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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評論:平等及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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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政評論:平等及平等權

  甘肅省靜寧縣細巷鄉人民政府  魏齊富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們探討平等的憲法依據。

  平等是作為人所應當擁有的一種資格,而平等權是作為一個國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應當享有的一種原始權利。平等不僅體現着人與人之間在這個社會上的人格尊嚴,更重要的是它體現着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地位不被排擠和歧視。而平等權作為一種原始權利,基於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尊嚴和地位更是不可剝奪不可侵犯的,因為只有通過平等權的實現才能保障平等的客觀存在,平等權也是公民實然存在於這個世界的一種法律例證,因為這種例證它證明的不僅是公民的生存狀況,更有效的證明應當是公民基於生命的最初意願-----平等而且享有尊嚴和保障地位的存在着。這種理解,更加有助於我們廊清迷霧,準確把握平等及平等權的內在意義和原始意義。

  平等必須通過平等權的實施來實現,而這種實現的途徑不能僅限於憲法的文字規範,當然,文字規範是得以實踐的唯一合法根據,我們的平等需要憲法規範性文件加以載明並宣告,但不停留於此,它必須長途遠行。

  從憲政言,享有平等和行使平等權的憲政主體不僅包括公民,還包括各種社團,但主要是對於公民言平等和平等權的。這裡有一個前置,即只要是一國合法公民,則毋論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地位、出身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貧富狀況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權。毋論國家元首、普通民眾、城市居民、農村居民、幹部、群眾、妓女、乞丐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權。毋論其行為合法、非法、守法、違法都必須依據法律享有平等和平等權。

  但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平等在憲法實踐中卻被無情地踐踏,任何一個非眼盲的公民都能讀懂立在施行憲政面前的國情,這個國情,是一種對憲政最蠻橫、最無知的刁難。

  平等權的行使和平等的實現,必須有真正體現平等的良性法律來保障,必須有真正能夠居中裁判的司法機關來保障,這種保障,必須有能夠權衡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的法官來操作。

  但是,我國的司法系統卻由一些什麼樣的人把持:文盲、小學生、中專生。這些半路出家而成的司法者對法律、對公正、對公平、對法律精神、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和認同不過是白紙畫圓圈,生搬硬套。但為了遮司法系統的羞,這些非法律專業的文盲、小學生、中專生花幾千元都獲得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甚至有的還獲得法律碩士學歷,對此我們並無可厚非,只承認現如今的司法者經濟能力均有所提升,他們佔據司法維護公正保護正義這個稀缺資源,不愁沒錢使用。而法律大專和本科以上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律思辯能力並且能夠權衡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政法院校畢業生卻在司法系統無立足之地,甚至一旦進入這個系統,原有的正義和公正卻被涮得乾淨,這不僅讓人想起“新警察和老警察”這個笑話,但這個笑話卻又是活生生地戕害着這個社會的平等和阻撓平等權的正常行使。這又不僅讓人想問,我國的憲法給了我們每個公民平等及平等的權利,但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我們的平等及平等權又如何去實現?

  歷來的憲法教科書上講:平等作為權利,是與義務相伴隨的。而我要說:平等作為權利,是一種對世權,即絕對權利,不存在與其相對應的義務。作為絕對權,只需享有應當享有的權利,而不須考慮對他人的義務有無。因為絕對權對於每個公民言,都是如此,更無因義務的不履行而影響他人行使權利的可能。所以,對於憲法規定的平等權,每個公民只需積極主張,才能保障和維護作為共和國公民依據神聖不可侵犯和褻瀆的憲法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也才是一個憲政公民所應當具備的憲政意識和憲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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