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剛事件”之法學家上書——法學家在法制發展中的作用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陳朝暉*
(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法學院 浙江 寧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法學家階層的產生和壯大,是一個社會政治昌明,經濟繁榮的外在表徵和必然結果。回顧法學家在中國和西方的不同歷史境遇,除作為上述命題的明證之外,尤能令我輩油然而生“達則兼濟天下”之豪情。當代法學家,應當不斷突破物慾的羈絆,以其獨立精神和理性正義推動法治國進程,同時實現作為一個社會階層的自我價值。“上書”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和法制方面都有積極意義,“孫志剛”案件中的法學家上書,為樹立法治觀念和開拓權利文化發揮了引領和示範作用,是法學家階層在當代社會舞台上之經典演繹。
關鍵詞:法學家 上書 法治國 權利文化
The jurisconsults’ Submission Caused by the Case of Zhigang-Sun
——The Actions of Jurisconsul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w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naissance and growth of jurisconsults’ stratum, is an external token and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flourishing politics and the prosperous economic of a society. Reviewing jurist’s differen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 and the west, besides regarding as the clear proof of above-mentioned propositions, we rise of itself the lofty sentiments of“to be success and hold concurrently to help the world”. Contemporary jurists, should break through fetters of material desires constantly,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with independent spirit and rational justice, and realize themselves as the self-value of a social stratum at the same time. “ Submission” was significant in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lands. This time, different from the formers, the jurisconsults have played a leading and exemplary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dea of rule by law and the right culture. It is their classical performance on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stage.
Key words: jurisconsult; Submission; rule by law; right culture
如果這是個繽紛的年代,鮮紅的血色不知會不會構成不和諧的一抹。一個最最平凡的生命,偶然間註定要成為中國法治化一個里程的表徵:因為伴隨這個年輕生命隕落的,是飽受爭議卻實施二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和《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誕生。
2003年3月17日晚,武漢青年孫志剛因為沒有暫住證,被廣州警方查出。在收容期間,救治站護工指使8名被收治人員對之兩度輪番毆打致孫志剛死亡。後來法醫鑒定,孫志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剋死亡。 (資料來源於互聯網“TOM新聞”《孫志剛被傷害致死案:18名罪犯被判刑(附職位)》)因為一張暫住證,一個正值花樣年華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了,願他的靈魂得以安息,如果天堂不需要暫住證。
個案的兇手,當然難逃法律的追究。而制度本身,卻也難脫其咎,甚至可以說是罪魁禍首。如果設身處地的分析,有些兇手甚至是值得同情的,因為他們也是制度的犧牲品(幾名毒打孫志剛的被收容人員,都是曾經受過他人痛打的。救治站每個新來者都要挨打,這似乎已成慣例,名曰“過倉規”,據本文作者所了解,這種“規矩”在類似的封閉性環境比如監獄、看守所和軍隊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制度缺陷是不可原諒的。
基於此種考慮,三名法學博士以“中國公民”的名義,對收容制度提起違憲審查。5月14日,一份題目為“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8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
我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認為國務院1982年5月12日頒布的,至今仍在適用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
