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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學教師應具備法律意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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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學教師應具備法律意識的思考 標籤:小學數學教師五項修鍊 給教師的建議 實習教師 教師法 語文教師

     問題的提出,是近些年來不斷披露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園丁’違法犯罪”的案件數量的增加;同時,當今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核心就是人力資源的競爭;但是我國的諸多問題中,“人力資源素質亟待提高”是不爭的事實。雖然從大教育觀的角度看,解決問題的環節不是中學教育一個方面,但對於培養“高素質人才”後續隊伍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角度,中學教師的素質至關重要。

  這些問題引發的思考: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政治文明過程中,中學教師應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意識,才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紀守法作好表率方面,發揮人民教師應有的作用。本文認為,我國的改革開放、依法治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都需要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高素質人才,而“只有高素質的教師,才能造就高素質人才”;這是公理性觀點。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條件下,對“高素質人才”定位的諸多條件中,政治法律素質、思想道德品質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養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就必須有一支自身具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先進思想的,而且能把這種思想轉化為教育教學行為的教師隊伍;其中教師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則直接影響着“高素質人才”後續隊伍的現代法治觀念的形成;和依法辦事能力的培養。

  從我國政治法律制度建設的進程上看,中學教師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意識。

  一、明確依法獲得教師資格並確定自身的法定地位的意識

  改革開放后,我們對教師的法律地位的認識,經歷了模糊到明確的過程;尤其1993年10月31日頒布的《教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使全社會對教師的合法地位的認識都有了法律根據。

  因此,教師自身更要明確,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的一種職業資格制度;教師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幹部”,也不是地方政府“官員”;教師資格是由國家對符合相應教師資格條件、並提出申請的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定的資格,屬於國家資格性質;教師資格一經取得,在全國範圍內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持有教師資格證書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聘任為教師。這是公民依法獲得從事教師工作的法定權利。但是,教師資格只是公民從事教師工作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換言之,具備教師資格者只有在被學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為教師。學校應根據崗位需要,從具備教師資格者中擇優聘任。

  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長令頒布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對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工作中的具體問題作出了補充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是,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屬於申請者個人的民事行為,不是組織的、行政行為,更與申請人在什麼單位工作沒有關係;非依法律規定,任何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均無權拒絕受理符合認定條件的中國公民的申請;同時,申請教師資格的公民所在單位無權干涉。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教育事業進入法制化的、新的發展階段、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同時意味着,教師的行為不再單純是道德規範領域的、“糊口養家”的手段,教師的行為必須受法律的制約。

  二、自覺學習、貫徹、理解、講授社會主義現代法治精神的意識

  中學教師的工作,處於“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第一線。因此,要想使學生了解“社會主義現代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本內容,教師自己就要通過自覺學習,懂得“依法治國”的涵義;明確二十一世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的基本要求與特徵;明確現行憲法(82憲法及三個修正案)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在制度上和對全社會的成員在行為規範上的總體要求;這樣才可能在進一步貫徹落實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基礎上,通過對社會主義現代法治精神的正確理解,講授清楚:“依法治國”的關鍵是治理或制約國家權力;“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治吏(官);尤其應避免將“依法治國”僅僅理解為“政府以法治民”,助長權力行使者的專橫與腐敗。應當明確,政府及其官員首先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對象和客體,然後才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即“依法治國”第二個層次上的主體;各個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公民(包括教師和學生)和其他組織(包括學校)也要遵守憲法和法律。

  在現代法治精神問題上,中學教師切不可“以其渾渾,使人昭昭”。

  三、樹立平等對待學生及其家長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每位教師都應當明確,教師與學生及其家長之間的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教師在工作中的教育行為,不是行政管理行為,而是一種特殊的民事義務,相應的與學生及其家長之間的矛盾,若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民事責任。因此,教師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學會平等對待學生及其家長,要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教學關係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現在對學生的“尊重”上。就是指尊重人的尊嚴,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尊重人的價值,尊重人在自己發展中的主體地位。一句話,就是把法律所賦與的權利和義務還給學生。

  依法“尊重”學生,就是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就是營造民主、平等、和諧、相互促進的適宜學生髮展的教育環境。只有教師首先真正依法“尊重”學生了,才能培養學生“尊重”的意識和能力。

  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前提的“尊重”表現在: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社會、尊重自然、尊重知識幾個方面。

  自尊是一個人靈魂中偉大的槓桿,更是“人權意識”的前提;不會自尊的人,無法理解“人權”。人首先要尊重自己,才能尊重他人和社會,也才能獲得外界對自己的尊重,也才能處理好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教師必須自己懂得並告知學生,自尊應從認識自己開始,從法律上講,就是公民資格始於何時:零歲;每個人的基本權利都應依法受到尊重,並且每個人都有捍衛自己人格尊嚴的權利。公民的民事權利無法定理由,不被剝奪。

  “尊重他人”強調“平等”。尊重他人,並不是失去自己,是基於平等,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實際上是創造一個良好的平等待人、誠實守信、善於助人,不窺探、干涉他人隱私,寬容大度等法治環境的條件。

  “尊重社會”強調遵守法律“規則”。人的權利和義務最起碼的體現就是樹立法律意識。遵守法律規則是尊重社會的底線,因為這是法制社會的基準。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意識是尊重社會的根本內容,沒有不承擔責任的權力(無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也無無權利的義務)。“尊重自然”強調依法保護和愛護環境,明確“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總之,中學教師只有首先具備了與其教師資格相應的法律意識,自己首先依法辦事,自己首先學會平等地“尊重”,我國對學生進行的素質教育才能“全面”,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的預防,才能減少一個漏洞;培養符合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才能有更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條件;逐步實現素質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的條件才能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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