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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家政治制度——《聯邦黨人文集》第九篇讀後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解析國家政治制度——《聯邦黨人文集》第九篇讀後 標籤:三項制度

     劉 韜

  一、“聯邦”與“共和”

  在本文的一開篇,漢密爾頓便鮮明地提出自己的一個論點:“一個牢固的聯邦,對於各州的和平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是分裂和叛亂的障礙”。為了證明這一點,漢密爾頓從反面列舉了希臘和意大利一些小共和國為例。對於這些國家,他是這樣進行描述的:“它們永遠搖擺於暴政和無政府狀態這兩個極端之間連續不斷的革命”;那些“平靜、幸福的間歇、瞬息的光芒”,絕大多數都不過是混亂中短暫的間歇,並且使我們感到惋惜和悲嘆,因為黑暗在可預見的將來已經臨近。然而產生這樣一種悲慘狀況的根源究竟是什麼呢?漢密爾頓在這一段的結尾用了這樣的一句話來進行闡釋:“政府的弊病會使這些光輝的才能和崇高的天賦走上邪路,黯然失色,而這些產生他們的幸福土壤已經得到應有的歌頌”。很明顯,漢密爾頓表達了這樣的一種意思,即這樣的狀況並不是由於一個地理性因素或文化性因素造成的——在這方面以上的國家無可置疑——而是由於一個政治性因素,即“政府的弊病”而造成的,並且,這個政治性要素在某一方面甚至決定着地理性與文化性的要素的發揮。在這樣的結論背後,漢密爾頓無疑是針對美國表達着自己的見解:從地理性和文化性因素的角度上說,美國散發著同這些國家一樣甚至更加燦爛的光芒,可是這個光芒能否持續,能否使人備受鼓舞而不是產生哀嘆,決定於這個國家即將選擇怎樣的政體與政府。但起碼,這個國家不應再效仿希臘或者意大利這樣的“小型”共和國,因為這些國家從根本上決定了要與 “分裂和叛亂”為伍,無疑,美國的前景和人民的幸福將消失在這樣的國家當中。

  然而,這絕不意味着美國將因此選取“專制”來取代“共和”作為自己國家的政體。在接下來的一段中,漢密爾頓駁斥了那些“專制政治”的擁護者,因為他們從此出發反對“共和政體的所有形式”,並且從根本上反對“公民自由”的原則,認為這是與社會秩序相本質衝突的。漢密爾頓在這裡用世界上若干“自由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巨大組織”的存在及欣欣向榮來作為自己的論據以反駁那些專制擁護者們的“悲觀詭辯”,並信心滿滿的宣稱美國也將成為這樣的一個“標誌性建築”來進一步使得這些詭辯更加不堪一擊。

  然而很明顯的是,倘若美國選取了共和政體卻不能在原有基礎上(即傳統的小型共和國)進行某種有效的改進,從而避免重蹈覆轍的話,那麼對於這些共和反對者的駁斥將最終失去力量。在緊接着一段中,漢密爾頓提及了共和國家在這些方面已有的若干“改進”:政體的三權分立,立法上的人民代表與平衡制約以及司法中法院、法官系統制度。漢密爾頓宣稱,這些制度已經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共和政體的優點得以保留,缺點可以減少或避免”。但是,他似乎在讚揚這些制度的同時,認為僅依靠這些還並不足以良好的改善“共和”政體,於是在這些基礎之上,漢密爾頓提出本文所探討的核心內容——另外一個能夠改進民治政府,但卻被當作“反對新憲法依據”的原則:擴大這些制度(即以上提到的對於共和政體的改進)的運行範圍,或是一個州的各個方面,或是幾個小州結成一個大的邦聯。在本文中以下的部分,漢密爾頓就後者(即結成邦聯)展開了自己的論述。

  如果有人緊接着提出這樣的一個疑問將不會讓人感到驚奇,這就是:這樣的一個原則究竟為什麼會遭到諸多反對,甚至因憲法中涉及此原則而使得整部憲法遭到抵制和置疑呢?漢密爾頓在隨後的一段中對此作出了回應:這是因為歷史上有一個偉大的人物1曾經宣稱,“實行共和政體版圖必須狹小”。那麼顯然的,如果以此為判斷依據,類似於美國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在地理上將不符合建立共和國的資格——這就與《聯邦黨人文集》中貫穿全書的核心,擁立“聯邦共和制與新憲法”相根本抵觸。所以可以想見,漢密爾頓在本文以下的篇幅中將會集中對此展開論述以加批駁。

