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演講稿 > 公眾演講 > 道德與法律的嬗變——法治與德治之歷史與現實反思

道德與法律的嬗變——法治與德治之歷史與現實反思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道德與法律的嬗變——法治與德治之歷史與現實反思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職業道德 道德情操論

     內容摘要:法律與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不可分離,二者的關係是一個歷史與現實中永恆的話題。人類的法律發展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就是一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進的過程。道德法律化強調人類的道德理念鑄化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過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內化為人們的品質、道德。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我們今天採用德法並治之治國模式提供了一種可行性的歷史考證。筆者試圖通過對禮與法關係之歷史考察,尋求道德與法律協調之合理內核,進而就當今社會發展中存在的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矛盾略陳解決之管見。

  關 鍵 詞:禮;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這張天網如何恢恢,總有漏網之魚;不管法治調整的範圍多麼廣闊,總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凡是法治不及之處,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會治理中對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設的重視和適用。法治與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是相輔相成、相互呼應的,即法律與道德雙管齊下、“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一種二元體制,就是兩種體系或淵源、形態的法律並存。一種是國家制定法,一種是“禮法”、“德法”。這兩種社會調節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範圍。而我國當代社會法律是唯一的社會調節手段,道德作為另一種調節手段存在嚴重缺位。這樣的一元法體制亟待調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國古代“禮”與“法”的關係,吸收其合理內核,建立起德法並治的二元法體制。

  一、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係之考察

  “德”,在西周時是一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敬天孝親,對己嚴格,與人為善,只能在不得已時才使用刑罰,而使用時必須慎重。儒家對“德”加以繼承和發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惠使民和實行仁政,認為“德”是治理國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認為“德”高於君權與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導方針,即主張“德主刑輔”。[2] 儒家的這種德治是以“禮”做為根本內容的。 “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有關,它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身份等級,同時作為身份社會的古代中國也促成了禮的繁衍,兩者互為支架。但禮的範圍很難界定,它包羅萬象,無所不在,既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做道德評判和法律裁斷的最後依據,又是社會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細膩地對人的行為做出準則式規定,另一方面又對社會的方方面面作理論上的抽象。再論及“法”,“,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義之義。因此要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係,就必須將其放入中國古代這片土壤中,以中國傳統的視角來審視。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謂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側重於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範或道德規則藉助於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1、周公制禮,引禮入法

  周公制禮就是對夏殷之禮進行整理補充、釐訂,使禮的規範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5]“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愎儺蟹ǎ非禮威嚴不行”。[6] “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7]

  周禮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親親與尊尊的一致性,表現了族權與王權的統一。“事無禮則不成,國無禮則不寧”。[8] 禮與刑在性質上是相通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但是禮與刑的適用對象各有所側重。正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獨尊儒術,德主刑輔

  漢儒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說為德主刑輔的哲學基礎,以陰陽五行相輔相成之理,來論證德主刑輔符合天道運行的規律。“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養長為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空虛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於天,故先王莫之肯也”,“聖人多其愛而少其嚴,厚其德而減其刑”,[9]即“德主刑輔”。

  漢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現為把符合儒家原則的通過法律表現出來,另一方面表現為董仲舒的春秋絕獄,即在司法中引經絕獄。董仲舒對春秋絕獄的解釋是:“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由此可見,“春秋絕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責;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無惡念者從輕處理。此絕獄固然是要解決法律使用過程中的問題,但如果從一個更大的層面上看,就是他同時在重建古代法的倫理結構。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將船,會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於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聽從為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行之心,非私為人妻也。明於決事,皆無罪名,不當坐。[11]

  通過春秋絕獄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親親、尊尊等總的原則上與漢律是相同而且互補的,也就是說經義與律令絕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漢朝法律即使體現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家思想,但內中也有許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條的內容。這表明了儒、法兩種思想實際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們在早期法律實踐中的融會貫通。

  3、德禮為本,刑罰為用

  唐朝繼續並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體現宗法倫理關係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準乎禮”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具體說來,第一,禮指導着法律的制訂。如貞觀修律時根據“為臣貴於盡忠,虧之者有罪,為子在於行孝,違之者必誅,大則肆諸市朝,小則終貽黜辱”[12]儒家教條,調整了謀反大罪應誅連父子、祖孫、兄弟的血親範圍。第二,禮的基本規範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子孫違反教令,供養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於禮以為出入。第四,禮法由互補,發展為統一的體用關係。《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確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國古代傳統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下面再談另一主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與道德是兩種性質不同而有關係密切的社會現象,中國古代社會的“出禮入刑”產生了雙重結果:一方面,道德訓誡具有了法律的威勢,另一方面,法律規範同時要行道德的職能。所謂法律的道德化,主要側重於守法的過程,指的是法律主體把守法內化為一種道德義務,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請看下面兩個案例:

  案例三:吳重五家貧,妻死之時,偶不在家。同姓吳千乙兄弟與之摺合,並挈其幼女以往。吳重五歸來,亦幸其女有所歸,置而不問。未幾,吳千乙、吳千二將阿吳賣與翁七七為媳婦,吳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實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歸家,至十一月,復嫁給李三九為妻,……阿吳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懷孕,他時生子合要歸着。萬一生產時,或有不測,則吳重五、李三九必興詞訟,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跡,官司亦多事矣。當廳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廳,不願理取,但乞監還財產,別行婚娶。阿吳責還李三九交領。吳千乙、吳千二、吳重五犯,在赦前且免於斷引,監三名備元受錢會,交還翁七七。[13]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道德與法律的嬗變——法治與德治之歷史與現實反思
網友評論
道德與法律的嬗變——法治與德治之歷史與現實反思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