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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方案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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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方案實施方案 標籤:培養孩子

  人才培養方案實施方案

  【篇一】

  根據財政部和重慶市財政局印發的會計行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為加大重慶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力度,破解高端會計人才緊缺難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以培養重慶會計領軍人才和青年英才為引領,以培養高級會計師、總會計師為重點,以培養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為基礎,建設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梯次遞進銜接的會計人才隊伍,全面提升我市會計人才隊伍業務能力和整體素質,為推動科學發展、富民興渝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標任務

  按照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要求,到2020年分類培養:精通會計業務、精於財務管理、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操作能力很強的重慶會計領軍人才350人(其中:力爭入選全國會計領軍人才50人,具有國際資格的註冊會計師50人);會計業務嫻熟,善於財務管理,職業判斷能力強,操作能力強的重慶青年英才600人;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高級會計人才及總會計師2000人;加大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培養,屆時占會計人員的比例西部領先。

  三、遴選條件和程序

  (一)會計領軍人才。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含通過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執業5年以上,或者副教授以上職稱(含會計學博士畢業工作2年);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歲;具有本科學歷,能夠運用英語進行聽說讀寫;財務部(科)負責人或後備骨幹。本人申報、單位審查推薦;由市財政局組織對財會、英語和綜合知識進行考試;再面試、綜合審查評選;商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確定培養人選。

  (二)會計青年英才。取得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講師等專業技術資格2年;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歲;具有本科學歷,能夠運用英語進行聽說讀寫。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獲得全國會計師考試金銀榜的考生,條件可適當放寬。人選確定方法同會計領軍人才。

  (三)國內領先高級會計人才。選擇企事業財務部(科)長以上、高級會計師,年齡55歲以內,由本人報名、單位推薦,根據每年培養計劃,綜合平衡確定培養人選。

  (四)總會計師。按照國務院《總會計師條例》,設置和任命的總會計師,年齡55歲以內,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由本人申報、單位推薦,綜合平衡確定培養人選。

  (五)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符合財政部規定報考條件的會計人員。

  四、培養措施

  (一)報考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和國際資格註冊會計師,原則上在重慶會計領軍人才中篩選,並適當開展考前培訓。對獲得全國會計領軍人才的,除享受重慶會計領軍人才政策支持外,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表彰。

  (二)會計領軍人才培養3年,會計青年英才培養2年。實施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培養,並與會計專業碩士項目(MPAcc)有效對接。培養期間實行量化考試和淘汰機制。培養期滿經考試合格后,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培養院校頒發證書。取得重慶會計領軍人才和青年英才的,優先向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推薦使用;入選人員納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庫管理;優先向有關部門推薦作專家;優先安排會計財務科研課題並適當給予資金支持;可提前兩年參加高(正高)級會計師考評。

  (三)完善正高級會計師考試評審方法、內容,適時增加正高級會計師評審數量,提升正高級會計師質量。

  (四)加大高級會計人才培養,按照國內領先水平設置培訓內容,強化管理、理論、綜合能力培養。對優秀學員頒發榮譽證書;優秀人才納入市委組織、市人力社保局人才庫管理;向有關部門推薦使用。

  (五)按照國務院《總會計師條例》,逐步實行總會計師資格認證,完善全市大中型企事業總會計師設置,開展總會計師職能、專業、綜合知識強化培養。

  (六)結合會計師年齡、學歷、職務和從事財會工作年限等,修訂完善報考評審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鼓勵我市高等院校開展高級會計師專業知識考前學習培訓,積极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專業考試;總結完善高級會計師評審辦法,強化專業技能、綜合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等全面考察,增加高級會計師數量,提高質量;強化高級會計師綜合能力再提升,結合高級會計師年度繼續教育,完善培訓方式和內容,明確學習任務目標,增強學習自覺性。

  (七)實行自主培養和引進相結合,市財政局指導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考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激勵、選送註冊會計師到市內外培養提高和引進註冊會計師的激勵政策規定。

  (八)鼓勵我市符合條件的廣大會計人員參加高校、網校專業學習培訓,積极參加全國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選擇優秀院校、網校供會計人員選擇學習;對參加全國會計師考試獲得金銀榜的會計人員給予表彰。

  (九)由會計主管部門(市財政局)、用人單位、培養對象個人共同承擔培養經費。培養經費主要用於會計領軍人才和青年英才、高級會計人才、總會計師的選拔、集中培訓、講座、科研、管理等項開支。單位承擔的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十)各區縣(自治縣)、行業主管部門和人才使用單位,要主動如實推薦優秀會計人才,積極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講座和調研活動,從學習時間、經費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可據此規定原則精神,具體制定鼓勵本行業和單位會計人才培養、激勵和使用政策措施。