  關於這些批駁的論述可以認為大體上是從兩個角度來進行的:“現實性”與“理論性”。

  漢密爾頓首先從現實性的正反兩個方面駁斥了那些堅持認為共和政體版圖必須狹小的論斷的人。從正面來看,邦聯在一個國家無論內外事務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都早已是為人所共知的,他這樣寫道:“在鎮壓內亂,保衛各州內部的平靜以及在增加各州的對外力量和安全等反面的用處,實際上並不是一種新見解”,已經“得到實踐”並受到“最受人尊敬的政論家的承認”;而從反面看來,漢密爾頓指出,孟德斯鳩所認為的小共和國其實遠遠小於美國的任何一個州,所以如果對於孟德斯鳩的那個論斷一味刻意堅持,那麼就意味着將美國這個新建立的國家和組成這個國家的人民推到了一個危險的懸崖邊緣去進行選擇——“要麼立刻投入君主政體的懷抱,要麼把我們自己分裂成許多相互嫉妒、相互衝突和動亂的小州,成為不斷衝突的不幸溫床和普遍憐憫或藐視的對象”。這樣的一種方案被漢密爾頓視之為“極其糊塗的政策”,那些在隱約中對此方案表示支持的人則被其視之為欲圖佔有因分裂而多出的微不足道的職位,“沒有才能把自己的影響擴大到私人陰謀的狹小圈子”,企圖以可恥的個人慾望而葬送整個美國和組成這個國家的每一個公民的幸福的人。

  接下來,也許這樣的問題便會被提出,這就是究竟為什麼孟德斯鳩會做出這樣一個論斷,認為實行共和制度則版圖必定狹小呢?奧斯特羅姆在他的著作《美國聯邦主義》中提到了孟德斯鳩的另外一個觀點,孟德斯鳩認為:“如果是一個小共和國,那麼它易為外力所摧毀;如果是一個大共和國,那麼它易為內部缺陷所毀滅”。對於這句話需要做出一定的解釋——首先應當確定,在這個論斷中所提到的“共和國”,無論大小,都是針對於單一制而言的。所以孟德斯鳩似乎從中想表達的是這樣的一種意思:一個實行單一制的共和國,無論大小,都難以避免由其性質所帶來的根本缺陷而最終走向滅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種使得它們走向滅亡的原因卻是不同的——小共和國來源於自身力量的弱小而容易被大國所控制或摧毀;而大國則來源於代表會議規模的擴大所不可避免帶來的“寡頭傾向”2。所以,小共和國的滅亡可能最終會體現為一個國家本身的消亡,而大共和國則體現為其國家性質將在潛移默化中發生改變,最終背離共和體制。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小共和國雖然最終將難免厄運,但其能夠堅持共和體制而不會像大共和國那樣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最終與其相背離,換而言之,小共和國所面臨的問題是作為一個“小國”所面臨的普遍缺陷,而並非共和體制所造成的;但是大國則恰恰相反。我認為,孟德斯鳩是在這個意義上下了“實行共和體製版圖必須狹小”這樣一個論斷的。

  既然如此,那麼是否孟德斯鳩關於共和體制的理論真的與美國現實狀況(尤其是地理狀況)格格不入呢?在以下的論述中,漢密爾頓明確指出,以此來反對美國建立共和體制的論調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它幾乎是有意的避開了這位偉人所堅持的其他思想,斷章取義,妄圖造成公眾對此的某種錯誤的印象,因為在孟德斯鳩的其他理論中,我們會發現對於建立一個邦聯(聯邦)的極端推崇。

  接下來漢密爾頓就詳細的列舉了幾段孟德斯鳩關於這方面所進行的論述。這些論述都是圍繞着這樣的一個中心進行的:由小的共和國所組成的聯邦,將在內部保持共和的優勢,而同時在外部兼有“大君主國的一切優點”。所以,孟德斯鳩認為由於聯邦能夠通過聯合來增強實力以避免小國的固有缺陷,所以恰恰是聯邦(邦聯)能夠做到在國家內部實行共和體制並且長遠的將其維持和發揚而並不是相反。在充分了解到這一點后,先前對於他的那個關於“版圖狹小”的論斷的固執堅持而欲圖分裂美國的論調就變得不攻自破了。這也就是漢密爾頓為什麼在文章中稱他“大量引用孟德斯鳩的論述是合適的,因為它們包括了贊成聯邦的主要論據的通俗易懂的摘要,並且一定會有效地消除誤用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而有意造成的錯誤印象”。

