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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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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委員會各項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為人民服務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 人民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矛盾糾紛交辦制度 督查、督辦制度 共同調解制度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2、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三無、爭先進”為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3、經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4、調查了解並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5、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着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6、調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7、調解人員要經常深入群眾,工作要紮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人民解委員會主要職責

  1、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強民事調解組織建設網絡化。

  2、及時發現,依法調解,妥善處理和疏導矛盾糾紛,減少訴訟,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發生。

  3、通過民間糾紛調解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紀法,尊重社會公德,努力減少民間糾紛的發生。

  4、搞好矛盾糾紛信息工作,及時將轄區內民間糾紛的發生、發展和調處情況及建議,向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1、各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要認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時排查處理各類不安定因素;

  2、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實行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的8號、18號、28號對轄區矛盾糾紛進行集中排查,並作好登記上報工作;

  3、各基層社區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的結果,每月7號、17號、27號報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

  4、各排查單位將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認真匯總,及時調處,按時上報,重大情況隨時上報。

  矛盾糾紛登記制度

  ( 一 )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所在單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發生糾紛的情況。包括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後果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要求等。

  ( 三 ) 、糾紛的調解過程。包括調解糾紛的時間、地點、方式、次數、主持調解人員和參加調解人員的姓名,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證據,以及調解人早對糾紛的看法和處理意見等。

  ( 四 ) 、調解結果。調解結果包括調解成立和不成立兩種情況。不論哪種情況,均應進行記載。調解成立的,主要記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立的,也應該記載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對不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或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註明移交的有關部門和移交的承辦人。

  矛盾糾紛交辦制度

  1、縣城區辦事處調處中心對受理的各類矛盾糾紛進行認真梳理分類,分流交辦;

  2、對應分流交辦的矛盾糾紛,由調處中心填寫交辦單,當事人持交辦單到指定單位處理;

  3、對於重大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分流交辦的基礎上做好協調協助,共同處理。

  督查、督辦制度

  1、調處中心對應歸口辦理的矛盾糾紛實行轉辦、交辦制度,由對口單位負責辦理;

  2、調處中心對分流案件的調處情況隨時進行督查督辦;

  3、通過督查督辦,確保矛盾糾紛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得到依法、及時處理

  共同調解制度

  為使發生在我轄區及附近單位的民間糾紛得到及時、妥善正確的調處,結合單位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1、不論為主持調解還是協助調解,均應本着對當事人負責,對群眾負責的精神,認真對待。

  2、積極與有關各方保持聯繫,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糾紛的事實材料;主動採取措施,防止糾紛激化;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敦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

  矛盾糾紛調處回訪制度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鞏固調解成果,防止糾紛反覆,而對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所進行的檢查訪問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於糾紛調解已達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執行回訪制度。特別是對重大疑難糾紛,調解員要定期進行回訪。

  2、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糾紛回訪過程中,要注意發現、糾正調解工作中的錯誤,改進工作,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以鞏固調解的成果。

  3、回訪的對象主要是當事人和知情人,聽取他們的意見。同時,要注意收集群眾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況。

  4、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進行回訪時,要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

  5、對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並結束調解后,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主動上門回訪糾紛當事人,了解矛盾糾紛解決與否及發展動態,勸告當事人冷靜、理智、正確對待,依法辦事,不可感情用事,擴大糾紛事態,以防止糾紛擴大激化或轉化。

  6、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每次回訪必須有詳細的回訪紀錄並存檔。

  調解工作總結評比制度

  1、人民調解工作實行一年兩總結制度,半年初步總結,一年全面總結;

  2、總結內容是:半年或一年來開展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估介,調解、預防糾紛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訓、失誤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3、參加人員為辦事處調解委員會及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成員; 4、總結的目的是發揚成績,找出差距,克服缺點,改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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