建議人在落款處簽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俞江,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騰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許志永,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議不同,這份公民建議書非同尋常之處在於,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有關法規進行違憲審查的創舉。可以說,這份薄薄的公民建議書,以民間形式啟動了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程序,罕有先例。(資料來源於互聯網“TOM新聞”《專家上書建議審查〈收容遣送辦法〉》)
5月19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中評網和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聯合在京召開"收容制度合憲性問題"討論會。茅於軾,盛洪,賀衛方,馬懷德,焦宏昌,蕭瀚,何兵等學者分別發表看法。
5月21日,知名學者江平,秦暉,何光滬,沈巋等八位學者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研討,發表意見。
5月23日,法學家賀衛方(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聯合盛洪(山東大學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天則經濟研究所所長)、沈巋(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蕭瀚(天則經濟研究所法學研究人員)、何海波(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師)四位學者再次上書,提請對收容遣送制度啟動特別調查程序。這就是廣為傳播的所謂“法學家上書”。
根據《憲法》第41條確認的公民建議權,他們特請全國人大考慮依照憲法授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孫志剛遇害一案的經過、當前和未來的調查處理情況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進行獨立、公正和權威的調查。
因為我國憲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他們在建議書中指出,因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調查委員會的組織是極為必要的,因為“孫志剛案和類似事例的連續發生,恐怕已不能簡單地歸罪於恃強凌弱的個人。反省現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縱容行兇的漏洞,也並非不是當務之急。孫志剛案曝光以來,連帶着對類似事例的關切,民眾對當前的收容遣送制度,產生了不少的質疑……公眾希望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報告。”
在特別調查程序的運作方面,賀衛方等學者指出:調查委員會主要對下列兩個重大事項進行調查和研究: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詳細過程和結論;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聽證方式不妨發揮作用。
專家們建議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適時地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以及專家的意見。對有關國家機關調查處理孫志剛案的情況,可以在發現疑點時召開聽證會,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質詢。調查結束以後,調查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調查結果,並向人民群眾公開。(資料來源於互聯網“TOM新聞”《由大學生孫志剛喪命案看收容:為何屢屢釀悲劇》)
目前, 孫志剛案件的一審已經結束,12名案犯已分別被判刑,20名公安系統、衛生系統、民政系統的相關人員也受到相應的懲處。表面看,此案已經告一段落,對於由此引發的對收容遣送制度這一慘絕人寰的惡法之抨擊,也喚起了政界的關注,並催化出積極的反應。6月20日,國務院發布第381號令,《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提出全新的自願救助原則,取消了強制手段,違憲審查也自然終止。對此,也許已無多着筆墨的必要。然而對於“法學家”上書這一段情節,媒體雖爭相報道,然多圍繞對收容制度之批判這一主題而展開,並未對事件本身有更多關注。也許在血淋淋的現實面前,對惡法的口誅筆伐是當務之急;然而事過境遷之後,對相關事件的冷靜思考,也有充分的必要。本文即從法學家上書這一事件,探討法學家在法制發展中的作用這一話題。
