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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吧監控: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到6月底,上海將為全市1329家網吧的11萬台電腦安裝一套全新的監控軟件。通過這套軟件,管理人員可在辦公室里對網吧里任意一台電腦的情況進行監控。發現有人瀏覽受限制的網頁(比如黃色網站),工作人員可以馬上通過技術手段對這類網頁進行屏蔽,從而有效過濾網上的不良信息。(《東方早報》4月28日)

  但是,以過濾不良信息和限制未成年人在網吧上網為目的的這套軟件,還未安裝完畢就遭遇了爭議。

  有專家認為,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公民權利不是絕對的,但可能侵犯到隱私權。如果網吧工作人員告知消費者或是在網吧醒目處給予上網將受監控的提示,就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但也有專家認為,從網絡管理的角度出發,這樣的做法還是比較合理的。網吧是一個特殊的場合,它是公眾娛樂場所,上網所瀏覽的內容可以被別人看到,這已經構成了傳播,行政機關有職責對這樣的公共場所進行管理。

  兩位專家,一位是私法學者,一位是公法學者,他們從各自學術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有他們的道理。但筆者認為這些見解並不全面,並沒有綜合考慮公法與私法的相關問題。

  這件事情應從公民權利與公共行政的關係上看,之所以發生爭議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隱私權與公共利益在進行博弈,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尋找一個平衡點或在兩者中誰優先考慮是問題的關鍵。

  首先,管理人員對電腦進行監控的行為已經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不可否認,上網所瀏覽的內容可以被別人看到,這已經構成了傳播。但是,公民上網並不僅僅瀏覽網頁,寫信、聊天等等都是在一台電腦位所佔的狹小空間進行,這些人也不願他人知曉其寫信、聊天的內容,這明顯屬於個人隱私範疇,對其進行監控便是窺其隱私。其次,如果網吧工作人僅僅告知消費者或是在網吧醒目處給予上網將受監控的提示,並不能作為對侵犯隱私權的免責,這只是涉及知情權的問題,網吧只是讓公民知情而已。而隱私權的放棄要基於公民個人的自願,格式合同的強制條款不能剝奪公民的隱私權,格式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正如我們住酒店,酒店不能說提示了房間有監控設備就可以免除其侵犯隱私權的責任。

  所以,問題還不在於進行監控的行為有無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而是說這種限制有無正當理由。眾所周知,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職責對公共場所進行管理,特別是網吧這種公開場所,黃色等有害信息的傳播極為頻繁,危害之廣、之烈,特別是對青少年的毒害,已成為一個非常嚴峻的社會問題,關係到許多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在目前沒有非常有效的措施解決這個問題以前,對網吧的電腦進行監控是不得已的措施,為了維護這一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公民的隱私權不得不退居其次。因而,在這個意義上,監控行為儘管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但仍有正當性,也就是說在這場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後者要佔上風。

  但是,既然監控是對合法的權益限制,而且其目的是為了合法的公共利益,因此,手段必須節制。比如,行政機關應制定嚴格規定,嚴禁管理人員外傳在監控中獲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監控獲得的信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條件允許下改進監控軟件,避免涉及隱私等等。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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