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洞穴奇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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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求索 永無止境
——讀《洞穴奇案》有感
陳璐 周口檢察
今天的讀書分享要從一個故事講起。故事發生在一個石灰岩洞穴之中,五名探險人遭遇山崩,受困山洞,洞中沒有食物,沒有水源,甚至,沒有希望。在被困20天後,他們終於通過無線電與外界取得聯繫,得知最快也要至少十天才能獲救。然而,醫療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無奈之下,他們共同決定,抽籤選出一名犧牲者作為食物。直到第32天營救終於成功了,人們才知道,其中一位探險者已經被同伴殺掉吃了,其餘四人雖然獲救,卻以謀殺罪被告上法庭。同志們,如果您是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這個將情、理、法的矛盾展現的淋漓盡致的案件就是法理學上著名的“洞穴奇案”,該案例是美國的法理學家富勒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改編而成的法律虛構案,因其引發了數十年經久不衰的探討而被譽為法理學史上永恆的“洞穴”,是西方法學院的必讀文本。在《洞穴奇案》這本書中,作者從不同角度,對本案的罪與非罪作出了14種不同回答。目的不僅在於求得結論,更在於將各法理學派無比精妙卻又相互對立的觀點融入爭論之中,在思辨中啟迪智慧、碰撞思想,向讀者展現出一場華山論劍般的抗辯盛宴。
就拿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來說,我們都知道緊急避險作為一種法律允許的行為,它的客觀特徵就是,當一種合法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一種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從無罪的角度,作者認為在水盡糧絕的洞穴中,在被困20天之久的情況下,殺掉1人的替代選擇就是5人全部餓死,這難道不是最強烈意義上的不得已嗎?同時,人們總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從悲劇性事故中存活下來,就如同英國的法學家邊沁所言“所謂正義就是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所以犧牲1人來挽救4人當然保護了較大的合法權益。
讀到此處,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援引緊急避險的抗辯而被宣告無罪。但是,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並沒有就此結束,而是從對立的角度尋求突破,進而犀利地指出減輕飢餓並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比如可以等待第一個餓死的人出現然後吃掉他。此外,把一命看得輕於四命無疑是功利主義,而功利主義正當性的前提是犧牲的利益和保留的利益都是可以計算和衡量的,然而,人的生命是可以計算的嗎?如果您的回答是肯定的,那麼什麼樣的對價能夠讓您交出自己的生命呢?事實上,在法律看來,每一個生命都具有絕對價值,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願的,這是文明社會不言而喻的真理。
聽完上述辯駁,原本堅定的無罪判斷開始動搖,不禁感慨,作者竟然如此輕易地在三言兩語之間就顛覆了我們的想法,我想這就是思辨的魅力。繼續讀下去,發現作者又從刑罰目的、法律解釋、道德底線、受害人承諾、囚徒困境等角度,以自己頭腦中的智慧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跟隨作者的思路走下去發現自己對罪與非罪的判斷一次又一次被顛覆,於是驚嘆於作者能夠做到不斷站在自己的對立面換位思考,在自我辯駁之中,完善觀點,逐步接近無懈可擊。
作為公訴人不正是需要這種思辨的素養嗎?公訴業務的核心就是出席法庭指控犯罪,而庭審現場是社會公眾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生動的舞台,是檢察機關教育群眾、展示形象的窗口。成為一名公訴人之後,我不斷問自己如何才能以最佳效果將正義用看得見的方式展現,做到“說得清、訴得准、辯得明、判得了”呢?本書的作者給了我答案,那就是要培養自己的思辨思維,換位到辯方的角度自我審視,在反覆思考中理清觀點、夯實依據、做足準備、強化指控。
這本閃爍着思辨光芒的好書,啟發我認識到與公訴結緣就意味着要與思辨同行,唯有在思辨中不斷求索,才能在平凡的崗位上履行好守護公平正義的光榮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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