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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有法不依原因及其對策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田寶會

  有法不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缺乏對執法權力的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是近現代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運行的法則,科學的權力制約應具備三大特徵:一是權力制約的全面性;二是權力制約的相互性;三是權力制約的可行性。然而,我國現階段對執法權力的制約,無論是在制約機制的設計上還是運行中,都存在着明顯的缺陷。首先,立法對執法缺乏有效制約,既無財政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直接有效控制權,又無審計監督和其他有效手段,無以制約執法過程,致使人大監督缺乏力度;其次,執法權力內部缺少相互制約機制,除了辦理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一定程序的相互制約以外,其他執法活動都只有本系統內部上級對下級權力行使的單向監督,執法權力間的平行或交叉雙向制約均不存在;再次,執法機構的配置與運行缺乏相互制約,導致為政不廉,工作低效,執法不力,執法效果不佳。

  2.沒有健全、高效的執法監督機制。我國目前的執法監督,無論是執法內部監督,還是執法外部監督,其效能都是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執法監督機制本身不夠健全,尤其是執法外部監督機制及其相關機制的不健全,是造成執法監督不力的根本原因。而執法監督不力,必然會導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的難以根除。

  3.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驅動。有的執法部門受地方黨政個別領導的干預、唆使,讓法律為地方或部門的不正當利益服務;有的執法部門在辦案中偏袒本地當事人,爭案件管轄權,作不公正裁決或推卸責任;有的地方機關和個人阻礙法院判決的執行,以扣押人質的方式追討債款;有的黨政領導甚至執法部門或公開參與和支持,或暗中縱容包庇,憑藉靠山大、關係網寬、保護層厚,鑽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計逃避法律的制裁。

  4.封建專制思想的影響。幾千年傳統專制觀念積澱成一種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是根深蒂固的,它與現代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產生嚴重的衝突,成為阻礙當代社會走向現代法治的重負。一是“人治”、“權大於法”觀念與“法治”、“權力必須受法律約束”觀念的衝突。二是傳統法觀念與現代法觀念的衝突。三是等級觀念與法律平等的衝突。四是一些基層受宗法家長統治影響,訴訟“私了”,甚至公然抵制公正執法,成為基層執法的攔路虎。

  切實解決有法不依問題,主要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加強對執法權力的制約。在我國現階段,一方面要通過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一些實質性權力,使立法對整體執法機關和執法過程形成有效制約;另一方面要對我國執法系統內部各項執法機能的配置進行重新設計,構造平向或交叉的雙向制約機制,與現行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制度相結合,使執法權力運行實現全方位制約。

  2、完善執法監督機制。首先應使執法的外部監督規範化。這就是要通過立法使外部監督的形式、程序、方法、效力規範化、具體化,使外部監督具有可操作性和效力發揮的法律保障。其次,應建立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的聯動機制。因為只有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密切配合,協同作用,才能形成對執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最後,應建立執法監督的司法救濟機制,即在執法監督活動受到不法權力阻撓和非法處分導致監督無法進行的情況下,經由法定程序直接啟動司法程序,以司法手段保障監督主體合法權力和監督活動繼續進行。

  3、必須防止和解決地方主義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維護法制的統一,不允許搞那種損害全局利益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級黨政領導要支持執法部門堅持原則,嚴格執法,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要堅持糾正。對有禁不止違反紀律,堅持搞地方保護主義的辦案人員和黨政幹部,應按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增強全體社會成員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首先要從黨政領導做起。各級黨政領導不僅要學法、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用法;克服“人治”、權大於法的封建特權觀念及計劃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實行管理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次,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公民中,都要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同時要大力推進依法治廠、依法治村及各行各業的依法治理活動,努力增強全民的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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