  二、聯邦和邦聯

  在明確了邦聯(聯邦)和共和體制之間的關係之後,漢密爾頓轉向了在此基礎上所涉及的第二個問題。眾所周知,在獨立戰爭到美國憲法頒布期間,美國所採用的是“邦聯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可是美國憲法的出台,使得人們開始感覺到,美國似乎即將選擇告別這一制度,或者至少是選擇對於這一結構形式進行某種特殊的改進。那麼,這種改進是否必要,是否吻合於美國和美國人民所要追尋的幸福,就將會作為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提出。而本文以下的篇幅,便是漢密爾頓就這個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在此值得說明的是,起碼在本文中,漢密爾頓對於“聯邦”和“邦聯”這兩個不同概念之間從未作出任何明確的區分,並且從本篇的行文中我們可以認為,他幾乎是完全混淆了這樣的兩個概念3,即認為它們是沒有區分的同義語4。

  但是,漢密爾頓並非沒有注意到這種區別,他用了這樣的一句話來引領下面的論述:“在聯邦和各州的合併之間有一種與其說確切毋寧說細微的差別”,並說“前者的主要特徵據說是限制其成員的集體權力的權威,而不限制組成聯邦的個別成員的權威”5。他指出,爭論者強調聯邦中國會不應干預內政,參政權平等等原則,然而,這些見解卻是“武斷的,既沒有原則也沒有先例予以支持”,實際中其實存有大量的例外,這並非一個“絕對的原則”,並且他指出,如果這些原則成為真理普及時,將會導致“政府中無法校正的混亂和愚蠢無能”。

  在接下來的兩個自然段中,漢密爾頓簡要的進行了論述來支持自己的觀點。首先他對於聯邦共和國下了一個自己的定義,他認為,“聯邦共和國,就是‘一些社會的集合體’或者兩個或以上的邦因聯合而成為的一個國家。”所以,只要其成員保有一定程度上的獨立,“雖然它會完全服從聯邦的總的權力,但在事實上和理論上,它仍然是幾個邦的聯合或者是一個邦聯”6。所以以這個角度來看,新憲法賦予美國各州以獨立、重要的主權,完全符合關於一個“聯邦政府的思想”。

  接着,漢密爾頓舉出了呂西亞同盟的範例,在這個同盟中,參政權並非是平等的,並且中央同時也以任命官員的方式干預着地方各組成城邦的內政,但是這個同盟仍然得到了那些反對者所推崇的那個偉大人物的高度讚揚——“如果要我提供一個極好的聯邦共和國的典型,那麼這個典型就是呂西亞聯盟”。

  所以此時回想在涉及這個問題時,漢密爾頓所言之的那種“與其說確切毋寧說細微的差別”,其實漢密爾頓在本文當中所表達的是這樣一種思想——“邦聯”(聯邦)是作為實行國家共和體制最為優良的一種制度,而美國由新憲法所規定並即將實行的國家結構形式,雖然與原有邦聯體制具有一定差別,但這種差別是“細微”的,是“非核心”部分,並不因為這樣的差別的存在而使得這種即將被美國所選擇的制度背離邦聯政府的思想,恰相反,這種制度是作為邦聯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而出現的,它將完全一致於邦聯的思想靈魂。

  註釋:

  1.《聯邦黨人文集》第九篇

  2. 此一論斷可參見《聯邦黨人文集》第58篇,《美國聯邦主義》第二章、第四章。

  3. 例如,在本文中其聲稱“我說的是擴大這些制度的運行範圍,或者是一個州的各個方面,或者是幾個小洲結成一個大的邦聯。後者同考慮中的事情直接有關”。而我們知道,這個考慮中的事,應當指的是在新憲法當中所即將實行的聯邦制度。另外,根據奧斯特羅姆在《美國聯邦主義》當中的論述,孟德斯鳩所推崇的,實際上是一種“邦聯”制度(如果我們承認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的話),但是在本文中漢密爾頓則毫無例外的都稱之為“聯邦”。這一點在本文之後的論述中體現的更加明顯。所以,我幾乎是毫不知曉為什麼奧斯特羅姆在《美國聯邦主義》第四章當中提出“漢密爾頓在此是有區別的使用了‘邦聯共和國’(confederate repubulic)、‘邦聯’(confederacy)、‘聯邦’(federal)。”

  4. 意即對於國家結構形式所採用的是兩分法:單一制和邦聯制。但值得注意的是,這與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39篇所採用的兩分法並不一致,在那篇文章中,麥迪遜似乎強調聯邦是一種折中於單一制和邦聯制的複合制度,而並非“邦聯”的同義語。

  5. 從這些論述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漢密爾頓實際所指乃是“邦聯”,但其一概都運用了“聯邦”的詞彙。

  6. 在此漢密爾頓所使用的“邦聯”一詞也是作為“聯邦”的同義語出現的,但是在此卻並不能夠判定其分別使用“幾個邦的聯合”與“邦聯”的用意何在,或許他是指在本文中之前所提到的——“孟德斯鳩反對一般性的各邦的聯合”。

  北京大學法學院0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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