中國的古代,沒有法學家這一社會階層。甚至可以說沒有出現過一位職業法學家。雖然戰國時代百家爭鳴時期,法家是其中最活躍和最有影響的“四大門派”之一,其法律思想為秦國採用為治國方略並為有秦一朝所貫徹始終(實際上秦朝存續期間也極為短暫: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但法家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卻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學家。他們對政治活動的熱衷遠勝於研究法的本質與發展規律,甚至對後者漠不關心。他們也是思想者,但他們的法律思想,完全是為政治活動服務的。學界流行的一種觀點認為法家提出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論和方法,甚至認為法家的“法治”理論要比亞里士多德學說更為系統,也比五百多年以後以蓋尤斯為首的羅馬五大法學家的法律觀更為深入(祁建平.《走向健全的法治》.載《人大研究》2001年第6期)。這是對法家思想的一大誤解。實際上,法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國”(“法治”的本意不是“以法”,一字之差,方向大繆。參見:吳春香、陳朝暉.《論企業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師範學院學報》.2003(1)60.)中的法,主要指刑和罰,都是強調君主要用刑罰來治國,是一種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法家將君主置於法律之上,而不是將法作為最高權威。法家的所謂“刑無等級”,針對的是位高爵顯的大臣,與自然法學派之“平等”思想截然不同。而法家的“以刑去刑”學說更是與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
如果說法家還將法視為一種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那麼隨後的兩千年中國史上,這個“重要”二字亦可省略了。經歷了西漢短暫的“黃老治國”之後,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略一直延續到近代。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學而優則仕”的士大夫階層,秉承“半部《論語》治天下”的信條,將掌握和詮釋儒家經典作為對知識的唯一渴求,而法學(當時所謂“律學”或“刑名之學”)是一個沒有多大吸引力的領域,更非可以引以為榮的精深雅緻的學問,其地位尤在琴棋書畫之下。這樣的一個社會存在是不可能出現法學家的,更莫論法學家階層。縱觀任何一部中國法律思想史著作,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前,沒有出現一位法學家的大名,乃至不得不藉助哲學家和政治家的論述充實這一學科的內容。
在西方,則是另外一種光景:在古代羅馬,經歷了初始階段的法藏於官、民不讀律之後,法學逐漸成為一門人們普遍感興趣的學問。早在公元前3世紀中葉,自柯倫康爾斯始,習法之士日漸增多,研法之風日趨濃厚,一個專門以解答法律為榮譽職業的法學家派別隨之崛起。耶林指出:“羅馬帝國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滅亡,宗教隨着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影響,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征服。”羅馬法的發達,法學家功不可沒。皇帝依靠法學家的幫助,制定了大量的私法,關鍵是,與中國統治者“以德配天”的理念和實踐不同,羅馬皇帝是依靠法學家為自己的權力找到合法的依據。因此,羅馬統治者也給與法學家超乎尋常的恩典和榮耀:在奧古斯都時代(Augustus,公元前31——公元前14年),授予若干法學家公開解答法律的特權,他們的意見一致時,便發生法律效力;縱使互有分歧,皇帝也責令裁判官尊重他們的意見參酌判案。公元426年,羅馬帝國狄奧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8-450)和瓦勒提尼亞努斯三世頒布了《引證法》,重新調整法學家解答法律的特權。規定:五大法學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各家觀點不同時,取決於多數;數同則以伯比尼安的觀點為準。這表明法學家在當時受到無比的青睞,羅馬法與法學家結下了不解之緣。(李進一.《羅馬法學家與羅馬法》[J].《暨南學報》.1997(2)80.)他們編寫了主要的羅馬法,其中包括《欽定法學階梯》、《學說彙編》、《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新律》。這些著作中世紀時期統稱為《國法大全》(又譯戰爭與和平法》,為在理性基礎上建立現代法律打下了基石;理性法學、規範法學等法學流派為法律的形式和價值科學化、合理化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原則;即使在伊斯蘭法系,法律學者也被公認為是“國家和社會的伊斯蘭設計師”。(周永坤.《法學家與法律現代化》[J].《法律科學》.1994(4)3-4.)
在現當代,法學家的在社會舞台上依然飾演着重要的角色。上世紀70年代,法國便將修改民法典的重任委託給著名法學家讓•卡邦尼亞平。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建立,其思路最初來源於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的約翰·傑克遜(John Jackson)教授《改革關貿總協定製度》的研究論文(王貴國.《世界貿易組織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8頁.)。
而在中國,則是到了近現代,隨着封建統治和禮教日趨勢微,加之內憂外患催生的變革之風,方才湧現出沈家本、伍廷芳等真正意義上的法學家,之可謂亂世出英雄者也。他們主持的修律運動在當時達到了比較高的立法水平,但隨着清廷的覆滅,他們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也自然被歷史的洪流吞噬大半。伍廷芳後來追隨國父在國民政府任職,但是在那個烽煙四起的戰亂年代,仍然難以貫徹他的法制思想。國父孫中山先生作為偉大的政治家的同時,也是一位傑出的法學家,先生的“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堪稱中國法治思想的巔峰;一部幾被遺忘的《民權初步》,今天看來乃是開創權利文化的經典之作。只是革命家耀眼的光環,多少遮掩了先生作為法學家的成就。先生經過多年執著的追求和艱苦的努力,也終於為實現其治國方略和憲政思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25年國父北上之時,南方國民政府根基已穩,北方的張作霖、馮玉祥亦表擁戴,一個全國統一、人民富足的場景似乎指日可待。只可惜天不假年,我們的民族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苦難。
