應該判無罪。另一論點就是飢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的問題,認為飢餓不是殺人理由的唐丁法官舉了另外一個例子:被告沃爾金由於盜竊一個麵包被指控,被告的抗辯理由是自己當時處於飢餓狀態,法庭沒有接受他的答辯理由。因此唐丁法官認為"如果飢餓不能成為盜竊事物的理由,怎麼能成為殺人並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呢?"而另一方贊同積極避難的斯普林漢姆法官卻認為沃爾金案與本案有很大的差異性:首先,沃爾金可能不是一直處於飢餓狀態或者有生命危險,不知其挨餓程度;其次,除了犯罪,沃爾金還可以有其他的選擇,比如找工作甚至乞討等等,然而本案中的探險者沒有這樣選擇,殺人成為了唯一的途徑。這樣的精彩辯論怎能不讓我拍案叫絕!

  說實話,看這個案例,我都很是揪心:從法律以外的理由的卻是可以刀下留人,我們似乎也是期待着法官不要殺他們,這就讓我想起一句話"我們對‘法律’和‘司法’經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堅持罪刑法定,希望它是客觀的,法官不應當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法律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拘泥於法律條文"正如中國古人云:人之情無窮,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而御無窮之意,則法之所以不如人情也。還有一點就是被殺的人最後反悔了,但任沒有逃脫被殺的厄運,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是老師經常說的多數人的"暴政"(把自己的命交給幾個人就可以決定了,我想不管處於什麼情況下,沒有多少人是願意的,如果這樣也可以那不是太沒有安全感啦!)我想從一個法律人的思維來講,我們既然制定了法律就應該接受這個哪怕有些殘酷的事實,我們不是要求法律毫無瑕疵,更多在意案件的合法性基礎,所以儘管時間的背後有複雜的起因和可原性的事實,但我還是認為至少應該判有罪,至於具體懲罰上,就看當時當地的具體實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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