  五、組織實施

  (一)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組成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全市高端會計人才重大培養政策,指導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的培養。

  (二)高端會計人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制定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具體實施辦法,組織開展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選拔,在市內外高等院校中選擇培養機構,指導監督培養院校設計培養方案、實施培養和管理,向領導小組彙報全市會計人才培養工作。

  (三)培養院校協助市財政局做好學員選拔、面試工作;具體負責培養內容設計、培養教學、調研指導、考核管理,全面落實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綜合能力素質提升,培養情況報告等工作。

  (四)各區縣組織、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市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會計人才的培養,加大宣傳力度,認真做好優秀會計人才推薦上報工作,營造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

  【篇二】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的有關精神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意見》(教民〔2004〕5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為確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簡稱《民族骨幹人才計劃》)的順利實施,保證教育質量,不斷提高培養工作的社會效益,促進西部大開發和我國各民族的共同發展繁榮,特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落實《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和第五次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充分認識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工作在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強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中的戰略作用。努力培養造就一大批堅定地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的發展樂於奉獻、具有較高科學人文素質和創新能力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逐步緩解和扭轉西部和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匱乏的狀況,改善少數民族人才的層次結構,提升少數民族人才存量的綜合水平,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偉大目標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撐。

  二、培養任務、主要措施和計劃管理

  (一)2006年度的招生規模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碩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規模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碩士生4000人。

  (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培養任務主要由國家部委所屬重點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院(所)承擔和組織實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採取"自願報考、統一考試、適當降分、單獨統一劃線"等特殊措施招收學生。

  (三)被錄取的少數民族碩士研究生先在基礎培訓點集中進行一年的強化基礎培訓,重點補修英語、大學語文(漢語)、計算機、高等數學等基礎知識,兼顧其它專業理論知識,以及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和宗教理論的學習。基礎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者,轉入招生學校碩士階段研究生課程教學。

  三、招生範圍、招生計劃和經費

  (一)招生範圍。主要面向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招生,兼顧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別支持的少數民族散雜居地區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少數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才的培養,重點確保上述地區和單位教育、科技、醫學和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以及經濟、公共事業管理等領域對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需要。

  (二)招生計劃。本方案的招生計劃屬於國家定向培養計劃,納入招生單位總規模。根據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對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單獨下達指導性定向培養專項招生計劃。

  招生計劃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確定招生計劃的投放比例;同時,兼顧國家重點扶持的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關招生單位按各少數民族在當地民族總人口中的比例安排複試和錄取。漢族考生占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總數的10%.定向省區合格考生不足時,將招生名額調劑到其他有需求的省區按規定錄取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區要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2006D2010年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需求第一期規劃和年度培養計劃。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議計劃、專業安排等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牽頭商有關培養單位落實招生任務,編製招生計劃方案,商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納入年度中央級部屬高校研究生招生計劃,單獨下達管理。各有關學校和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於每年6月將招生計劃的落實和招生錄取的情況報教育部。

  (四)培養經費。碩士研究生(四年)和博士研究生的經費按國家統一標準由國家財政核撥,其中碩士基礎培訓階段的經費核撥到承擔基礎培訓任務的高校和單位;碩士、博士生攻讀學位階段的經費按標準核撥到培養學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國農業科學院承擔培養任務所需經費,按標準從現行財政渠道解決。生源地區和定向單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適當的學習和生活費補助。

  四、報考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少數民族在職和非在職(具有上述學歷還未就業的應屆、往屆畢業生,下同)人員。非在職人員的招生比例要佔招生計劃總數的50%以上。

  (三)品學兼優,漢語文、外語和民族語文成績根據學科、專業要求達到一定標準和要求。

  (四)報考碩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0周歲,報考博士研究生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五)畢業后保證按定向培養協議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就業。

  五、考試和錄取

  (一)碩士研究生參加全國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民族語文或漢語文及專業考試科目由招生學校和單位自行確定並組織命題;報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招生學校和單位自行確定。招生單位對符合國家確定的基本要求分數的考生實行差額複試。

  (二)在職考生,由擬錄考生與報考學校、所在單位或者隸屬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非在職考生的錄取,由擬錄考生與報考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後方可錄取。優先錄取在學術、科研、教學等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在民族醫藥、民族文化藝術等有一定造詣的考生,優先錄取兼通民族語文的漢族考生。未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者,培養學校和單位不予錄取。錄取名單要在招生單位以適當形式公示。