雖然畢生理想付諸東流,但畢竟還能思想,還能著述,也是不幸中的萬幸了。相比之下,更多的法學家甚至連思想的權利都沒有。建國以後一句“打倒舊法統”,就消滅了幾乎所有那個時代的法學家的學術生命。如今我國的英美法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因為50年的斷層是無法彌補的。當年的法學家有幾位至今還健在,但他們已經是百歲左右的老人了。他們中有人仍在孤寂與落寞中重拾生命的餘輝,然而更多的是麻木的笑看生命的流逝。
即使成長在紅旗下的法學家,仍然無奈的在政治的洪流下重複着老一輩法學家的多舛命運。本文作者所識的羅俊明教授,當年北京大學張友漁先生的研究生,將20餘年的青春歲月奉獻給我國的中小學教育事業,1987年才從事法學高等教育;趙子寅教授,上世紀60年代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擔任十餘年中學語文教師,之後才進入高等學府講授法學;王友金研究員,北京政法學院首屆畢業生,出於對法學的執著和熱忱而於1961年遠走香港……這是個體的悲劇,更是時代的悲哀!因為當時的中國無論是社會形態、組織架構、文化心理仍然是具有很強封建色彩的。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者不希望將自己的權力置於法律的監控和規範之下;從經濟運行方面出發,計劃經濟體制不需要法律的調節和保障。因此在當時的大氣候之下,法律存在的空間十分狹小。在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荒唐歲月中,法學家的命運自難免躑躅於強權惡手之下。
鄧公復出之後,以他無可比擬的智慧和影響推動法治國的進程(鄧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經歷了十幾年的時間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學家始獲大顯身手的舞台。甚至於外國的法學家,也受鄧公之邀為我國提供立法諮詢。(參見: (德)Norbert Horn 著,陳朝暉 吳春香 譯.《法律的比較研究與法律的全球化》[J].《山西律師》.2002(5)67.)我們這個五千年的文明古國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當代法學家面前呈現出一片前所未有的廣闊天地。
經歷20餘年的開放改革(作者摯友裴建軍兄提出開放應當置於改革之前),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階層。依法治國的政治理想和市場經濟(本質上為法治經濟)的轉軌目標將法學家推上歷史舞台,使之成為或正在成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在這個五彩繽紛又令人目眩神迷的歷史舞台上,法學家將飾演一個何等樣的角色,成為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張曙光先生認為:這個世界只有三個活動領域和三類人,一是政府機構及官員;二是科研教育單位及學者;三是企業組織和企業家。(張曙光.《繁榮的必由之路》[M].廣州:廣東經濟出版社1999年.)不可迴避的一幕當代“人間喜劇”是:新的資本階層在成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同時,通過金錢的魔力收買或滲透到權利階層。而權利階層通過尋租或下海,也滿足了自己的財富慾望成為另一個利益集團。學者階層則為上述兩個集團攫取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學理依據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見,從而也得以分羹,成為“御用學人”或者“商用學人”。法學家作為一個社會階層,也必然是一個利益集團,但作為一個知識共同體、信仰共同體和精神共同體,其必須不斷突破狹隘的“經濟利益”的苑囿,方能實現“法學家”階層超乎經濟利益之上的真正當歸屬於法學家階層的利益——社會尊重和自我實現。老子曰:“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7章)2003年與“法學家上書”事件相呼應的是以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首屆十大青年法學家之一)、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前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為首的十四位“法學家”出具的《瀋陽劉涌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該意見書出台於2001年,但隨着2003年遼寧省高院改判劉涌死緩而一時成為眾矢之的),某位參與其中的所謂的法學家在遭受民眾質疑時,還曾辯白說根本未收論證會舉辦方、劉涌辯護律師田文昌的“30萬元”,而只是“區區2000元車馬費”。可是無論數額多少,只要接受了報酬,就難脫“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嫌疑,再標榜“超脫和中立”自難令人信服。 陳興良又假裝無辜的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舉辦專家論證會,因此自己參加劉涌律師組織的論證會也無可厚非。但是,陳教授應當明知司法機關主辦的論證會,和一方當事人組織的論證會,兩者之間有着本質的區別:前者系受國家公權力機關委託而為,因為“外其身”,故法學家的本我作用得以發揮;而後者則恰恰相反。同為法學家,卻在社會舞台上演繹了一正一反兩種鮮明對比的角色,其根本原因恰在於做到“外其身”與否。法學家欲作為一個獨立的階層,就必須保持自身的人格健全,不能被政客閹割,也不能“拿人手短”,否則便只能淪為他人的附庸或玩偶,何來獨立之謂!
