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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實施辦法

手機:M版  分類:競聘演講  編輯:小景

市工商局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實施辦法 標籤:職位競爭

  第一條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黨政機關推行競爭上崗的意見》(組通字〔1998〕33號)文件精神,為建立和形成選賢任能、能上能下的幹部競爭機制,促使全市工商系統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提高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推進和規範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工作,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推行競爭上崗、雙向選擇,要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為依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促使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激勵工商幹部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開拓進娶奮發向上,努力建設高素質工商幹部隊伍。

  第三條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工作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市局、縣市局和市直各分局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黨管幹部、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意見中的競爭上崗適用於股級以上中層領導職位人員的選配。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人選:

  (一)職位出現人員空缺的;

  (二)機構調整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的;

  (三)按規定進行職位輪換,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人選的;

  (四)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競爭上崗原則上在本單位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隊伍的實際情況,經市局黨委批准,也可面向全市工商系統組織競爭選拔。

  涉及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可不列為競爭上崗的範圍。

  實行競爭上崗職位的具體數量和範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有關單位黨組織確定。

  第五條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本單位在編在崗的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通過公開競爭晉陞職務者,原則上還應具備黨和國家規定的職務晉陞的資格條件。為鼓勵競爭,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必要時可以適當放寬參加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經黨組織批准,可越一級參加公開競爭。

  (四)具備競爭職位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實施競爭上崗,一般應按下列程序和方法進行:

  (一)公布職位。通過一定形式宣傳競爭上崗的目的和意義,公布競爭職位、任職條件以及競爭上崗的程序、辦法等事項。

  (二)公開報名。一般由符合條件的人員個人自願報名,並填報競爭上崗申請表,也可採取個人報名、群眾舉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報名。

  (三)資格審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據競爭上崗的條件,由人事教育部門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並報有關單位黨組織研究確定后公布審查結果。

  參加競爭每一職位的人數應在2人以上。對報名參加競爭某一職位人數較多的,由黨委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確定競崗對象,最多不超過3人。如報名參加競爭某一職位的人數在報名最後截止時間只有1人,則按個人述職、民主測評、組織決定的程序辦理,其中民主測評所得票數應占投票人數的50%以上。

  (四)競爭演講。組織召開競爭演講會,與會人員一般為本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也可擴大到下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參加競爭者進行演講,介紹自己的工作經歷、德才情況和做好競爭職位工作的設想。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在競爭演講前先對資格審查合格者進行考試,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考試成績合格者,進入演講程序。演講后,還可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五)民主測評。由參加演講會的人員對參與競爭者能否勝任所競爭的職位進行現場無記名投票,並將測評結果量化為得分。有投票資格的競爭演講者,不參加其競爭職位的投票。綜合評分為100分,由四部分組成:一把手推薦、其他班子成員推薦、群眾推薦、年度考核。四部分所佔比例之和為100%,其中班子成員所佔比例不高於40%,群眾推薦所佔比例不低於50%,年度考核所佔比例不低於10%。推薦投票分三種對象統計投票得分,計算公式為:某人推薦任職得分=(某種對象所得任職票數/某種對象的投票人數)×某種對象所佔比例×100。年度考核分=年度考核所佔比例×100-近3年年度考核結果中基本稱職等次數。

  (六)確定考察對象。根據對競爭人員民主測評結果,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七)組織考察。組成考察組,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報有關單位黨組織。

  (八)決定任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任用。

  第七條一般工作人員通過雙向選擇確定崗位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崗位。公布一般工作人員雙向選擇的崗位。

  (二)填報志願。一般工作人員按自身的情況和特長選擇工作崗位,填報雙向選擇志願表,每名工作人員一般應填報2個崗位;

  (三)雙向選擇。用人單位負責人綜合選擇者的志願和崗位要求提出本單位工作人員配備的建議名單,由黨組織根據各單位負責人的提名和工作人員的選擇意願,綜合平衡后,確定定崗人員,並予以公布。

  第八條對在上一級職位競爭上崗中落崗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下一級職位的競爭上崗,或直接參加一般工作人員的雙向選擇。對競爭上崗中落崗的幹部,原擔任中層幹部的,可由組織再推薦一次上崗,若再次落崗,還可參加一般工作人員雙向選擇。對在雙向選擇中落崗的人員,以及既不參加競爭上崗又不參加雙向選擇的人員,可由組織推薦一次上崗,對不服從組織安排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組織開展競爭上崗和雙向選擇工作,要符合有關幹部輪崗交流、任職迴避、職務提任等規定。

  第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嚴格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辦事規則,對違反幹部人事工作紀律和搞不正之風的人和事,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全體公務員。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勤人員和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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