  (三)各招生學校和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組織招生錄取工作。被錄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養學校和單位發錄取通知書,按期入學就讀;被錄取的碩士研究生由培養學校和單位發錄取通知書,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到基礎培訓點進行一年的強化基礎培訓。

  (四)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民族教育的處(室)會同相關處(室)進行招生計劃的申報、提出各民族錄取比例的建議,負責考生民族身份的審核、定向培養協議的組織簽訂、對本地區定向生的協助管理等。招生考試工作由教育招生部門和有關高校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按職責給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畢業生就業

  研究生畢業后,在職人員回定向單位工作;非在職人員按定向協議回定向地區就業,也可以由生源地區在本地區調劑就業。碩士服務期為5年,博士服務期為8年(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和民族碩士基礎培訓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本計劃學習畢業的,碩士服務期為8年,博士服務期為12年)。畢業生不按協議就業者,要支付培養成本和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標準、支付方式等另行規定。

  七、教學、培養工作的要求

  (一)少數民族研究生教學、培養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加強基礎,全面提高科學和人文素養,重點增強實踐能力,着力提高科研和創新能力,為使其在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打下堅實的基礎。基礎強化培訓階段,重點是強基固本,強化規定課程的教學和培養,使學生的基礎綜合水平接近或者達到攻讀碩士研究生課程的基本要求;博士、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階段,在大力加強專業理論教學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和重點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培養學校和單位要多為學生創造實踐教學和課題研究的機會和條件,選配優秀的專家、教授擔任導師和授課,確保教育、教學質量。在基礎強化培訓、碩士、博士課程學習階段,都要對學生加強政治思想和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教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宗教不得干預國民教育。培養學校和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對培養工作的干擾;學生不得從事任何宗教活動。

  (二)黨和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一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各民族學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發奮圖強,刻苦研讀,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始終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提高道德和人文修養,遵紀守法,誠信待人、處事,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繁榮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八、職責和管理

  (一)教育部和國家民委負責對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宏觀政策的制訂協調。教育部負責培養計劃的協調和制定招生、教學、管理以及有關政策措施,組織招生錄取工作,並檢查督促執行情況;協調解決辦學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織評估辦學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等。國家民委負責提出有關政策性建議;督促檢查黨的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協調和協助解決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問題。

  (二)承擔培養任務的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和有關科研院(所)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負責考生報名、考試和招生錄取工作;負責博士、碩士階段的常規管理、教學和畢業生派遣工作;對基礎強化培訓基地教學、管理等提出建議。基礎強化培訓基地負責基礎強化培訓階段的管理、教學和結業考核等項工作。

  (三)學生的學籍、後勤、生活等管理和其他工作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做到統一管理,統一要求。培養學校和單位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並按少數民族學生生活習慣的要求,嚴格按規定辦好清真餐飲。

  (四)生源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組織、人事、科技等部門每年向全社會發布教育、科技、經濟等領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導優秀考生報考《民族骨幹人才計劃》研究生;在此基礎上制定人才需求規劃和提出年度培養需求計劃;加強與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單位以及教育部的聯繫與協調等有關工作;協助學校和有關單位做好本地區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協調財政部門落實按規定由生源地區財政對學生的補助經費;負責組織和協調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等工作;配合做好招生、錄取等工作;對招生、培養工作提出建議。

  九、加強監督管理

  (一)生源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招生學校及單位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嚴格按本方案、年度招生計劃和工作要求落實招生任務,並按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錄取新生。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廣泛監督。

  (二)被錄取考生未按規定簽訂定向協議的、冒名頂替少數民族的、考試作弊的、不按規定程序錄取的,一經查實,無論在基礎培訓和研究生學習階段,都要取消學籍,退回生源地區,兩年內不得參加《民族骨幹人才計劃》的報考。對直接責任者要給予相應處罰。

  (三)如定向省區和單位不能按協議為合格的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的,扣減該省區下1年的招生計劃。

  十、其他有關要求

  (一)培養學校和單位要把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作為一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任務加以高度重視。在培養工作中,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和本方案。按培養目標的要求,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培養出政治上合格,業務上過硬的各民族人才。

  (二)西部和各民族地區黨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使用工作,按學以致用的要求,為他們創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條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費和閑置。

  新疆等西部地區少數民族科技骨幹特殊培養工作實施方案,由人事部牽頭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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