法學家是思想者,獨立思考是應有之義。思想者不單純自己擁有思想就足夠,還要傳播自己的思想,才有意義。法學家不但要精研法學,同時要承擔起推動法治的歷史使命。在一個社會中,以自己的知識、才華和出色工作而做出貢獻的社會群體決不止法學家。法學家的卓越之處,在於他們的人格,在於他們所具有的一種為社會所需要而且為社會所崇尚的品格,這就是正義精神和理性精神。法學家追求正義,但他們是以理性的方式追求正義和實現正義,這是法學家不同於那些動輒高呼“造反有理”的極端正義論者的地方。(王衛國.《論法學家的人格》[J].《民主與法制》.1998(1)35.)經濟學家楊帆在作者母校演講時,針對社會分配嚴重不公的現象,鼓動民工兄弟去打劫富豪。按照他的經濟學分析,打劫似乎比忍受更經濟、更有效率、更加理性,似乎也不無道理。從法學家的視角出發,兩極分化嚴重,基尼指數奇高,也是有違公平應當否定和改變的。但法學家通常不會出具打劫的意見,法學家對正義的追求,會建立在合法鬥爭的基礎之上。法學家的理性,在革命戰爭年代也許成為限制其發揮的思想枷鎖(五四運動法學家的缺席就是明證),然而在和平建設年代,法學家的理性應當成為社會思潮之主導。
法學家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對法治系統施加影響,人們甚至認為在美國法學家身上占支配地位的思想狀態比制度上的因素更為重要。法學家對法律施加影響的基本軌跡是:某一行為出現但是成文法典沒有規定,該行為合法與否,法學家可以憑藉自己的理論進行闡釋進而影響司法實踐;某一行為是受到成文法確認為合法的,但是該相應條文顯然不符合時代精神而失卻公正性,法學家可以通過學理解釋而勸導立法機關修改或廢除該條文。雖然法學家的上述作用有一定的間接性和不顯著性,但他們畢竟在確定着一些不同於國家法律的規則。(周光權.機關的作用,將成為“法治”實現程度的標尺。
“上書”已經構成民眾法律意識之組成部分,但上書對象之差別又將是法律意識質的差別之所在。中國傳統的“賢人政治”,是將國家的治理交付給個人,明君聖主成為一種沒有邏輯起點的理想假設(在非宗教的文化背景下,以“天子”作為邏輯起點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傳統的上書者的心理狀態(無論其認為理所當然或強迫自己必須相信)是:君王是聖明的,之所以出現了許多弊政和苛政,是由於具體的實施者(亂臣賊子)的過錯,因此要讓君王知道這些情況,以作出調整。近代的維新領袖康有為也仍然持這種觀點:“去千年之弊政,非皇上聖裁,豈能若此之剛斷乎?”(《康有為自編年譜》)。而光緒皇帝“聖裁”了103天,就被軟禁在瀛台,康有為仍然在高呼:“皇上之不複位兮,中國必亡;皇上之複位兮,大地莫強!同志灑血而奮起兮,誓光我皇!”(《誦救聖之歌》)可惜光緒皇帝至1908年辭世也沒有“剛斷”。今天仍然盛行的上書總書記、上書總理等上書行為,也仍然是這種賢人政治理想假設的體現。管理學界一句名言:“總統是靠不住的”,賢人亦然。本文作者在攻讀法學研究生期間針對大連律師陳德惠先生的冤案,也曾經上書大連市委書記孫春蘭女士,然如石沉大海,杳無音信。故本文的寫作過程,也是作者本身法律意識提升的過程。由相信賢人到相信制度,使上書這一傳統法律活動發生了質的飛躍,一個哲學意義上的新事物也就此產生。當然,新事物需要一定的社會環境,才可能獲得價值觀上的認同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黨一揮手,人大舉手,政協拍手”和“四套班子一個門,決定大事一個人”的社會現實中,上書人大是毫無意義可言的。近九旬高齡的法學家章士釗老先生,文革中三次傳統意義上的上書活動,應當也是無奈之舉。他仰天長嘆:“我老了,不中用了,我的進言沒人聽了,國家要遭難了。”也不幸言中。因此“法學家上書”事件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法治國”理想的切近。“法學家上書”對於收容審查制度而言也許作用有限,其重大意義,在於引導民眾,拋棄賢人政治的夢幻,轉而相信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這是法學家理性之所在,也是法治國應有的社會文化心理。
