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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選總統? ——從美國大選看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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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選總統? ——從美國大選看法治的力量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張千帆

  在歷時36天的爭議和懸念之後,備受注目的美國總統大選終於確定了獲勝者。當聯邦最高法院宣布爭議結束時,一切又恢復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戰勝者”一樣,副總統戈爾體面地宣布退出,與他的競選“敵手”布什州長和解,並號召自己的選民轉而支持即將繼任的合眾國總統———儘管戈爾本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正如戈爾所言,這是一場十分“特殊”的選舉,因為和歷史上幾乎所有的總統選舉不同,這次選舉的結果可以說不是由選民決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後決定的。這倒並不是因為法官們有意要代替選民去作出這一重大政治選擇———現代民主原則顯然禁止他們這麼做,而是因為雙方選票比分在決定性的佛羅里達州相差無幾(約萬分之一),屬於任何選舉的正常“誤差範圍”之內;選舉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不規則”現象———即對法律要求的偏離,例如負責組織選舉的官員以某種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過時的選票打孔機不能明確體現出“選民的意願”(或自動計票器不能識別這種意願)等等,都有可能導致人為的選擇錯誤。如果是後面這種技術性問題,那麼解決爭議的最直截了當的方法,顯然是對佛州選民的全部600多萬張選票進行人工統計,但時間已經不允許這麼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麼?這是一個司法解釋問題,因為其他人都可能因與競選結果的種種利害關係(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黨人做總統)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無關的因素)作出一個中立的決定。因此,競選雙方在相持不下時,把最終的決定權交給法官,且不論結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對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護傘之下。

  然而,法治對於人類社會來說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這又是被世界各國的歷史所證實的。困難的關鍵在於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個公正的司法機構,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見的基礎上宣布“法律是什麼”,且其話語對這個社會具有最終的約束力,不論人們———尤其是對此有利害關係的權勢人物———是否願意接受這種決定。但任何人類機構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組成的,每個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並因此而期望獲得某種特殊的政治結果。每個由人所組成的政府都是為了人———或更準確地說,經常是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務的。既然如此,我們到哪裡去找這些“不食人間煙火”、超越人性弱點的法官?因此,法治構成了人類社會的一個基本難題:社會需要法治,而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又幾乎不可能實現。西方的“法治國家”為了建立一套近似於公正的司法體制煞費苦心,通過各種可能的途徑來保障法官個人(而不僅僅是作為組織機構的法院)的獨立性與超越性,使司法決定與法官的個人利益(包括職位、工資、社會地位和名譽等因素)“脫鉤”。即便這樣,法治國家仍然不能保證法官們每次都像機器那樣不帶偏私、準確無誤地譯解出法律密碼的本來意義,以至今天我們仍經常能聽到同樣博學與睿智的法官之間經久不衰的辯論,就像佛羅里達州與聯邦最高法院對戈爾與布什之爭的判決一樣。但這已是人類目前所能達到的最近似於法治理想的狀態了。事實上,儘管西方社會對政府一貫不太信任,但對法官卻“情有獨鍾”(社會調查一直表明公眾對法院的信任度高於其它政府機構):如果其他政府官員是“在狹義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們還能鐵面無私地秉公釋法。

  有理由表明,社會對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會實現法治與秩序的必要條件。事實上,任何政府(不論是專制還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維持與運作都是和信任聯繫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個穩定的社會必然是按照某種被普遍接受和認同的基本規則(如寫在紙上的憲法、法律,或不成文的習俗與共識)來運作的,而不論運用規則的結果是否對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規則所產生的選舉結果表明戈爾輸了,戈爾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須認同這個結果)。其次,這種規則首先必須獲得政府的維持與實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爾利用其副總統的職權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羅里達州的權勢,去操縱選舉而獲得對自己有利的結果,那麼選舉程序就將在選民心中逐漸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員自己先遵守規則,而不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行動,並獲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會跟着遵守規則(所謂“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實都是一樣的),從而達到社會的法治。因此,關鍵問題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實施的規則。當然,通過及時淘汰那些顯然違反規則的官員,民主政治本身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種維護機制。但正如麥迪遜所言,經驗教導人類“輔助防禦”的必要性。歷史證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夠的,因而還必須在政府內部建立起一種力量來防止政府官員對規則偏離得太遠。具備這種力量的機構存在於政府內部,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機構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慮,且不被它們的意志所左右。這就是相對獨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國家的公民之所以還相信其政府基本上會按照所確立的規則行動,並因此自己也願意遵守規則,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他們能夠信任的法院。

  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曾說過,美國政治幾乎所有的重要問題最後都會以這種或那種方式進入法院,並在那裡獲得解決。無疑,這個論斷被最近的這次大選驗證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決定一樣,美國最高法院的這次判決是否明智,歷史將為此作出公證。但不論如何,選舉最終的解決方式畢竟體現了美國公眾和政治精英對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說民主政治是一種由利益衝突引起的權力較量,那麼法治與憲政是使得一個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歸統一的力量。正是法治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使不同的政治黨派在“驢象決戰”之後,還能像戈爾所說的那樣和平地走向一個“共同點”。(上)

  (作者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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