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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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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 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 第六條 分局連續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於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 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收任務且名次倒數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 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 (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 (六)幹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並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 (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上訪的; (八)鬧無原則糾紛,背後議論他人,說不利於團結的話,做不利於團結的事,造成內部不團結併產生不良影響的; (九)因怠於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等違規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警告以上處分或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行風方面出現嚴重問題,受到縣級以上通報批評的; (十一)不能與黨組保持一致,不服從組織安排,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未按要求參加集體活動,並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因業務不熟延誤工作,造成相對人到縣級以上部門上訪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 (十五)在本局機關群眾評議中,連續兩個季度處於末位的; (十六)其它需要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的情形。 第十條 分局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十四)項情形之一,或者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兩個季度處於末位的,調離分局機關到管理所工作。 第十一條 管理所工作人員有第十條情形之一的,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 管理所工作人員在本分局群眾評議中,連續三個季度處於末位的,停崗停薪半年。 第十二條 本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礦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四)參與賣淫嫖娼,或制販、吸食毒品,或參與賭博,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的; (五)貪污、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亂收亂罰達到一定數額,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道德敗壞、生活作風腐化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七)縱容、包庇經濟違法活動或為違法相對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違反禁酒令或着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一年內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九)不履行工作職責,不遵守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末位淘汰的程序 第十三條 通過群眾評議確定名次後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安排有關人員組織測評,並由局黨組根據測評結果實施淘汰;根據有關考核結果進行淘汰的,由局黨組直接實施淘汰。 第十四條 局黨組決定對末位人員免職、降職或更換工作崗位的,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停崗停薪、集中教育培訓的,由紀檢監察室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局黨組決定對有關人員辭退的,由監察室填寫辭退審批表,報市工商局批准后實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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