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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意見表達權與人權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范忠信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六大自由或權利,我們可以簡稱為意見表達權(當然,結社權也許不僅僅是意見表達權)。我國憲法很重視這六項權利,不僅如此,依據憲法的規定,我國還制定了許多相關法律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

  人之所以為人,或者說人與動物的最大不同,就在於他能夠有“意見”。承認人有“意見”,是承認人為人的關鍵。在人類社會秩序里,在所有的動物中,我們只承認人有“意見”,而不承認動物有意見。所以動物保護主義者們儘管日日呼籲我們要保護動物,但也只是要求我們讓它們吃好喝好別傷害它們而已,從沒要求我們尊重它們的“意見”。既然承認人有“意見”是正常的,我們就得承認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這是人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承認人有意見及意見表達權,就是把人當人,而不是當成能發聲但無意見的動物。因此可以說,是否真正承認和保護人權,應看看你是否承認人皆有意見及是否保護人的意見表達權。

  毫無疑問,生存權是我們的首要人權,沒有生存的權利還談何其他的權利,談何人權。生存權是人的其他任何權利得以實現的前提。我們現在所提倡的生存權和以往任何社會的生存權完全不同,原因就在於我們現在講的生存權是指全體勞動人民生存的權利,而不是個別人或者某階層人的生存狀態。但是,如果我們從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進行考察,可以說人權觀念似乎不是從生存權開始的。在歷史上,“統治階級”曾長期把我們同類中的某些人視為“會說話的牲口”,如古時奴隸制、封建農奴制等皆是如此。“統治階級”為了讓奴隸、農奴好好地幹活,一般也重視他們的生存,但誰也不敢說他們因此就享有了人權。因為“統治階級”並不承認他們有自己的意見及意見表達權。只有當國家施行法律開始承認尊重意見及意見表達權時,才開始有了“人權”的觀念或概念。甚至在承認“士可殺不可辱”原則的情形下,在承認“不自由勿寧死”原則的情形下,讓人體面地喪失生存權,仍可以說沒有否定他的人權。比如今天各國紛紛採取的極為人道而無損尊嚴名譽的方

  式執行死刑,又如當今許多國家也有共識的“安樂死”,再如讓死囚體面地留下遺言使其合法的遺願得以實現等等。

  在此我不由得想到一個也許是比較極端的例子。早在1920年,留學法國七年之久並獲得哲學博士學位的張競生,向當時的廣東省“省長”兼督軍陳炯明遞交了一份報告,建議中國限制人口,實行避孕節育,提高人口素質,並首先從廣東實行。本世紀中國社會的發展和中國目前的人口現狀,確鑿地證明了這份報告價值連城的分量,遺憾的是陳將其扔進了垃圾堆,並罵他是“神經病”。如果這份報告即使當時由於戰亂不能被採納但後來能引起人們重視的話,那麼中國目前花大力氣解決生存權的問題也許就不是問題了。這個例子說明重視人們的意見及意見表達權,對於生存權具有多麼重要的促進作用。

  讓每一個人都能真正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僅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需要,是人權的需要。我們可以說,人類精神文明的進步,主要體現為人類表達權方面的進步。從古希臘羅馬的奴隸與奴隸主、平民與貴族的鬥爭,到後來的婦女爭取普選權的鬥爭,到現代的反對種族歧視等等人權運動,哪一個不是以眾多的處弱勢地位者爭取更大的意見表達權為內容的?

  歷史發展到二十一世紀,對於政府而言,生存權不僅是政府最為關心的問題,是必須首先而為之的事情,同時也是廣大民眾最為關注的事情,因為解決十三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對任何一個國家或者其人民來說從來都不是一個容易解決的問題。但是在繼續關注和促進廣大人民群眾生存權的同時,我們也要更加致力於經濟的、社會的、表達的等方面的基本權利。中國人民通過艱苦的革命鬥爭,結束了一小撮統治者獨佔意見表達權的局面,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這為保障人民的意見表達權創造了前提。當前最重要的是通過法律規範,疏通和保障人民群眾實現表達權的渠道,創造一種“既有自由又有紀律,既團結一致又心情舒暢”的社會局面。

  因此,通過進一步保護和促進意見表達權,我們將能夠大大促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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