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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如澄明之徑 ————法律推理在司法審判的應用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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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如澄明之徑 ————法律推理在司法審判的應用及研究 標籤:研究生畢業

     肖斐

  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就是根據已查證屬實的事實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從而推定出判決裁定的過程。也就是人們在有關法律問題的爭議中,運用法律理由解決問題、處理問題。法律推理實際上就是講道理。就法學研究而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邏輯,就是法律命題的指導規則和推導結構,是力圖通過法律推理研究來建立系統而純粹的法律科學。法律推理在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作用,並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富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它直接關係到裁定和判決的正確適用,因而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的研究。

  法律推理在層次上可分為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所謂形式推理就是指根據形式邏輯的規則進行規範和概念的技術操作。形式推理又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等。它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推理形式。實質推理則是沒有(既定的)法律規則,也無法遵守形式邏輯規則情況下的主觀價值判斷。實質推理一般在法律規定本身含糊不明、不同的法律在規定同類事物時互有抵觸,法律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供司法工作者選擇的條款,法律對某些新出現的事物未做規定以及出現通常所說的“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等情況下適用。

  形式規則(包括形式邏輯規則與法律規則)與價值判斷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人們在進行法律推理時要依照情況的不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形成不同法律推理方法。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形式推理與實質推理相併重,而以形式推理為主。為了形象的闡明法律推理的作用及在司法實踐的運用,筆者綜合原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裁儲時健等人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必要說明:

  被告人,儲時健(男,1928年2月1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原系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羅以軍(男,1953年6月13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師;喬發科(男,1938年9月5日生,漢族,碩士)原系雲南玉溪紅塔煙草(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副總裁。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儲時健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羅以軍,喬發科犯貪污罪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經雲南高院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並對雲南高檢的三項指控作出評判(略)。最後判處:①被告人儲時健犯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並對其巨額財產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價值人民幣403萬元,港幣62萬元的財產依法沒收。②被告人羅以軍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13萬元;③被告人喬發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沒收財產5萬元。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靈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能否做到司法公正,歸根到底要反映到對案件的處理上,案件的處理則是通過裁判文書體現出來的。因此,裁判文書是“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也是整個審判活動的綜合再現。雲南高院的這份裁決書,從內容到形式一改以往許多裁決書“查明”、“認為”、“判決”等模式,給人民造成法院判決“不夠講理”甚至不講道理這一弊端。成為在堅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運用事實和法律充分說理的典範。該判決書首先分別就起訴書對儲時健等三人提出的三項指控一一闡述控辯雙方的主要觀念和證據。客觀的再現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及舉證質證的情況。接着通過“本院認為”分析和認定證據,對指控事實分別做出認定與不予認定的評判。講明了為什麼這樣認定以及不這樣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然後法庭“綜上所述”,從準確適用法律及本案存在的具體情節上對儲時健三人定罪量刑,做出綜合裁判。整個判決書論點論據嚴密,邏輯性強,層次分明,前呼后應,分析透徹,情理法渾然一體,判決的理由和結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不僅反映出審理該案的法官們較高的審判藝術水平和文字表達能力,也為各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寫作提供了可借鑒的範例。這個案件的成功審理體現了黨和國家反腐倡廉的決心,說明任何人不管過去的職務有多高,功勞有多大,一旦觸犯了刑律都要受到相應的制裁。同時,也展示了我國司法機關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制原則,公正嚴肅執法的良好形象。下面,我就分別談談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在案件訴訟中的運用。

  首先從形式推理來看,雲南高檢的起訴書指控,1995年11月中旬,儲時健指使羅以軍將華玉公司帳外存放的浮價款銀行帳戶及相關的資料銷掉,把剩餘的1156萬美元以“支付設備配件款項”的名義全額轉出。儲決定自己要1150多萬美元,並拿給羅以軍一個鍾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銀行收款賬號,叫羅把錢轉存在該賬戶。羅以軍在儲時健給的收款帳戶上註明1156美元連同儲時健簽字的授權委託書一起帶上,到深圳找到華玉公司總經理盛大勇叫盛立即辦理。1996年1月23日,鍾照欣提供給儲時健的賬戶上收到1156萬美元。對於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銀行轉款憑證,銀行收款憑證,證人羅以軍、劉瑞麟、鍾照欣的證言以證實儲時健指使羅以軍將華玉公司銀行帳戶上的1156萬美元,轉到新加坡商人鍾照欣在境外銀行開設帳戶的過程。被告人儲時健及其辯護人對此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詞則指出,指控儲時健主觀非法佔有故意的證據不足以及對羅以軍,鍾照欣的證言表示異議。並提出這些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雲南高院經認真研究,運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當代中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通過細緻分析后認為,被告人儲時健指使羅以軍將華玉公司帳上的1156萬美元轉到鍾照欣在境外的銀行帳戶上這一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關鍵的焦點在於指控被告人儲時健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我國——司法改革又一條思路》 轉載《法學研究》 1999年第五期

  ③ 張 騏 《形式規則價值判斷的雙重變奏——法律推理的方法的初步研究》 轉載《比較法研究》 2000年第二期

  ④ 胡康生等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法律出版社 1997年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1999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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