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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城管暴力執法是法治社會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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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城管暴力執法是法治社會之恥 標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行政執法培訓 和諧社會 社會實踐

  容忍城管暴力執法是法治社會之恥

  夏延民

  城管暴力執法的例子多多,近期還曝出某地城管群毆散步的一家遊人,事後給出的解釋是疑似傳銷者。如果筆者理解力沒有問題的話,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城管有權杖打傳銷者?

  傳銷者違法有法律,城管是沒有執法權的,僅有執行地方政府管理條例的權限,不知道哪個地方政府有如此的惡規,賦予了城管可以動不動就打人的特權。如果地方政府把法律當成了婊子,那麼法治就成了牌坊,當婊子立牌坊之下,城管打人也就無法避免。

  城管有權管傳銷者嗎?那麼警察幹什麼用?傳銷違法是警察的職權責任,警察不管是失職,相應的就算警察動手打人也是違法行為,就不用說根本沒有執法權的城管杖打傳銷者了,這些城管的行為是違法犯罪。

  城管之惡彰顯的是地方政府的惡,也彰顯的是地方政府法治淪陷的現狀。筆者只從古典小說里看見過衙役們用棍子驅趕百姓,城管的政府屬性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古代的衙役所為,但是這是與一個法治政府格格不入的,不對縱容城管暴力對民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執行法律,那麼就是對人民的一種犯罪。

  關於法治社會的解釋,在此有必要一起溫習一下:法治社會是和人治社會相對而言的;它是指國家權力和社會關係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並且按照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解決社會糾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執政者的個人喜好以及親疏關係來決定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公共事務。

  對於上述解釋,想必相關職能部門都很清楚。在明白且明確知道法治是何物的情況下,城管打人事件卻頻頻發生,說明這是一種故意縱容或者瀆職。故意縱容是一教唆犯罪,瀆職是職務犯罪。如果城管打人違法行為被追究的話,那麼教唆和縱容也應該一併被追究,不然法治就無從談起。

  環球時報刊文群毆城管是全社會的恥辱,筆者以為這家主編認為代表了中國人意見的報紙此文好是好,但是還是有些不全面,應該在加上這樣的一篇評論:容忍城管暴力執法是法治社會之恥。與環球時報的同志們共勉,與自認為代表中國人意見的胡錫進主編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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