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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婚姻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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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婚姻法心得體會(一)

  新《婚姻法》讓處於劣勢的女方喪失了原本有的權利。這是一個建立在無性別差異上的所謂的公證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滿。對於女人來說,不滿和抱怨是沒有用的。還是想想如何調整心態吧。

  首先,別再做傍大款的夢,大款的不動產也不屬於你。

  婚嫁市場上,無數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無非就是房子車子票子。其中,有沒有房子成為了女人和女人他媽考慮的重要指標,甚至有了“房價上漲是因為丈母娘的剛性需求”的話。

  如今,這一切都成為美夢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確是不錯的,最好還是有不少不動產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擺在這裡,男人有房有錢固然好,但那不屬於你。

  所以,年輕的女孩子們,尤其是渴望通過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們,可要謹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們真的白頭到老,不涉及到財產分割,那就沒有問題。

  其次,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簽婚前協議和婚前公證。

  女人實在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也不是沒有辦法的。那就是公證。比如做婚前財產公證。或者簽一個婚前協議,內容:“雙方亦可約定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倒可以避過這個新條款。

  婚前協議或者婚前公證,這是一道關卡。無數情侶在此面前會現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侶在此關卡上卻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會猶豫。雙方未達成共識,那感情可能隨時灰飛煙滅。多麼恐怖!

  對於女人來說,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說服對方簽約或者公證,要對方很愛你才成。 同時,雙方都要務實主義,做好最壞的打算,即“醜話說在前面。”這樣,免得有天分手時還不至於大打出手。

  第三 謹防老公婚外戀,屆時人老珠黃,連個窩都沒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讓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戀並離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結婚前買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賠償。那麼這時候離婚的女人仍然會很慘,人老珠黃,說不定還帶個孩子,最後連個窩都沒有。怎一個慘字了得!

  第四 給女強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買房的權益,婚前買房的男人居多,不過婚前買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擴大。尤其是一些女強人也不可小覷。這個權益,其實也是保證了女強人的權益,至少,結婚後少了被騙財騙色的危險。

  第五,女人最好還是自己去創造。

  新《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已經不復存在。社會已經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創造,不得不自己去奮鬥。不管是現實案例,還是法律依據,都已經逼迫女人成為一個大女人。所以說,大女人是逼出來的。到時,還有誰願意去做家庭主婦呢?

  學習婚姻法心得體會(二)

  新婚姻法它反映並解決了這些年來出現的新情況與新問題,所以是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需要的。其總的精神是保障婚姻自由、倡導建立和睦相處、彼此友愛的新家庭,以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與道德觀念,使全體人民心情舒暢地投身四化建設。

  通過這次研討會,我有以下進體會:新的婚姻法進一步體現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平等是新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新的婚姻法很好的體現並加強了男女平等原則;雖然新婚姻法與過去相比完善了許多,但仍然有些需要改進的地方,比如對第十二條,若沒有做公證,即使有承諾,該承諾也是無效的,還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另外,若是父母買的房子,那麼婚後是否會導致婚姻關係的不穩定呢,這也是值得思考的。

  總之,新的婚姻法有進步的地方,但仍有不足,需要我不斷地討論並改進,只有這樣才能使之更加完善。

  學習婚姻法心得體會(三)

  今天去參加了文法馬研淺論婚姻法理論學習活動。

  就我個人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台,引起軒然大波。有的人認為這婚姻和感情中沒有弱勢方,都是平等的地位,沒任何理由要男方承擔房子的負重,而女方無償享有!鄙人認為,這真是可笑至極。

  即使是在個人利益至上以及女性主權方面比中國高很多的西歐國家,有關婚姻的法律中都明確規定女性是弱勢方,分割財產時要給予充分考慮。在英國,房產即使不在女方名下,也可分享;在法國,若一方出軌將接受“懲罰式”財產分配。在日本,妻子可獲得丈夫一半退休金。在美國,法律傾向於保護女性等等;即使在沒有房子情結的西歐國家,離婚時都會充分考慮到女方的居住問題以及要保持她前段婚姻中同等的生活水平而需男方無償租出其所有房屋至其另組家庭為止並支付相應的贍養費用,可以說,西方男人若想離婚,代價恐怕有點大。

  而如今三的出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男方首付並將名字登記於自己名下的,房子與女方毫無關係,使本以感情為紐帶的婚姻關係,淪為赤裸裸的財產博弈關係,以致對婦女在婚後操持家務、生育子女,有的甚至放棄職業生涯轉為家庭主婦等對家庭的貢獻,以及對社會穩定的貢獻可能獲得房屋產權的補償完全沒有法律依據,這不僅違背了我國長期以來建立的以共同財產制度為核心的婚姻財產原則,而且剝奪了專事家務婦女的房產共有權利,更剝奪了以個人收入供養子女和家用的職業婦女的房產共有權利。

  鄙人認為,該解釋注重保護了有產一方,也是強勢的一方,但沒有考慮到特別是中國廣大農村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沒有兼顧到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保護,對弱勢一方明顯不利,可能導致女性“凈身出戶”。 司法解釋三的出台可能對因房價暴漲而扭曲的婚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在未出台一份婚姻中弱勢方可得到哪些可操作性補償的規定,卻出台了剝奪弱勢方可能得到補償之一的司法解釋三,這實在有悖於婚姻法中的“保護女性原則”,犧牲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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