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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與法治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得得9

人性與法治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人性的弱點

     李偉迪 曾惠燕

  人性化是2003年法治的焦點和亮點,但不同的聲音也能時常聽到,有些受害人及其親屬認為,對罪犯講人性,就是對受害人的不公平,因為罪犯毫無人性地踐踏受害人的權利;有些學者認為,人性應該是法治應有的品質,何必還需人性化?還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為法律的威力來自無情無私,而人性必須承認有

  情有私。顯然,為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性的關係。

  首先,必須研究法治與人的關係。法治的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規定的是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發展,實現的動力是人的實踐。法治的起點、終點、目標和手段都離不開人,拋開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終主體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學是人的科學,法治是人的實踐,法學必須研究人,法治必須服務人,法治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須以人為本。

  其次,必須研究法治屬性與人性的關係。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麼?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從理性具體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名譽、親情、合群、自由、發展等需求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財產、地位、職業、宗教、文化、地理、種族等為根據。人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前者是內容、目的、靈魂,後者是形式、手段、軀體。人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守法。弘揚人性的法是良法,壓制人性的法是惡法。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

  最後,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權的關係。生存需要產生生存權,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義務。尊嚴和名譽需要產生人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權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義務。人有捍衛名譽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譽的義務。親情需要產生親權,人有保護親緣的義務,有享受親情的權利。合群需要產生參與權,人都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有接受他人的義務。自由需要產生自由權,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發展需要產生髮展權,自己要發展,他人也要發展;窮人要發展,富人也要發展。基本人性凝結成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權。人權不可剝奪,只能作適當限制。

  法治必須以人權為核心,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底線。民主制度的確立,為人性法治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空間,但是,資本、市場等物質力量的異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現蘇格拉底式的悲劇。因此,人性的種籽還得我們去播撒,人權的幼苗還得我們去哺育。

  第一,培養人性化法律意識。醫院拒救、有償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識的淡漠。尊重生命、關愛生命、珍惜生命應該成為人類活動的最高準則。

  第二,構建人性化法律體系。憲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訂,是我國法律體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有待人性化修訂。

  第三,構建以人性為指導、以人權為底線的執法方式。執法者必須懷着人性的理念,對執法過程中的細節、新問題和執法失誤有一種人性的判斷力,不至於出現執法的異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濟為最終目的,對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權利遭到損失,司法機關以公力去救濟,恢復被害人的人性權利,這是人性的救濟;對加害人而言,由於人性的裂變,所以作出了傷害他人人性權利的行為,司法機關強迫加害人承擔法律責任,使其痛苦、反思、悔恨、自新,從而恢復人性,這也是人性的救濟。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為執法者,從人性的角度,更容易與行政相對人取得共識,事半功倍。作為司法者,以人性救濟為己任,他不僅發現了犯罪,而且發現了人性的病變,他作出的不僅是一紙判決,而且是修復人性的處方。作為罪犯,人性的根莖上最容易萌發謝罪的枝椏,真誠悔罪,這對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創傷也是一種撫慰。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覺遵守中,在執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濟中,在罪犯的悔罪中獲得威信,得到實現。

  原文發表在2004年9月21日光明日報理論周刊學者論壇 聯繫liweidi1289@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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