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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手機:M版  分類:計劃方案  編輯:得得9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一)

  一總則

  1.1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笨公司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緊急情況。

  二、成立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2.1突發環境污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法人代表擔任,副組長由總經理及分管生產廠長擔任,成員由各車間主任及業務骨幹組成。

  2.2領導小組下設突發環境污染應急處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為日常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保衛科。

  2.3辦公室負責主要工作:

  2.3.1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2收集各車間及其他部門有可能發生的各種信息,及時上報領導小組。

  2.3.3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審定各部門上報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措施,督促檢查預案演習工作。

  2.3.4保障信息網絡暢通。

  三、預防和預警

  3.1基本情況

  (1)公司位於紹興縣安昌鎮,地處杭甬高速公路西南首,中國輕紡城北面。公司創辦於1992年,專業生產經營中高檔紡織服裝面料,系國家大中型民營企業。擁有各類資產1億多元。現有員工500餘名,各類初、中、高級技術人員10餘人。

  (2)公司地處水鄉安昌,背靠東昌河。安昌屬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全年四季分明,溫和溫潤;年平均降雨量為1041.8毫米,平均氣溫15.3攝氏度,最冷月1月份為-5攝氏度,最熱月7月份,最高氣溫為36攝氏度。

  3.2環境污染事故源

  (1)污染物主要產生點:染色車間、定型車間、減量車間

  (2)工藝流程圖及污染物排放點位圖

  a、滌棉針織坯布染色工藝及污染物排放點位圖

  b、后整理車間工藝及污染物排放點位圖

  3.3潛在環境污染事故及相應處理措施

  a、設施發生故障。

  (1)當設備發生故障,向在現場主要負責人彙報,進行搶修或更換設備。

  (2)啟用備用設備,如出水水質仍不能達到排放標準,控制進水量直至停止進水。

  (3)當設備停止進水,生產廢水應通往應急處理池。如應急處理池滿時,設備仍未能正常運行,則停止生產。

  b、遇氣候、水質變化等原因可能造成污水的超標排放。

  (1)化驗室應經常對關鍵取樣點,排放口水質進行監測,出現不正常指標時,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彙報並分析原因。

  (2)當出現不正常指標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彙報,並召集相關人員對情況進行分析,立即調整相應工藝,並採取相應措施,如增加曝氣時間、控制進水量、調整投藥量、增加停留時間等方法來達到達標排放。

  c、突降暴雨而造成污水處理能力不夠的處置措施。

  (1)開足本部門設計額定處理力的所有設備。

  (2)立即跟生產部門聯繫,要求其控制生產,直到停產來控制總量的排放。

  (3)及時跟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彙報本廠出現的突發性情況以及採取的措施,以取得幫助。

  (4)做好相關記錄。

  d、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泄露,或受潮引發火災等。

  (1)當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工作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若自己能處理的就按化學品的特性果斷採取措施,努力減少對人員的傷害和財產的損失,減少對環境的影響,事後應將發生事故地點和時間,事故性質,狀態等情況向主管領導報告。若情況比較嚴重,個人難以控制時,應立即嚮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警。

  (2)應急領導小組接警后,應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自救,熟悉泄漏物的人員應時刻提醒救助人員採取何種措施,不允許等待貽誤時機。當應急組織的自救行動無法控制事故蔓延時,現場應急人員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環保等報警,同事聯繫就近醫務機構趕赴現場。

  (3)在事故發生后應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3.4應急預防

  1、辦公室應分析潛在事故源點統計,組織有關部門對潛在事故發生的場所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應變急救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並且每半年檢查一次。

  2、各類緊急器材應標識清晰,保持通道暢通。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二)

  1.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公司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2.公司簡介和污染物處理

  2.1 本公司基本概況

  深圳艾意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寶安分公司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沙一村萬安路長興高新技術工業園18棟1-2層西側,租用建築面積1870平方米,職工總數50人;公司年生產銀油通孔產品約50000平方米、銀油飛線產品5000平方米、高阻產品5000平方米。

  2.2 污水處理設施

  本公司污水處理站由深圳市羅湖長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計承建,污水站處理能力為20m3/d。

  2.3 污染物分析處理

  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理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泥)對環境有一定影響的,本公司與深圳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簽訂處理工業廢物合同,污泥由東江環保公司定期派車運走處理。

  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設立事故現場指揮組,建立健全公司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3.2 現場總指揮:總經理

  3.3 現場指揮:行政部

  主要職責:在事故現場對有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及人員進行搶救疏散。

  3.4 主要負責人:劉武仕

  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污水處理操作員進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知識;對污水處理站設備和設施及時進行監測和更新,保障處於有效使用狀態;當發現污染物出現泄漏及設備出現故障后,先迅速通知總經理,到現場按自身任務迅速搶修設備及堵住污染物的泄漏。

  3.5 污水處理操作員:

  職責:定期對設備的保養、定時定量添加藥品、經常檢查污泥存放處是否有外泄,保證污水達到達標排放。發現事故問題要迅速向負責人彙報、及時採取處理。

  3.6 後勤保障組:

  負責人(劉武仕)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得到及時搶救及設備正常運行,保護現場、協助環保部門做事故的調查工作。

  4.應急響應

  4.1公司行政部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4.2發現事故的操作人員應立即做到污水不外排再報告公司負責人。報告要求(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或設備故障的起因);現場操作人員和負責人將事故通知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迅速對設備的搶修及做好污染物不外泄,聽從指揮組統一安排部署;

  4.3 所有應急人員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到達現場。在應急搶救過程中,本着“救人先於救物”的原則下進行。參與搶救的人員要勇敢、機智、沉着,做到緊張有序,一切行動聽從指揮,有問題要及時上報指揮組。

  4.4本公司已經定期的對污水處理操作員工組織過培訓。使污水處理操作員工熟悉環保知識,熟知自己的任務。在人員、電話等其它情況有變化時可以隨時組織起搶救搶修隊伍。

  5.應急安全防護

  5.1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5.2.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5.2.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5.2.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5.2.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2.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6.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6.1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6.2 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 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6.3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環境應急隊伍應該及時維護、保養污水處理站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7.宣傳

  7.1 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職工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7.2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7.3定期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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