第二、如果注意傳統上書的行文和措辭,我們會發現其或慷慨激昂、或如泣如訴、或直抒胸臆,或婉轉含蓄,其共同點在於極盡煽情之能事,並考慮上書對象的感情和接受程度,可以說成功的上書,都是很善於運用心理戰術的。從口吻和語氣來看,傳統的上書都是將對方置於較高貴的位置,將自己置於卑微的立足點,採用懇請甚至乞求的方式,希望對方採納自己的意見。這是義務本位制思想觀念的一種體現。如果上書懇求之事得到“恩准”,還要感激涕零。
而本次法學家上書,明言依照憲法行使建議權,不是運用感情來博得同情,而是更多的運用了理性的分析。“反省現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縱容行兇的漏洞,”“公眾希望有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報告”等表述,也不再是低聲下氣的懇求,而是不卑不亢,義正詞嚴,雖然仍略顯婉轉,或是法學家的紳士風度使然。
中國傳統文化是以群體利益為標榜的義務本位制,而縱觀中國的歷史,所謂“群體利益”美麗的外衣下面,隱藏的卻是少數位高權重者無端的貪念、蓬勃的野心和殘忍的惡行。中國的現代化,首先要實現人的現代化,以權利本位製為核心的文化心理現代化建設是其集中表現或另一層面的表達。但是文化傳統根深蒂固,非一朝一夕之功可以盡除。其間代表權力文化的特權階層和強權勢力自然要為維護既得利益而不肯輕易退出歷史舞台,而民眾的權利意識之淡薄也是權利文化難以張揚的成因之一。
權利生而有之,不可賦予更不可剝奪,但法律的確認仍然是其可以主張而不受非議的現實基礎。法學家作為專業的學者,最清楚人民享有哪些具體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如果存而不用,則不單純是束之高閣,反而其空間要為特權和強權所霸佔。權利不是義務,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法學家不能要求民眾都來行使權利,但可以自己首先行使權利,以為表率。法學家上書,其意義恰在於斯。此後,“上書”事件風起雲湧:由周一超案件引發的2003年11月20日1611位公民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等,要求對全國31省區市公務員錄用限制乙肝攜帶者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和加強乙肝攜帶者立法保護;2004年春節期間,劉飛躍等543位公民上書國家部委,聲討葯價虛高等現象,請求主管機構採取措施(殷國安.《權力部門應積極回應公民上書》[N].《中國青年報》.2004-2-16,8.)……東方睡獅的猛醒令人歡欣鼓舞,我們彷彿看到新時代的曙光從地平線開始蔓延。
權利文化是法治文明的基礎,而法治文明是權利文化的產物,開創權利文化,是實現從人治向法治邁進的偉大標誌。在這首壯美的史詩中,法學家不可或缺,更責無旁貸。
註:本文原發表於《學術交流》(法學版)2004年第6期,第11——18頁,發表時編輯對文章進行了加工,並將題目更改為《從法學家上書看我國權利文化的開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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