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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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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的經驗 標籤:工作經驗 這片土地是神聖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農業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業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門規範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縱觀彬縣法院近幾年來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從發包方來說:一是濫用權力,恣意破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燕某與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燕某耕種多年,后不幸患病不能參加體力勞動,只得轉包給其他村民經營,並在村委會備案。一年後,燕某因治病欠外債多,無錢交納農業稅,村委會利用權力,將承包的土地直接劃撥給其他村民。不難看出發包方的個別幹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學習法律知識,處理問題主觀隨意性的問題表現突出。

  二是個別村委會,以個人好惡為標準,嚴重干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某村村民張某承包村委會土地5畝,栽植果樹,按期交納承包費,經營三年,張某外出做生意,於是將承包地無償借給其兄經營,並向村委會彙報後備案,該村新幹部上任,撕毀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並收回承包地,同時劃撥給本村村民。

  三是個別發包方的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時斷章取義,曲解法律原意,對農民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認為是違背原合同強行解除,使農民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四是發包方換屆幹部,不履行交接手續,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現象屢見不鮮,使經營者無法正常生產,妨礙經濟的發展。

  從承包方來說:一是承包方及經營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在經營的流轉中,主觀隨意性較大,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時,摒開發包方不管,雙方進行協商,結果未徵得發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經營權不能合法流轉,而且引起與發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經營不善,只得另找經營較強的人轉包。轉包時對合同的具體問題約定不明,在實施中,矛盾百出,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甚至為此吵鬧,鬥毆,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往往為了經營的方便,互換承包地的現象尤為突出,互換后,經常發生糾紛。

  四是男女雙方離婚後,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通過以上問題的剖析,筆者認為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發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轉中的經營者都要認真學習法律,對經常運用的法律規範要有所了解,簽訂合同時符合法律規定。

  2、要有換位思想,發包方、承包方站在對方的角度上分析問題,設身處地為對方着想,使矛盾逐漸縮小,直至消失。

  3、對發包方的個別領導,尤其邪惡勢力掌權的堅決予以打擊,按合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同時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一旦雙方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問題發生糾紛,運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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