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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模公司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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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模公司員工手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確立管理制度,健全組織功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需要而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凡本公司員工(試用、正式員工)、其它因業務需要聘請的特殊人員、顧問及臨時人員,除合約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本手冊之相關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 員工守則

  凡本公司員工為公司之發展,全體員工之福利,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

  1. 遵守廠內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各部門主管的安排及監督。

  2. 愛護公司榮譽,不得有損害公司聲譽、向外泄漏公司資料、敗壞公司形象之行為。

  3. 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早退、代打卡,上班時不得做與工作無關之事。

  4. 遵守操作規範,保證生產安全,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事故或導致公司經濟的損失,一律追究其相關責任。

  5. 未經他人同意,不可私自動用他人工具及私人用品。非公司指定之機台操作人員,一律不得擅自操作機器,一經發現一律開除。

  6. 愛護公司財物、設施,不得無故損壞,不得竊取、變換或未經許可使用公物;一經發現給予記過或除名處分,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7. 上班時間外出及車輛攜帶物品出廠,需有放行單。

  8. 在廠區里應當依公司規定穿着制服,佩帶識別證。

  9. 員工在上班時間有緊急事情需會客,應向主管報備並在會客室會客,一律不得私自帶領外人進入廠內。

  10. 入廠內不得攜帶、收藏或違章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隨身攜帶和收藏兇器或攻擊性物品。不得進行賭博、醇酒等有傷風紀的行為,一經查證屬實,一律開除。

  11. 維護廠區清潔衛生,愛護綠化,嚴禁亂丟煙蒂、紙屑及違規堆放雜物等。

  12. 遵守宿舍、餐廳及其它公共場所守則,不得有任何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

  13. 注意儀錶形象(依公司規範穿着),待人接物誠懇謙和,實行您好、謝謝、對不起、再見等文明語言。禁止穿短褲(包括西式短褲)、背心、拖鞋、赤膊上班,工作場所不得大聲吆喝、打鬧嬉戲等擾亂其它同仁工作之行為。

  14. 員工有對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對於提出合理化建議者,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15. 員工承辦業務不得收受饋贈,如果涉及本身及親朋好友的利益時應予以迴避。

  以上規範,全廠同仁必須嚴格遵守,若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論處。

  第三章 僱用、辭退、辭職

  第一條 僱用

  1. 新進員工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門交繳以下手續:

  A. 新進人員必須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學歷證及其它我廠要求的證件等;

  B. 每位員工需繳交正面1寸彩色照片5張;

  C. 原單位離職證明;

  D. 暫住證;

  E. 身體合格證或體檢表(體檢費用自理)。

  2. 填寫「員工資料表」。

  3. 經核准錄用之員工試用期依具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法律規定而定。部門主管認為有必要,試用期可酌情縮短或延長。 (提醒:《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 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3-1.試用期間,新進員工可隨時申請離職;主管認定不符合試用條件者,可隨時予以解僱,薪資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3-2. 幹部於試用期間,每半個月需由其主管實施考核一次(一般作業員一個月考核一次)。試用期滿后,由其主管提出申請轉正式任用,正式任用之生效時間為核准月份之次月一日起生效,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3-3. 試用期間,新進員工不享受公司之福利待遇(國家規定的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除外)。

  3-4. 試用員工在試用期滿后,並經考核合格,其薪資由試用薪調為正式薪。

  3-5. 班長級以上幹部,不得介紹自己親友、同鄉於自己部門內工作,否則,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4-1. 試用一——二周后發放員工當季制服每人二件(保安則發給上衣褲子二套),試用期滿者,制服歸員工所有,未滿試用期的員工離職時,需退還制服(廠服)。否則從薪資中扣除制服(廠服)費用。

  4-2. 另試用期滿后,每年所追加發放的制服(廠服)部分,發放新的制服(廠服)后三個月內離職的,員工需退還所追加發放的制服(廠服)。否則扣除制服(廠服)費用。

  第二條 工作變動

  根據公司工作需要或員工工作能力的提高,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動其工作崗位。

  第三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內容應當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列明)

  1. 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者;

  2. 精神上或身體發生異常情況,不能繼續工作者;

  3. 工作效率明顯下降,經多次指導仍不能勝任者;

  4. 不執行主管合理的命令或指令,或者拒絕所指派工作者;

  5.本規章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6. 其他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員工有以上條件者,經法定手續書面通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7. 公司對在勞動合同期內,因公司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多餘的職工或者根據《勞動合同》規定需辭退的職工,公司有權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被辭退者,予以辭退。

  8. 對上述被辭退的員工,公司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政府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9.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不經預告終止雇傭關係、解除勞動合同:

  A.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B.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和員工守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C. 故意泄露公司技術上、業務上之資料及損害公司設備的;

  D. 記滿三次大過的;

  E. 違反勞動合同或員工守則情節重大的。

  第四條 離職

  1.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在30日前書面通知公司,其他員工應當於7日前書面通知公司。若違反上述規定,須遵照勞動法及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提出離職申請后的工作日內,需照常上班,不得消極怠工。

  3. 離職前需繳清各項個人負責保管物品,若有短缺或未繳清或未移交,依實價從薪資中扣除。

  4. 因違反廠規廠紀,或工作上嚴重過失,被除名者,在其辦好交接手續,給其薪資,且只發本薪及加班費。

  5. 因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和員工守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而離職的;離職員工應根據損失狀況和責任大小給予公司賠償;公司出資培訓的職工另依離職培訓費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四章 薪資、考績、津貼

  第一條 薪資

  1. 薪資待遇:

  A. 月薪:本薪、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住房補助。

  B. 日薪:本薪、全勤獎金、職務津貼、工作獎金、加班費、住房補助。

  2. 薪資高低視學歷、工作能力、工作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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