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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邊界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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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邊界是法治 標籤:世界是平的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000年12月27日 01:40 郝鐵川教授

  過去,學術界比較多地闡述了現代法治對民主的保障作用和民主對法治的決定性作用,但對法治限制民主泛濫的功能研究不夠。這次沸沸揚揚的美國總統大選或許能在這方面給我們帶來一些啟示。

  第一,規則有時比原則更重要。法律是規則,民主是原則。原則指導規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一旦法律規則產生,便具有相對穩定性、相對獨立性,不能再用原則而不經過一定程序來輕易否定。

  美國這次總統選舉糾紛,歷時37天,波瀾迭起。糾紛的核心是對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是否手工計票。戈爾一方強調“尊重人民的意願”,小布什一方強調“尊重既定的法律”。那麼在原則(“尊重人民意願”)和規則(“尊重既定法律”)之間,究竟何者更重要?更應尊重哪一個價值?這個問題是這次總統大選的糾紛焦點,也是美國法院系統辯論和裁定的關鍵。從結果來看,多數法官認定“既定法律”比“人民意願”更重要。因為“既定法律”是經由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意願,是原則轉化為規則后的產物,是理性(程序篩選)而非情緒化(臨時動意)的決定。雖然在全國普選票中戈爾領先小布什,但美國既定的總統選舉規則並非按全國普選票計算,而是按“選舉人票”計算,即在全國50個州贏得多數選舉人票才算贏得大選。在美國歷史上,曾有過贏得多數全國普選票,但由於“選舉人票”少於對手而輸掉大選的。因此,當戈爾強調自己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要求尊重多數選民意願時,美國的多數法官立刻意識到了這是在變更既定規則,是大選中的臨時動議,是一種煽情。不能說戈爾的要求不符合民主原則(尊重多數),但它與法律規則相衝突。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第二,在和平建設時期,“惡法亦法”有時也是必要的,因為它能保持社會的穩定。換句話說,在和平建設時期,變更惡法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而不得擅自越軌。

  美國的選舉人團制確實存在脫離選民意願的弊端,過去兩百年中,國會曾有七百多項法案要求取消選舉人團制。人們可以把這一制度視為惡法,在這一惡法未經法定程序變更之前,人們還必須無條件地遵守,因為這不僅涉及到法律的權威,更涉及到社會的穩定。一個主要靠法治支撐的社會,如果法治倒下來了,整個社會的秩序就會相應崩潰,美國人一方面批評現行的總統選舉制度,但另一方面又不主張以非法的方式來變更它。《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在大選前均表態支持戈爾,但在11月8日選舉結束后卻認為戈爾不應要求在佛羅里達州重新人工計票。其理由是:一旦遊戲規則確立,並且參加了遊戲,就不應回頭再來變更已經定好的遊戲規則。參賽者若對遊戲規則有意見,就一定要在參加遊戲以前表達,事後再來要求重新設定新的規則,就是對社會的穩定秩序的一種破壞,也是對其他參賽者的不公平。

  第三,守法和司法是民主的最後一道屏障。當林林總總的利益集團眾說紛紜,相持不下時,當法律的模糊性導致人們無所適從時,當各種勢力的矛盾激化的時候,司法則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的裁決者。

  在美國的這次大選過程中,儘管不同利益集團的意見是多麼地尖銳對立,但多方勢力均表態支持司法裁決。數個權威民意調查也顯示,四分之三的美國人相信聯邦大法官會公正處理,而最信任的國家機構也是聯邦最高法院(61%)。新聞媒體皆以冷靜客觀的態度處理新聞,並展示對司法裁定的尊重。

  守法是民主正常運行的又一前提。戈爾和小布什雙方在激烈的爭論中,都引用法條來強調自己的立場,少有情緒性攻擊,雖有一些支持者舉牌示威,偶有咒罵,但都基本上和平理性,以守法精神各擁其主。政府和社會運行如常,股市行情沒有異常。從各項民意測驗的結果來看,尊重法律規則的意識已經深入人心,成為美國人生活的一部分。

  民主對人類的好處非常多,否則人類也不會那樣地喜歡民主。但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民主也不例外。其最大缺陷就是容易帶來盲動、非理性,帶來對少數人權利的不尊重。現代法治則以嚴格的程序限制民主、以保障人權的原則防範對少數人權利的踐踏。

  當然我們還要看到,美國的這次選舉更暴露了其民主法治的局限性。一是總統選舉基本上是或明或暗的錢權交易。二是這樣的選舉不適用於發展中國家,如此高的成本不僅令發展中國家無力支付,還會帶來內亂。三是選舉總體上是在少數人中,沒有跳出少數人對多數人統治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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